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擬議的軍銜等級,是按當時國民黨軍隊的銜級設置的,為六等十六級:上將、中將、少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準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一等兵、新兵。
訓令發布後,八路軍領導機關和部分正規部隊曾進行了詞銜活動,東北抗日聯軍也做了實施軍銜的準備工作。但當時階了駐蔣管區“八路軍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而授了銜之外,整個部隊由於“敵後鬥爭日益艱難,遊擊性日益增強”,一時難以授銜。特別是1941年和1942年的兩年間,是抗日戰爭中最艱苦的階段,授銜工作不可能繼續進行。1942年4月,中共中央和中央軍委發出指示,停止了這次軍銜製度的實施。
中國人民警察警銜製度
1992年中國人民警察首次實行警銜製度,這是我國加強公安隊伍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重要舉措。人民警察的警銜與武警部隊的警銜在銜稱和等級設置上完全不同,如果說,武警部隊的警銜與解放軍軍銜屬同一係列,那麼,人民警察的警銜,則目前具有警察行業特色的單獨係列;人民警察警銜分總警監、警監、警督、警司、警員五等十三級:
總警監:總警監、副總警監;
警監:一級警監、二級警監、三級警監;
警督:一級警督、二級警督、三級警督;
警司:一級警司、二級警司、三級警司;
警員:一級警員、二級警員。
警銜與警察職務等級對應關係:
總警監:正部級(部長,正部級的副部長)
副總警監:副部級(副部長,公安部政治部主任、紀檢書記,直轄市副部級的公安廳
局長等)
一級警監:正廳(部長助理,廳長)
二級警監:正廳、副廳(廳長,副廳長)
三級警監:副廳、正處
一級警督:正處、副處、正科
二級警督:正處、副處、正科
三級警督:副處、正科、副科、科員
一級警司:正科、副科、科員、辦事員
二級警司:副科、科員、辦事員
三級警司:科員、辦事員
一級警員:辦事員
二級警員:辦事員
中國人民警察新警銜和佩帶方法
首次實行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是以領花的不同形狀和數量來區分警銜等級的。經過兩年多的實踐後,發現這種標識方法存在標誌不夠明顯的缺陷,不能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職責。1995年5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方法》的決定。修改後的警銜標誌式樣,將領章改為橄欖色劍形,警銜識別標誌由領章改為肩章。新的警銜標誌和佩帶方法從當年7月1日開始實行。各級別的警銜肩章標誌(綴釘物)如下:
總警監: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一周的金色四角星;
副總警監: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一級警監:三枚金色四角星;
二級警監;二枚金色四角星;
三級警監:一枚金色四角星;
(各級警監肩章上均有四道金色橫杠)
一級警督:三枚金色四角星;
二級警督:二枚金色四角星;
三級警督:一枚金色四角星;
(各級警督肩章上均有三道金色橫杠)
一級警司:三枚金色四角星;
二級警司:二枚金色四角星;
三級警司:一枚金色四角星;
(各級警司肩章上均有二道金色橫杠)
一級警員:三枚金色四角星;
二級警員:二枚金色四角星;
(各級警員肩章上均有一道金色橫杠)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的標誌與佩帶方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相同,但肩章上的橫杠為淺綠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