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國運記事(10)(2 / 3)

東三省講武堂開辦普通科第一班黑龍江選送營哨官20名入學。

黑龍江巡撫程德全將日人在江省自由居住經營、私販槍械交涉不決雙方往來文稿呈報徐世昌等。日本駐哈總領事川上俊彥為日本人在江省自由居住營業及日本販賣槍械子彈不許沒收兩事進行交涉,相持五個月之久尚未議決一案,將彼此來往各照文稿抄錄谘徐世昌、唐紹儀、蘇那穆策麟、姚福升等知照。

9月9日。清廷派考察憲政大臣分赴英、德、日考察憲政。派外務部右侍郎汪大燮、學部右侍郎達壽、郵傳部右侍郎於式枚分別出使英、日、德考察憲政。11月底以後,達壽、於式枚、汪大燮先後出京考察。

9月10日。清廷設置京師高等審判廳。

9月11日。中俄訂立《勘修塔城中俄交界處所牌博文據》。於清廷邊防印務處章京承辦中俄交涉事宜左翼協領奇蘭與俄國幫辦烏雅孜散德滿等,在哈巴拉蘇達巴幹會麵,自布爾堪布拉克第五十四牌博起,逐一查看,至圖斯賽第三十四牌博止,共計21處牌木,均兼書滿、漢、俄文換立。派官員除將第44、45、51、52共四處牌木文字重新改書外,其餘17處牌木另換新立,仍遵照喀什噶爾伊犁章程全歸設立一牌。特以立約,書清、俄兩體文字,彼此互換,各報上司備查。

9月12日至1908年4月20日。中英商議藏印條約。1906年《中英新訂藏印條約》訂立,其中第一款規定,以1904年8月英藏所訂《拉薩條約》作為附約,彼此承認,切實遵守。第二款規定,西藏允許在江孜、噶大克及亞東即行開辟商埠,以便英藏商民往來貿易。並規定1893年中英所訂條約內凡涉及亞東各款,亦應在江孜、噶大克一律施行,以後有關該三處商埠商項,如英藏雙方彼此允許改動,則應遵從改訂章程辦理。1907年4月7日,外務部與英公使朱爾典商訂藏印商務章程事。5月23日,西藏江孜開埠,英公使朱爾典請予藏民以畫押全權,與印員直接交涉,清外務部拒絕。6月15日,外務部電查辦藏事大臣張蔭棠,自藏赴印會議中英通商章程。6月27日,英國外相令英公使朱爾典向清政府抗議查辦藏事大臣張蔭棠非法幹涉藏事,忽視條約。7月24日,駐藏幫辦大臣張蔭堂電奏清廷,毋準藏英直接交涉。8月24日,清廷命張蔭棠為全權大臣,與英國代表議藏印通商章程。9月12日,鑒於開辟江孜、噶大克及亞東為商埠,為另訂新通商章程,清廷遂派張蔭棠為全權大臣,會同西藏代表擦戎噶布倫、汪曲結布,前往印度西拉姆與英方所派代表戴諾商議藏印商約。9月15日,查辦藏事大臣張蔭棠與英國代表擬定《藏印通商章程》22條,並致電外務部核定。9月25日,中英互換《藏印通商章程》擬稿。10月31日,英代表戴諾於中英藏印商約會議提出第二次草約16條,要求約中以中英藏三方並列,堅持英藏直接交涉。12月14日,中英藏印商約會議,中國代表張蔭棠提出第二次擬稿。1908年4月20日,清廷特派張蔭棠為全權大臣,英國特派韋禮敦為全權大臣,西藏大吏選派噶布倫汪曲結布為掌權之員,共同商議此次修改章程之事,簽訂《修訂藏印通商章程》。改定的章程中規定:光緒十九年所定通商章程與本章程無違背者,仍應照行。“凡英印人民欲租建築地基,應轉由英國商務委員向工部局聲請租地文憑。其地基之租價、年限與合同,應由租客與地主自行和平商訂”。“各商埠治理權應歸中國官督飭藏官管理”。“中國允在各商埠及往各商埠道中,籌辦巡警善法,一俟此種辦法辦妥,英國允即將商務委員之衛隊撤退,並允不在西藏駐兵,以免居民疑忌生事”。

9月13日。孫中山抨擊平山周等對中國南方起義的攻擊。此前,6月7日,孫中山曾致電平山周,希望在日本尋求軍援。6月14日,又電平山周,告之“訂購一萬。先送銃二千,彈二百萬”。本日,孫中山致函宮崎寅藏,對平山周、和田三郎等夥同章炳麟等在東京散播謠言,攻擊和破壞南方起義事,極表憤慨,指出他們不顧公義,意欲破壞團體,泄露萱野長知回國購械的機密,表示此後不再信任這些人。並發給委任狀,付托宮崎全權辦理籌資購械事宜,在日接濟起義的一切活動。

留日學生總會電軍機處、外務部在“間島”交涉中萬勿讓步。電說,日俄法協約成立,將有瓜分之禍,日本強爭間島,實其先導,請萬勿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