當委托人群體能合作行事時,整個委托人的集合可以被看成一個整體,這種情形可以用傳統的委托—代理框架來解釋。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委托人之間的合作既不可能也不可行。首先,當合作涉及多個委托人時,他們之間的談判、協商成本會很高,高昂的交易費用使委托人的意見很難達成一致;其次,在同一行業中,企業間明顯的共謀行為受到法律的禁止。於是,委托人群體隻能分別(非合作)對代理人實施激勵機製。傳統的雙邊委托—代理理論就無法解釋這種代理情形,因此有必要建立專門的共同代理模型來解決這種問題。
2.共同代理的基本模型及幾種擴展形式
共同代理模型的正式提出要歸功於Bemheim和Whinston,他們在1985年發表的有關共同代理的論文中建立了模型假設,一個行業中有兩個生產類似但差異化產品的生產廠商,以及無數競爭性銷售代理商,所有參與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風險中性的;兩個生產廠商分別製定產出價格和營銷強度。該模型先後考察了內生共同代理、內生排他性代理和授權共同代理三種情況,並給出了納什均衡解,以及激勵機製的具體形式。首先,作者考察了內生共同代理的情形,盡管兩個生產廠商非合作性地提出激勵方案,製定產出價格,但最終得到的將是一個合作的均衡解,即所有的戰略變量都是使委托人聯合利潤最大化的解。其次,他們考察了內生排他性代理。在內生排他性代理的情況下,結果一定是委托人為使自己的利潤函數最大化而得出的非合作解。最後,他們倆將營銷決策權的授權過程當做一種四階段博弈的情形來考察,詳細描述了共同代理的產生過程。在這個複雜的博弈模型中存在完全共謀的序貫均衡,即所有戰略變量都等於合作的結果。而且,生產廠商提出的激勵方案也是相同的,即由特許費和傭金(代理人每賣出一單位產品可獲得一定比例的提成)組成。也就是說,生產商的最優選擇是以收取特許費的方式,相當於將產品一次性出售給代理商。這個模型的結論對公共政策製定機構具有很重要的啟示,即不管上遊企業競爭的表象如何,共同營銷代理會促進生產廠商(委托人)間的完全共謀。
1986年,Bemheim和Whinston用簡潔、嚴謹的數學語言提出了一個更具一般性的共同代理模型。該模型包括多個委托人和一個代理人,所有參與人都是風險中性。代理人的行為不可觀測,且他的行為將決定不同委托人所收到的貨幣回報的概率分布;所有委托人都能觀測到最終結果;每個委托人的戰略都由一個結果依賴型報酬機製組成。同樣,該模型還證明了無論何時委托人之間的共謀都將最優,有強納什均衡存在,並且必將導致有效率的結果。
基本模型所得出的結論——共同代理能促進委托人之間的共謀,引起了學術界的極大興趣。此後的理論研究主要朝著兩個方向發展:一方麵,學者們逐步放鬆了基本模型的假設條件,從完全信息到非完全信息,從委托人任務同質性到異質性,從靜態到動態,逐步將模型朝著更貼近現實的方向推進,研究共同代理在產業鏈中的作用及其對市場競爭和社會福利的影響;另一方麵,也有學者研究在共同代理框架下激勵條款的效能,以及委托人激勵機製的設計問題。
Galor(1991)著重考察了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對均衡結果的影響。Galor認為,如果代理人具有某些有關成本的私人信息,那麼寡頭壟斷生產廠商進行共同代理並非有利。Bernheim和Whinston(1985和1986)指出的共謀優勢可能會被所存在的信息劣勢所掩蓋。特別是當不同代理人的單位成本相關時,如果生產廠商同獨立代理人簽約,那麼生產廠商的收入能揭示有關代理人服務成本的信息,而且這種信息不會被代理人所操縱。假設生產廠商能按照收入調整支付給代理人的報酬,他們就可以限製代理人憑借私人信息來攫取信息租金。
但是,如果生產廠商及其競爭對手都選擇同一代理人,共同代理人對遞交給所有委托人(生產廠商)的報告進行信息操縱,那麼這種限製代理人獲取信息租金的可能性就會被削弱甚至消除。由於共同代理具有兩種反向效應:委托人的共謀效應和代理人利用信息優勢的尋租效應,因此委托人在選擇代理方式時,勢必要對兩種效應進行權衡。如果代理人成本的事前不確定性足夠大,並且不同代理人的成本顯著相關,共同代理所導致的委托人信息劣勢就成為主導因素,委托人的最優選擇是與獨立代理人簽約;如果事前不確定性和成本的相關性很小,共同代理的共謀效應成為主導因素,那麼委托人將選擇與共同代理人簽約。此外,生產廠商的產品差異化程度也是一個重要變量:差異化程度越大,通過共同代理來維持共謀的效應就越不顯著。此時,信息劣勢又起到主導作用,委托人將選擇與獨立代理人簽約。
Mezzetti(1997)研究了一種委托人水平差異化情況下的共同代理關係。Mezzetti設定了一個簡化的內生共同代理模型:兩個委托人分別要求共同代理人執行一項任務,且兩項任務具有互補性。代理人知道自己在哪項任務上具有較高的生產率,但委托人不知道。於是,從代理人的角度來看,兩個委托人是水平差異化的。Mezzetti的模型分別研究了共同代理條件下委托人之間合作、委托人獨立簽約以及排他性代理三種情況下的最優激勵契約安排。通過對均衡結果的比較,Mezzetti得出了兩個重要的結論:首先,在既定的假設條件下,對於委托人來說,不論代理人是否具有私人信息,共同代理總是優於排他性代理。原因在於共同代理與排他性代理相比具有兩大優勢:①由於兩項任務是互補的,範圍經濟能創造更多的社會總剩餘;②當信息不對稱時,因為委托人是水平差異化的,他們的激勵相互抵消,能減少代理人的信息租金。其次,在選擇共同代理時,委托人之間結盟總是優於與獨立代理人簽約,因為委托人之間的合作可以對他們競爭性激勵條款的外部性進行內部化,從而能從代理人那裏獲取更多租金。此外,該模型的結論對於激勵理論和組織設計也有重要的啟示意義。Mezzetti考慮了委托人行為的相互作用,並結合代理人的專業化程度,給出了多委托人、多任務情況下的激勵機製設計方案。為減少資源在不同任務間配置的扭曲,他建議對於不太專業的代理人,應與他們簽署固定報酬契約;而對於專業化程度高的代理人,則應支付激勵性報酬。
Bergemann和Valimaki(2002)研究了對稱信息條件下的動態共同代理問題。他們將Bemheim和Whinston的靜態模型擴展為動態模型,同時也擴大了共同代理模型的應用範圍。跨期動態因素的引入使得共同代理模型變得更加複雜多變。在最簡單的兩期博弈中:第一期,代理人為第二期選擇可能的行為;第二期,委托人在第一期所決定的行為集內進行博弈。這個簡單的模型足以反映靜態和動態共同代理的本質區別。代理人通過選擇當期的行為,可以影響委托人在下一期的競爭程度。因此,代理人將在第一期排除最有效率的行為,而更加偏好能提高委托人競爭程度的行為,以實現增加自己第二期收益的目的。代理人的這種行為將導致整個博弈的無效率。Bergemann和Valimaki證明了真實馬爾可夫精煉均衡的存在。而且,在均衡點上,委托人的收益等於他們對社會價值的邊際貢獻。
Bernard(1999和2001)研究了共同代理框架下的激勵機製設計問題。一些學者認為,在多委托人的情況下,一個代理人必須在多個任務之間分配他的不可觀測的努力,而且幾個委托人對於究竟什麼是最優的努力分配這一點持不同看法,因此委托人的報酬激勵將是低效率的。因為代理人隻重視那些看起來相對比較容易評估的任務,而忽略其他的任務。對此,Bernard提出了一種簡單的激勵機製,試圖解決上述矛盾。這種機製可以描述如下:假設有兩個委托人1和2,他們倆各自向共同代理人分配任務A和B。委托人1監督任務A,並且按照任務產出付給代理人報酬;委托人2負責衡量任務B的績效。隻有當任務A的產出高於一個事先規定的水平時,委托人1才向代理人支付報酬。委托人2支付的報酬隨兩個任務的實際總產出而變化,一旦代理人在任務B上表現出低績效,就將受到懲罰。此外,對任務A的監督是連續的,而對任務B的監督是隨機的。這種激勵方案的好處就是,當代理人希望增加總收入時,花費在兩個任務上的努力是互補而不是替代的。於是,代理人就不能隻增加他完成其中一項任務的努力,而置另一項任務於不顧。這樣就等於減輕了在多任務情形下過度專業化及削弱激勵機製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