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蕭條,房租、工資等等開銷又大,當然頂不住,再加上“精品”不精,徒有虛名,失信顧客,開張僅6個月就“關門大吉”。
另外,在商場上還有一些經營者自認為聰明絕頂,在商品的標價簽上,將重要的字眼隱藏起來。例如一件T恤的售價是19.90元,但“1”往往細小到近乎無,又或者用其他貨品將其掩蓋,令顧客以為隻售9.90元,這種為利舍義的做法,可能會賺取金錢,但一定會令顧客大失信心,而永不光顧,以這樣的代價來換取暫時的利益,實在是太愚笨了,毫不值得。更有甚者,做生意靠不明碼標價發財。事實上就是想不標實價,企圖通過漫天要價,通過與顧客之間的討價來渾水摸魚,從中牟利。比如:一件衣服隻值100元,店主卻開價200元。這種現象在市場經濟較發達的國外是很少有的,在“購物天堂”香港大型商業中心,從超級市場直至小鋪,絕大部分的商品都是明碼標價,很少有討價還價的現象出現。所謂“開口還一半”,“議價用除法”更是不可想象的事。而在如今國內的一些商場、集貿市場、地攤上卻常常見到。這也說明,現在的許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缺少一個“誠”字,不誠的結果是什麼,不誠就難招天下客,就無法使顧客對其建立信任感、安全感,顧客也理所當然地會離你遠去。
所以說,不論選擇什麼項目,創業者都應該懂得,也都應該明白,做生意的目的的確是為了賺錢,但賺錢要賺在明處,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須知,不正當的經營是要砸牌的,終究會失去顧客。作為一心追求成功的創業者隻做一錘子賣賣,雖可得利於一時,發不義之財,但隻會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最終還是逃脫不了價值規律的懲罰。
學法守法,用法律為創業護航
一般情況下,一些不懂法、不學法或法律意識淡漠的人,資金一緊張就會做一些他認為合理但不合法律規定的事,這就埋下了坐牢的隱患。我們在創業初期的時候,要具備極強的法律觀念。
——《贏在中國》評委史玉柱
法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得以生存和健康發展的“保護神”,創業者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懂得用法律作為自己生產、經營、管理的“護身符”。相反,不學法律,不懂打官司,創業者就得不到這個“護身符”,就要遭人欺負。現在的創業者應該知道,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學會打官司,這對於自己來說是搞好經營管理的重要一環。
法律是維護創業者本身及所創辦企業、公司合法權利的有力武器。國家已頒布的《企業法》、《商標法》、《公司法》、《勞動法》等等商業法律,給創業者創造了一個合法經營的環境,也給經營者一定的權利,但此權往往在現階段受到不應有的幹擾,要真正完全享受這些權利,創業者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抵製不合法幹涉,如:對自己的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等等,必要時跟這些不法分子打官司。
法律,是創業者經營管理的基本依據。創業者經營什麼,招用什麼樣的人,隻要符合法律,就能行得通。創業者管理過程中,要盡量避免不必要的內部糾紛,即使產生糾紛也要依法處理,打官司也未嚐不可,絕不能感情用事。
法律是創業者處理外部經濟關係的基本準則。創業者在與其主體發生的供銷、買賣、運輸、聯合等經濟關係中,需要簽訂大量的經濟合同。現代社會中許多經濟糾紛都是因為合同不完善而引起的。這些合同糾紛往往給創業者本身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創業者也隻有運用法律,通過打官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大量的事實說明,創業者要經營管理好自己的企業、公司,就必須具備法律意識,要知法守法,更應懂得用法律武器、懂得以打官司來保護自己。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在商場上,“利”字當頭的個別奸商,隨時都幹得出違法的事情,創業者除了需要注意防備,最好的辦法,就是打官司,讓法律懲治這些不法分子。
我國是有幾千年文明曆史的國度,在曆史的發展過程中,經商之道,也得到了發揚光大。商人雖然是在“將本求利”、“利上滾利”,但買賣雙方交往,素來都以“情”、“理”為先,視“法”為末路,主“和”為貴,以“訟”為凶。尤其是在過去的農業社會裏,生意交往,特重信譽,一言九鼎,對於貨物點收驗收,縱然沒有任何憑證,賣者屆時依約前往收款,雖然兩手空空,未有任何單據憑證,買方也絕少有賴賬拒絕付款的情況,甚少有對簿公堂,以法為據而要求一判曲直來決定勝敗的。
就是在今天的商場上,人情的運用,情誼的迎合以及“買賣算分、相請不論”的生意道德,依然是小本買賣交易雙方往來的基本條件。但是,由於現代社會的法製觀念日益加強,同時一些真正能做到一言九鼎、視信用為資本的創業者往往吃虧上當。因此,要保證自身的正當利益不受侵害,創業者在買賣過程中,除了秉持“情”、“理”原則外,還必須注意法律的運用,該打官司就打官司,這樣才能既有和氣,又能生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