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企業所有權(3 / 3)

2.現代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基本構架

企業是要素所有者之間一組契約的聯結,而且這組契約是非完全契約。企業契約可以理解為這樣一個契約的履行過程:依據要素產權交易契約投入要素,依據企業所有權安排契約、安排資產的配置(依據剩餘控製權安排子契約,表現為要素在企業內的使用、企業與市場之間的資產和服務的交易契約的簽訂與履行),依據企業所有權安排契約、安排分配企業剩餘(主要是依據剩餘索取權安排子契約分配企業剩餘)(謝德仁,2001)。其關鍵內容就是所有權安排契約,不容置疑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的對稱分布是有效率的。自然,剩餘索取權和控製權既可以呈集中對稱分布,即由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或人力資本所有者單邊擁有企業所有權,又可以呈分散對稱分布,即由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共同擁有企業所有權(楊瑞龍,1997)。它們實際對稱分布的狀態依賴於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相對“談判力”的強弱,但是由於企業內機會主義問題的存在會直接影響企業所有權安排帶來的交易成本和生產成本的大小,同時企業所有權安排也會對契約參與者帶來不同的激勵,最優的企業所有權安排必定是能使所有權安排總成本最小化、企業效率最大化的結構。

(1)股東是剩餘索取權的當然分享者。股東是剩餘索取權的當然分享者,其利益受到剩餘控製權的決定性影響,他承擔了企業經營風險、為人力資本提供抵押、投入企業後形成了專用性資產等,所以股東應該擁有企業所有權。如果股東不享有企業所有權將會怎麼樣呢?這樣的安排就是說企業的股東不具有剩餘索取權,他們得到的是固定的報酬,這樣的話顯然股東將不再具有提供股本承擔風險的意願了,也就是說股東的激勵將會出現不足,無非人力資本加入企業契約中來就不會有股權資本,而債權資本則是因為股權資本的擔保才加入企業契約中來的。這樣股東是不可能領取與債權人同樣的固定回報,而讓自己的要求權排在債權資本之後,承擔比債權資本更大的風險的,在這種風險和收益極不對稱的情況下,經營者恐怕是籌集不到任何非人力資本的,因為這樣使股東和債權人承擔了企業經營失敗的所有風險,而經營者則能獨自占有其所有的成功的好處,這樣企業將不可能成立。因此,股東必須享有企業剩餘索取權,成為剩餘索取者。

(2)人力資本所有者和物質資本所有者雙方共同分享所有權。從企業的構成來看:企業是人力資本所有者和物質資本所有者締結的一個契約,如果沒有人力資本所有者簽約,就不會有企業的存在,沒有企業的存在,也就不會有企業所有權。因此,人力資本所有者和物質資本所有者共同成立的企業應該歸屬於雙方共同所有,即雙方應該共同擁有企業所有權。從企業的交易來看:企業是人力資本產權與物質資本產權交易的結果,兩者之所以能夠達成交易,是因為雙方都是獨立的產權主體,否則,他們不可能簽約。既然雙方都拿出了自己的一部分產權進行交易,雙方就都理所當然地應該獲取自己的產權權益,即享有企業剩餘索取權。當然,雙方分享的企業所有權份額應依據雙方貢獻的大小來確定。

(3)相關利益者共同分享企業所有權。利益相關者理論雖然可以解釋分享製度,但是,該理論也存在著缺陷:首先,陷於“定義泥潭”,而缺乏對利益相關者參與基礎的係統理論。雖然布萊爾、Rajan和Zingales等人從資產專用性角度、資源依賴理論從利益相關者作為關鍵資源提供者的角度做了有益的嚐試,但前者顯然缺乏一個能夠囊括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框架,後者則缺乏從企業理論角度嚴密的論證。從操作性來看,利益相關者理論是難以具體操作的,因為利益相關者是指所有影響企業活動或被企業活動影響的人或團體。企業所有權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安排,應該依據利益相關者所擁有的專用性資產來確定,也就是說要設計出準確衡量各利益相關者的專用性資產的價值,實際上這種安排是根本做不到的,因為有一些專用性資產是不可能準確計量的。因為利益相關者的專用性資產難以準確計量,所以企業所有權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安排也就難以進行。這樣就導致利益相關者共同擁有企業所有權的實證研究和應用推廣幾乎寸步難行,也無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4)企業契約的參與者共同分享企業所有權。該理論認為,企業契約的參與者(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都應該擁有企業所有權,他們享有的企業所有權份額取決於參與者對企業投入的專用性資本的重要性以及要素的“談判力”。在企業契約中,企業的經營者是擁有專門知識的要素所有者,故應該將主要的剩餘控製權安排給他們來行使,而行使決策所需的專門知識也是變化的而不是靜止的,而經營者不可能具有全部行使決策所需的專門知識,這也就要求股東根據企業的發展狀況而決定與企業相適應的經營者的同時保留一定的剩餘控製權。毋庸置疑,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的對稱分布是有效率的。自然,剩餘索取權和控製權既可以呈集中對稱分布,即由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或人力資本所有者單邊擁有企業所有權,又可以呈分散對稱分布,即由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共同擁有企業所有權(楊瑞龍,1997)。它們實際對稱分布的狀態依賴於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相對“談判力”的強弱,但是由於企業內機會主義問題的存在會直接影響企業所有權安排帶來的交易成本和生產成本的大小,同時企業所有權安排也會對契約參與者帶來不同的激勵,最優的企業所有權安排必定是能使所有權安排總成本最小化、企業效率最大化的結構。

企業所有權的安排從理論上來說是很清晰的、是有界限的,但是企業所有權安排也是動態演進的,最初的所有權安排是隨著環境和人力資本的變化而變化的,契約各方產權博弈的地位和收益格局也會隨之發生變化,於是所有權安排就會向新的均衡點移動。因此,企業所有權安排狀態的隨機依存性質意味著“企業所有權不同狀態之間的界限本身是模糊的”(張維迎,1996)。所以企業所有權的不同狀態之間是不清晰的、沒有界限的。上述的企業“狀態依存所有權”實際上是從事後的角度來分析的,而事後狀態如何又取決於事前狀態如何,即使在下一狀態出現之前,該狀態的利益主體也可能會要求擁有一定的現在狀態下的企業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