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還有因為氣候變化、人類人為因素影響導致的一些新環境問題,如臭氧耗竭、森林資源減少、生物物種滅絕、土地沙漠化、淡水資源不足、水汙染加重、海洋環境惡化、有毒化學品危險廢物劇增等,而這些也反過來影響了天氣和氣候的變化。
為此,一些國家的有識之士憂心忡忡,並提出了一些有效對策。如美國麵對溫室效應問題,1989年環境保護部製定了一係列計劃,這些計劃包括:
(1)用燃燒更為幹淨的燃料如甲烷等代替汽油,降低汽車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廣泛采用公共交通運輸,限定所有新車最低燃料利用率為每加侖80公裏,最終以電動車輛代替。
(2)對所有礦物燃料消費者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稅。
(3)回收舊廢紙張、玻璃、金屬,利用秸稈和垃圾作燃料,以節省能源。
(4)發展大型“能種植園”,栽種速生樹種。這些樹種燃燒時不會使大氣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因為它們燃燒時釋放出來的能量,與生長時取得的二氧化碳量相等。
(5)大力推廣利用太陽能。
(6)停止對熱帶雨林的濫伐。
據推測,綜合采用這些對策,可使全球增溫率下降60%,大約可以達到每一百年上升1℃的水平。但是這些措施光靠一個國家是難以奏效的,因為隻有全世界一起努力,溫室效應才有可能得到控製,而不至於使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能在大氣中從一個國家傳到另一個國家。這些問題終於引起了世界各國政治家和政府決策人員的關注,最後在1992年導致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巴西裏約熱內盧的簽署。
這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簽署不是輕而易舉的,因為在1990年11月,第二次世界氣候大會的“部長宣言”,就已經對此公約的談判作了準備要求;1990年12月,聯合國第45屆大會作出了“為了人類的現代化和未來保護氣候”的212號決議。整個談判過程曆經了15個月,我國代表團在談判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該公約認為,最終目標是將大氣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係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幹擾的水平上。它的第三條原則認為,過去和現在所增加的溫室氣體主要源自發達國家,因此它們對全球氣候變化負有主要責任,所以應該率先采取行動。
該公約的第四條第一款要求,所有締約國應向締約方會議提供關於二氧化碳等所有溫室氣體人為排放和清除的國家清單;第二款要求締約國要製定國家政策,確保溫室氣體人為排放量降到1990年水平;第三款要求發達國家締約方提供資金,等等。
這個公允的談判過程充滿了妥協與鬥爭。西歐國家由於核能和水能使用比例很大,建議“到2000年發達國家應把溫室氣體總排放量降到1990的水平,而且到2005年再降低20%”。但美國卻極力反對。因為美國對此要付出數萬億美元的巨額資金用於改造能源結構。
關於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簽署了,但能否得到實施還要看各國現實的努力。據說,歐洲共同體已經決定,增加對汽油的附加稅每桶三美元用以治理氣候。但是不管如何,不要說麵對溫室效應,就是對付氣象災害等一般性自然災害,國際合作已是一種擋不住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