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法、借法、化法、合法和信法都是謀略主體為主,把客體加過來,但客體並不喪失一定獨立性。這種加法,稱之為相加。予、借、化、合、信都是相加。
予、借、化、合、信,雖都是相加法,但有區別。就目標來說,予法是謀略主體先滿足客體的目標,客體再滿足主體的目標;借法是主、客體各有目標,通過互借,相互滿足了對方的目標;化法是主、客體目標相反甚至敵對,通過化解,目標達成一致;合法是目標相同各幹各的主、客體,采取聯合行動;信法是使謀略者和謀略目標可信。
神法是神化自己的謀略,是編製神話的謀略。所以,神法是自加。
予法
予法種類很多,比如曲意奉承、阿諛諂媚,這是獻媚;花花轎子人抬人,這是給麵子等等。我們先討論雪中送炭和錦上添花這兩種予法。
雪中送炭和錦上添花雖然都是“予”,但予的對象不同、予的東西不同、予的時機不同,予的效果也不一樣。兩者相比,前者好。
1、對予者來說,相對成本低。一簍“炭”的價錢比一籃“花”要低,如果是金枝玉花,花就更貴了。
2、對被予者來說,相對價值高。這個相對價值,主要是邊際效用大小的問題。炭對於雪中人來說,邊際效用最大;而花對於錦上人來說,邊際效用就小得多。
3、對予、受雙方來說,道義價值都高。錦上添花,有趨炎附勢之嫌,道義價值是負的。雪中送炭,有扶危救困之名,得仁人義士之譽,道義價值之高,可想而知。
4、受者對予者的回報高。
5、予者對受者的約束力強。一旦你在雪中被人送了炭,你為送炭者無論回報多少東西,都不為多。他要你回報靈魂,你也沒有辦法。你回報是應當的,你如果不回報或不能按要求回報,你會背上不仁不義之名。
6、可送的資源多,送的對象也多。交際謀略的雪中送炭,則是選擇性的。你不可能給所有的雪中人送炭,你隻是給那些對你有用或有能力給你成倍回報的人送炭。雪中送炭有長線大魚之期,錦上添花收立竿見影之效。非胸懷大誌者,不會做雪中送炭之人。
因此,現實生活中,錦上添花者遠遠多於雪中送炭人;因此,錦上添花之計也比雪中送炭之計有更廣泛的用途。如果你有一匹好錦,少了某朵花就美中不足,恰好有人給你送來了,你對那人想必有求必應。
可見,予法謀略最講究予什麼、予在何處和何時予。搔到癢處,點到穴位,最是緊要。想幹大事的人,要懂得破格提拔人才的玄妙。一級一級地、按部就班地提拔,被提拔者不會感激你,他以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得到這樣的提拔。要提拔,就要提他個一輩子忘不了,他才為你效死命。
“超級提拔”屬於“予法”中的精微部分,想培養盡忠之士的人,不可不懂。
“是的,我們雪中送炭,我們錦上添花,我們得不到回報怎麼辦,那不變成了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
不會的。如果把“送炭”、“添花”和回報看成是一次“社會交往”,那麼,社會交往中的“相互性”,決定人們的付出或者叫恩惠,會得到相應的回報。這種“相互性原理”,是美國著名社會學家彼得·布勞提出的社會交往理論的基本原理之一。
相互性原理並不新奇。用中國俗話來說,就是“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或者,“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或者,“投李報桃”。恩惠,會得到報答;傷害,會得到報複。
當你向某人付出了恩惠(炭或花),別人立即給以報答,這叫“不欠債相互性”。別人不能馬上給予報答,表明他欠了債,欠債是延期報答,延期報答稱為“欠債相互性”。
欠債相互性在布勞的術語裏是“不平衡性”。一般說來,從事經濟活動的人追求不欠債相互性,不欠債相互性是一種平等的交換關係。渴望權力的人追求欠債相互性。欠債表明交換出現了不平等,不平等產生權力。
布勞解釋說,“通過單方麵地向其他人提供利益,一個人就積累了一筆讓他人願意服從的資本,不管什麼時侯,隻要他願意,他都可以利用這筆資本把他的意誌強加於人。”(彼得·布勞:《社會生活中的交換與權力》)而對他的服從,可以看作是欠債人的回報。
一個欠了債又不服從的人,會被社會視為不報答恩惠的、忘恩負義的小人。這種譴責是一種社會懲罰。大多數人寧願選擇報答,而不選擇受社會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