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特接著分析:“伴隨著不確定性的存在而行事,行動的實際執行在現實意義上變成生活的次要部分了,而首要的問題和職能是決定做什麼和怎樣去做。”這種決策和控製職能的集中成為當務之急。職能集中的結果便是企業家職能的出現。此時,決定如何實現不同的目標以及什麼目標值得追求的工作落到承擔不確定性成本的企業家身上。“在這一機製下,自信和敢於冒風險的人通過保證多疑和膽小的人有一確定的收入以換取對實際結果的擁有而承擔風險或對後者保險。”這一機製之所以能夠建立,是因為人們風險承擔能力的差別。人們不僅在有效控製他人的能力和決定應該做什麼的智力上存在差異,而且在根據個人主見行事和風險承擔能力上也存在差異。所以企業在企業家和雇員之間重新分攤風險就是有利可圖的,此時由於經營結果的波動造成的利潤或損失由企業家承擔,雇員由於接受固定工資而至少免受部分經營結果波動的影響。作為向雇員提供固定工資的回報,企業家要求對雇員在企業內的活動進行控製。由於接受監督,雇員也會要求事前簽訂固定工資契約作為某種程度的控製權轉移的補償。這種風險分擔安排由於將企業麵臨的風險讓最願意承擔風險的人承擔,所以大大地提高了企業的生產效率。
奈特由此解釋了企業內部“雙重契約”(Double Contract),即企業家和雇員之間的固定工資契約的形成。所以奈特認為:人們風險承擔能力的不同促使人們尋求風險重新分攤的有效方式,而企業正是這種可以降低風險成本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的製度安排者。企業的根本特征在於企業內部權威關係的存在,即企業家享有對員工活動的控製權。這就為企業存在提供了效率根據。
奈特還分析了企業規模擴張問題,他認為減少不確定性的可能構成企業規模擴張的動力。隻要資本家能夠通過借入資本或以其他方式擴大他的決策範圍,就可使正確和錯誤預測相互抵消的可能性增大,從而在總體上就會獲得一定程度的穩定性和可靠性。這樣不確定性就會大大降低,理性活動也會大大擴展。曆史上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也可作此理解。個人製企業被合夥製企業取代以及合夥製企業被公司製企業取代,都是因為較高形式的組織相對於較低形式的組織經營範圍更廣,從而能夠大大減少不確定性,降低資本風險。
綜合而言,奈特認為,企業家由於承受了不確定性而獲得了回報,企業利潤也來自對這種不確定性的承擔,所以企業家對於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對此我們提出如下幾點評論:
(1)如奈特所言,人們對不確定性無法完全預測和充分調整,而不確定性又是企業利潤的直接來源。在新古典經濟學中,利潤成為資源流動的導向。然而,按照奈特的邏輯,根源於不確定性的利潤就無法指導資源的流動。如果企業存在的目的在於利潤最大化,那麼不確定性作為企業利潤的唯一來源就削弱了企業存在的解釋。因此,即使奈特教授分析到了在競爭均衡時並不存在超過包括風險成本在內的全部成本的經營利潤預期,即自由進入最終引起利潤的可能性消失,他也未能清楚地闡述存在不確定性時的競爭是否能夠達成均衡以及均衡狀態具有什麼特征的問題。為了避免與新古典理論體係潛在的不一致性,奈特將企業存在的根據解釋為企業家與員工之間風險重新分攤所帶來的收益,並把伴隨這一風險分攤過程的控製權的相應轉移作為企業組織的根本特征。而由不確定性解釋企業的利潤到由風險解釋企業的存在的轉變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奈特理論的一致性,至少說明其理論存在與新古典理論難以耦合之處。
(2)很明顯,企業家作用的發揮通常與不確定性的承擔和不完全的知識相關,但是不確定性可以由市場上的各種資源所有者承擔。因為如果某人能從某一不可預測的時間逆轉中盈利,那麼他作為某些有市場價值的資源的所有者就會設法攫取這一利潤。比如,如果我們把資源所有者視為資本家的話,那麼不可保險的不確定性就會由資本家承擔。也許有人會說,企業家可以通過固定利率契約借入資金分散不確定性,但情況並非如此。如果這一企業家沒有可以自由支配的資本,那麼一旦他所經營的事業的失敗就必然導致違約,資本家成為不確定性的承擔者,如果他有可以自由支配的資本作為借款擔保,那麼一旦他所經營的事業失敗就必然由其自己承擔不確定性的成本,但他自己也是一個資本家。所以無論哪種情況,不確定性都由資本家承擔。既然企業家並非不確定性的必然承擔者,市場上各種資源所有者也能成為不確定性的承擔者,因此“企業家由於承擔不確定性而享有收益”的說法,實際上是將企業家與資源所有者的角色混淆了。
(3)奈特認為企業家的首要職能是“決定做什麼和如何去做”,但這一活動事實上可以與不可保險的風險(即不確定性)的承擔相分離。“決定做什麼和如何去做”的問題可以通過從市場上購買專業化的谘詢建議得到解決(企業往往擁有一個顧問團),而企業家真正重要的職能可能在於他不僅要承受不確定性的後果,而且要努力挖掘新的知識和信息,以降低不確定性,從而贏得收益。
2.經營者理論
基於企業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基本單位這一假定,新古典企業理論認為:(1)即使承認所有權與經營權是互相分離的,而且即使承認所有者與經營
者的目標函數各不相同,但隻要資本市場能夠有效地運作,那麼經營者的行動將不會偏離利潤最大化原則。因為在資本市場能夠有效運作時,如果企業經營者的行動偏離了利潤最大化原則,那麼股票價格就會下降,經營者將會麵臨被接管(Takeover)的危險。由於接管通常都伴隨著經營者的更迭,而一般來說,經營者又都能夠預見到這種結果,因此,最終他們將不得不去追求利潤(Manne,1965)。
(2)利潤最大化反映了所有者(股東)的利益。企業所有者有能力設計出一種對他們來說是最佳的對經營者的激勵機製,以使經營者能夠按照所有者的意誌行動。其結果是經營者也必將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然而,企業的經營者理論的出現使新古典企業理論的“企業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基本單位”的這一假定受到挑戰。
經營者理論把企業看做是一個由管理者、雇員、股東、供應商、消費者組成的聯合體,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使高層經營者從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中偏離,轉而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然而管理層為使企業正常運轉必須保證企業取得最低利潤水平。因此,企業是非利潤極大化主體。
企業的經營者理論的前身是伯利和米恩斯(Bede&Means,1932)在他們的創造性的實證研究中提出的,被稱為“控製權與所有權分離”的命題。其假說是,由於股份公司中股權的廣泛分散,企業的控製權已轉入了管理者的手中,而企業的“所有者”也已被貶到僅是資金提供者的地位。雖然其觀點在發表時幾乎被無條件地接受,然而其作品發表時對職業經濟學家的影響並不很大。直到20世紀50年代後期和60年代,標準的新古典企業理論由於忽視了所有者與經理的利益衝突而受到了批判,關於企業的經營者理論模型才流行起來。最有名的模型是由鮑莫爾(Baumol,1959)、瑪瑞斯(Mahrs,1964)和威廉姆森(Willianmson,1964)提出的。所有這些模型都保持了伯利和米恩斯的經營者主導企業的假說。各自的主要特征在於有關經營者目標及股東約束的不同假設:鮑莫的銷售收入最大化模型認為,管理者是在最小利潤約束條件下追求銷售收入的最大化;瑪瑞斯的經理型企業模型認為,管理者是在最小股票價值約束的條件下謀求增長的最大化;威廉姆森的經理自由處置權模型則認為,管理者是在最小利潤約束條件下謀求效用函數(包括雇傭職員、獲取報酬等)的最大化。
與古典企業理論不同,經營者模型認為,企業事實上完全是由經營者所控製的,而且經營者擁有不同於所有者的目標函數。這一理論假定,企業之間是完全競爭的,因而所有者集團以利潤最大化為其共同的目標,所有者會一致要求企業的經營者去追逐利潤的最大化。為此,經營者將被賦予種種激勵機製(譬如讓擁有該企業的股票,或讓他的收入與利潤掛鉤等),以使之努力地將企業經營納入追逐利潤最大化的軌道。
這一理論還同時假定,企業的經營者在其收入之外,還存在著其他的最大化目標,而且經營者對其榮譽的偏好甚至超過了他對收入的偏好。出於這一原因,經營者將更有可能去努力地追求那些反映其名譽的變量的最大化,如企業的規模,特別是市場占有率或資本量等變量。因此,經營者在本質上將更加偏好於銷售量、資本量或者企業的增長率等指標,而不是利潤。當然,由於在現代企業製度下,完全無視利潤因素,會招來被接管或破產的危險,因此,在現實中,經營者的目標函數常常表現為利潤這一變量和銷售額的某種組合,或者是利潤和資本量的某種組合,或者是在最小利潤製約下的銷售額或資本量的最大化等。
3.行為主義理論
(1)西蒙的觀點。赫伯特·A。西蒙出版於1947年的《管理行為》是一本組織管理理論研究中重要的經典著作。作者西蒙因為此書及其在組織理論研究中的貢獻獲得1978年的諾貝爾獎,被諾貝爾獎評審委員會稱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西蒙對於決策過程的理論研究工作無疑是開創性的。
《管理行為》一書的目的是精確地描述管理型組織的麵貌和運轉狀況,因為隻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完善或重建組織管理理論。其核心假設是決策製定過程乃是理解組織現象的關鍵所在,主要關注組織有效運作的決策製定和人員管理過程,尤其關注組織順利運行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西蒙的一個著名觀點:經濟學、認知心理學和組織理論所研究的問題,實際上是同一事物——人的決策過程和問題求解過程。管理理論必須首先對人的行為有一個較為準確的把握。西蒙的“滿意決策論”使關於環境和人的行為模式更接近於現實。他主張用“滿意”代替最佳,即進行有限理性決策。按照西蒙提出的最優標準,即“決策時提出所有的可能方案;準確地預見所有方案的結果;根據一定的價值標準對所有這些標準進行比較”。西方微觀經濟學的基本命題是完全理性與最優化原則。西蒙指出這種模式有兩個致命弱點:①假定目前狀況與未來變化具有必然的一致性;②假定全部可供選擇的“備選方案”和“策略”的可能結果都是已知的,而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
他從心理學出發,論證了人類行為的理性是在“給定”環境限度內的理性,“理性就是用評價後果的某個價值體係去選擇令人滿意的備選擇行為方案”。完全理性的“經濟人”假設的兩個致命缺陷導致從個體角度看人的行為是毫無理性可言的,原因是人的理性主要受人的心理機製、人的大腦的生理限製和由此而引起的認知因素(選擇性注意)和動機因素(目的性行為)的限製。人的決策行動不僅受到外部因素(如時間、信息、技術等)的限製,同時也受到作為信息收集者和問題解決者的人的本身條件的限製。西蒙的有限理性是從群體行為角度出發,認為人是處於一定的社會組織的人,人的一般行為是人與人、人與組織相互影響、整合的結果。
西蒙認為,管理就是決策。管理過程既包括決策的執行,又包括決策的製定。西蒙對決策進行分析的基本單位是決策前提,而對決策前提的研究是以價值要素與事實要素的區分為基礎的。可見,西蒙區分價值要素與事實要素的目的在於排除價值要素,將其歸結於組織目標,即決策的前提。這樣在決策過程中就是處理純粹的事實關係,是完全可以由經驗來判明其真偽的。西蒙還認為,決策過程是可以用目的—手段方法來分析的。決策過程中被人所選的方案,實際上是達成預期目的的合適的手段,而目的本身是更大目標的工具,也就是說目標結構的特征是層級式的。“整個層次係統的每一層次,都可視為下一層次的目的和上一層次的手段。”所以目的—手段層級係統既是個人行為的特征,也是組織行為的特征。
(2)塞特和馬齊的觀點。塞特和馬齊在《行為型企業理論》(Cyed&March,1963)一書中進一步發展了行為型企業理論。塞特和馬齊的理論來源於新古典企業理論有關生產函數、價格機製等以及關於動機和認知的理性假設的缺陷。他們認為,新古典企業理論僅僅是關於依靠價格機製來分配資源的市場理論,有關企業內部資源的分配以及價格和產出的決策過程等企業行為卻無法回答。塞特和馬齊的企業理論和組織理論,把企業作為一個基本分析單位;將關於價格、產出以及資源分配作為主要目標的企業行為假設;以組織實際的決策製定過程為最基本的研究目的,並在此基礎上主要研究商業企業的決策製定的特征以及把企業的行為理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