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以降,社用石主史不絕書。《太平禦覽》卷五百三十二引《禮記外傳》:“社樹各以其所宜之木,社主用石。”這裏的“社樹”指神社周圍的樹林,而非社主之樹。《水經注》卷二十七《沔水》:“漢水右合池水,水出旱山。山下有祠,列石十二,不辨其由,蓋社主之流,百姓四時祈禱焉。”《魏書·禮誌二》:“天平四年四月,七帝神主既遷於太廟,太社石主將遷於社宮。”《金史·禮誌七》載:金代北京社壇的社主“用白石,下廣二尺,剡其上,形如鍾,埋其半”。明王圻《三才圖會·宮室》卷三《府州縣社稷壇》下解釋說:明代府縣社壇“以石為主,其形如鍾,長二尺五寸,方一尺一寸,剡其上,培其下半在壇之南”。《大清會典圖·社稷壇圖》說清代北京的社壇“中設石社主,半在土中”。看來金代以來官方的石主形製大同小異。俞偉超先生說:“直到現代,江蘇丹徒縣一帶許多村子的村口,還往往有一個‘石婆婆’,一般每村一個(1980年10月所見)。‘石婆婆’當然還是地母崇拜的遺痕,而她隻見於東方,在中原、北方等地是沒有的。”在我國許多少數民族當中,如黔東南的苗族、海南美孚黎、本地黎、仫佬族、廣西環江縣的壯族、南丹縣的大瑤、金秀大瑤山的花藍瑤、台灣的排灣人等,都立1~3塊石頭作為土地神的象征。
據《隋書·禮誌二》的記載,高襟祭壇上也有石:“晉惠帝元康六年,襟壇石中破為二……詔更鐫石,令如舊,置高襟壇上。埋破石入地一丈。案梁太廟北門內道西有石,文如竹葉,小屋覆之,宋元嘉中修廟所得。陸澄以為孝武帝時郊禖之石。然則江左亦有此禮矣。”郊禖即高禖。我們知道,高禖是從神社分化出來的,高禖壇上之石正是社主之石的沿襲。
總之,從先秦到近代,從華夏族到周邊少數民族,都存在用石塊作為土地神標誌的文化現象。認為石主隻見於我國東部地區而為北方所無,這是不確切的。
《周禮·春官·小宗伯》“則帥有司而立軍社”鄭玄注:“社之主蓋用石為之。”賈公彥疏:“雲社之主蓋用石為之者,案許慎雲:今山陽俗祠有石主。彼雖施於神祠,要(總之)有石主。主類其社,其社既以土為壇,石是土之類,故鄭注社主蓋以石為之。無正文,故雲蓋以疑之也。”軍社之主與遷廟之主相仿,廟主既為木製(見前引《史記·周本紀》),則軍社之主亦以木製為近事理,鄭玄的測度未見切實。不過正如賈公彥所說的,“要有石主”,而且“其來尚矣”(《新唐書·儒學傳中·張齊賢》)。
4.土為社主
社是土地神,所以用土堆作為社神的標誌是情理之中的事。《管子·輕重戊》:“有虞之王,燒曾藪,斬群害,以為民利。封土為社,置木為間,始民知禮也。”封有聚土之義。《禮記·檀弓下》:“於是封之,崇四尺。”鄭玄注:“聚土曰封。”“封土為社”是說聚起土堆當社主,這跟《淮南子》中“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高誘注:“封土為社”)的記載是一致的。《風俗通義》卷八《社神》引《孝經說》:“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廣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為社而祀之,報功也。”也說的是聚土為社主的習俗。與高大的樹主相比,土主缺乏神聖色彩;與便於移動的木主、石主相比,土主無法搬遷,因此土主盡管有可能是一種古老的社主形式,但後世很少采用。
5.屍為社主
屍就是祭祀時作為神的附體的活人。《周禮·秋官·士師》:“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屍。”鄭玄注:“以刑官為屍,略之也。”杜佑《通典》卷四十八:“自周以前,天地宗廟社稷一切祭享凡皆立屍,秦漢以降,中華則無矣。”屍主是臨時的,社祭一結束,屍主就成了正常人。
上述五種類型的社主,我們不能認為象宰我及《淮南子》所說的那樣,出現於不同的朝代。古代社會從上到下神社林立,幅員既廣,風俗又異,社的形製也就不可能普天同一。殷代不但有石主之社,同時也有樹主之社,周代樹主、木主、石主、屍主等多種形式的社主都曾在不同場合、不同地區采用過。一般來說,帝王的太社多用木主和石主,民間的裏社以叢林中的樹主為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