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企業代理概述(2 / 3)

代理成本的影響主要有:①法人治理結構。②資本市場的競爭。股票價格反映了管理者當前所期望的未來結果的現值,由於股票可以自由買賣,如果經理經營不善,企業的股票價值就要下跌,於是有能力的其他公司就可能用低價買進足夠的股份,從而接管該企業,趕走在任經理,重新組織經營。所以,資本市場競爭的實質是對公司控製權的爭奪,它的主要形式是接管。接管被認為是防止經理損害股東利益的一種有效武器。③經理的報酬。經理對企業經營的成敗負有主要責任,而經理報酬的設計對他們的行為具有直接的影響。所謂報酬設計最優化就是要把經理的個人利益和企業利益聯係在一起,換句話說,要把經理的收入與他們的經營業績聯係在一起。經理的報酬一般由基本工資和風險報酬等構成。④經理市場的競爭。作為勞動力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經理市場的競爭對經理也將施加有效的壓力。因此,從動態的觀點看問題,即使不考慮直接報酬的作用,代理費用也不會很大。這是因為市場會根據經理過去的表現來計算出他將來的價值。經理要顧及長遠利益,因此他會努力工作。⑤產品市場的競爭,一般來說,如果企業產品的市場是充分競爭的,那麼這種競爭對經理會形成壓力;如果產品市場是壟斷的,則經理的壓力也隨之減弱。

三、代理理論的研究進展

1.關於確定非對稱信息條件下單期單個委托—代理問題的研究

Wilson(1969)、Spence(1971)和Zeckhaysen(1971)研究了確定非對稱信息條件下單期單個委托—代理問題,其研究假設條件為:①委托人對隨機產出沒有作用;②代理人為風險中性型或厭惡型。

通過研究他們首次提出了非對稱信息條件下對代理人激勵的最優解:第一,在代理人為風險中性型時,則實行收益分享;第二,在代理人為風險厭惡型時,則實行固定工資。

2.關於非完全信息條件下單期單個委托—代理問題的研究

Mirdees(1974)、Holmstrom(1979)和Hart(1985)先後進行了非完全信息條件下單期單個委托—代理問題的研究,其假設條件是:①委托人對隨機產出沒有作用;②代理人為風險中性型;③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行為隻觀察到產出。

他們成功地將完全信息條件下的代理問題研究拓展到非完全信息條件下,給出了該條件下委托—代理問題的一般形式,證明了其最優解的充分必要性。

3.關於非對稱信息條件下長期單個委托—代理問題的研究

20世紀80年代以來,Fama(1980)、Rsdner(1981)、Holmstrom(1982)和Rubbinstein(1982)等人將動態博弈理論引入委托—代理關係的研究之中,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在多次重複代理關係情況下,非對稱信息條件下長期單個委托—代理問題的研究。其假設條件是:①委托人對隨機產出沒有作用;②代理人為風險中性型;③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行為隻觀察到產出;④委托人與代理人能夠保持足夠長的合作關係。

其結論總結起來主要有兩點:第一是多次重複博弈能夠消除信息不對稱的影響;第二為聲譽效用無須對代理人激勵。

4.關於非對稱信息條件下長期單個委托人—多個代理人問題的研究

Lazear。 E和S。Rosen(1981)、Meyer和Vickers(1997)等人將單個委托—代理關係研究擴展到更貼合企業實際的眾多代理人競爭行為的單個委托人—多個代理人關係研究,其中Lazear。E和S。Rosen等人進行了靜態分析,而Meyer和Vickers等人進行了動態分析。其假設條件是:①委托人對隨機產出沒有作用;②代理人為風險中性型;③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行為隻觀察到產出;④委托人與代理人能夠保持足夠長的合作關係;⑤多個代理人之間存在競爭關係。

Lazear。 E和S。Rosen等人的研究結論是使用代理人相對業績比較製度,即委托人對代理人的激勵契約設計不僅依據代理人自身的產出,還要考察其他同類代理人的產出狀況等,可以克服代理人道德風險,因為它可以剔除更多的不確定因素,從而降低代理人的風險成本,強化激勵機製。這也是在所有靜態模型中使用“相對業績比較”得出的共同結論。而在動態模型中引入“相對業績比較”後,Meyer和Vickers(1997)證明結論是不確定的。在聲譽效應模型中,過去的業績傳遞的是有關經營者經營能力的信息,經營能力的所有權屬於經營者。經營業績越好,市場所認為的經營能力越高,經營者的報酬也越高,因此,經營者努力工作的積極性也就越大。引入相對業績比較弱化企業經營者自己的業績在評價經營者經營能力上的作用,因而弱化激勵機製;相反,在棘輪效應模型中,過去的業績傳遞的是有關企業內在生產能力的信息,企業內在生產能力的所有權屬於企業所有者,經營業績越好,企業所有者認為企業內在生產能力越高,經營者給所有者上交的份額越高,因此,經營者努力工作的積極性越低。這些結論為在非對稱信息下基於相對業績比較的動態激勵機製設計問題提供了廣闊的思路。

5.關於非對稱信息條件下單個委托—代理的多項任務問題的研究

實際上,代理人往往不隻從事一項工作,即使一項工作也往往涉及多個角度,從而代理人努力選擇也不是一維的。為此,Holmstrom和Milgrom(1991)將研究視角從單項目標擴展到多項目標,對非對稱信息條件下單個委托—代理的多項任務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

其假設條件是:①委托人對隨機產出沒有作用;②代理人為風險中性型;③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行為隻觀察到產出;④委托人與代理人能夠保持足夠長期的合作關係;⑤代理人有多項工作,這些工作彼此之間存在衝突;⑥在各項工作中,有些工作比較好觀察而另外一些則不能。

Holmstrom和Milgrom(1991)證明,當一個代理人從事多項工作時,對任何給定工作的激勵不僅取決於該項工作本身的可觀測性,而且取決於其他工作的可觀測性。

6.關於雙向道德風險的研究

Naiiar(1997)和Lafontains(1995)等人研究了委托—代理領域中的雙向道德風險,其假設條件是:①委托人對隨機產出沒有作用;②代理人為風險中性型;③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行為隻觀察到產出;④委托人為了私利借故降低代理人報酬。

他們得出的一個重要結論是委托人也需要約束激勵,激勵契約中必須增加代理人履行職責後的保障條款。

7.關於代理成本問題的研究

代理成本概念由詹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1976)在《公司理論:管理行為、代理成本和資本結構》一文中首次提出,其認為代理成本是企業所有權結構的決定因素,來源於管理人員不是企業的完全所有者這一事實。在部分所有的情況下:①當管理者盡心工作時,他可能承擔全部成本但僅獲取一部分利潤;②當他消費額外收益時,他獲得全部好處,而僅承擔一小部分成本。

由此,其工作積極性不高,熱衷於追求額外消費,故企業的價值小於他是完全所有者時的價值,這兩者之間的差異被稱為代理成本。具體包括:①訂約成本;②監督代理人的成本;③確保代理人做出最優決策或保持委托人由於遭受次優決策的後果而得到的補償的保證成本;④不能完全控製代理人行為而引起的損失。

當代理成本達到一定的高度時,代理關係就會土崩瓦解。因此,認為讓經營者成為完全剩餘權益的擁有者,可以降低甚至消除代理成本。不過,管理者成為完全剩餘權益擁有者的能力又受到他自身財富的限製。舉債籌資也許有所幫助,因為在投資及他本人財產給定的情況下,管理者的剩餘份額會隨著舉債投資部分的增加而增加。然而,舉債籌資可能導致另外一種代理成本。在舉債籌資下,管理者作為剩餘權益獲取者,他有更大的積極性去從事有較大風險的項目,因為他能夠獲得成功後的利潤,並借助有限責任製度,把失敗導致的損失留給債權人去承受。當然,這些代理成本也得由管理者(及其他股東)來承擔,因為債權人也有其理性預期。因此,均衡的企業所有權結構是由股權代理成本和債權代理成本之間的平衡關係來決定的。

國內學者對於代理問題的研究始於20世紀90年代,其中影響較大的成果有:張維迎的專著《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與《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林毅夫的專著《充分信息與國有企業改革》,張軍的專著《合作團隊的經濟學》,謝識予的專著《納什均衡論》等。

四、代理理論的拓展——共同代理理論

1.共同代理的概念和分類

參照Bemheim和Whinston(1986)的定義,當個人(代理人)的行為選擇影響了不是一個而是多個參與人(委托人),且這些委托人對各種可能行為的偏好是相互衝突時,這種情形即被稱為“共同代理”。根據不同的代理權獲取方式,可將共同代理分成兩大類:授權共同代理和內生共同代理。授權共同代理是指幾個委托人自願或獨立地將某種決策權授予一個代理人。內生共同代理是指一個代理人“天然地”被賦予某種足以影響他人的決策權,反過來這些被影響者又可能影響這種決策。從簽訂契約的角度來說,在內生共同代理條件下,代理人對於委托人提供的契約要麼全部接受,要麼全部拒絕,沒有其他的選擇;而在授權共同代理條件下,代理人擁有更大的選擇空間,甚至可以選擇他願意為之服務的所有委托人集合中的一個嚴格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