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法官感言。本案被害人之母梁建紅,身為一名普通的農家婦女,二十餘載含辛茹苦將被害人養大成人。就在其子馬躍婚期在即,母親正在為兒子籌備婚禮之時,愛子卻突遭厄運,命赴黃泉。作為母親,痛失愛子,白發人送黑發人,肝腸寸斷,痛徹心扉,亦可謂人生之大不幸。對於梁建紅而言,不僅承受著莫大的喪子之痛,而且也一時間陷入了因喪失主要經濟來源導致的生活困頓。而這一切,均係被告人宋曉明一手造成。身臨法庭,當被害人之母梁建紅麵對被告人宋曉明時,卻強忍悲痛含淚向法官為其求情,懇請法官從輕處罰宋曉明。“人死不能複生,宋曉明還年輕,希望法官對他從輕處罰,讓他有機會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當這位淳樸的農家婦女第一次麵對奪子之凶,發自內心地向法官說出這番話時,在場的所有訴訟參與人無不深受感動,為之動容。作為法官,在對這位柔弱的普通女性梁建紅所遭遇的人生之大不幸深表同情的同時,更使我們這些法律職業人對其以德報怨、深明大義之舉而心生崇敬。梁建紅雖然隻是一名普通的農家婦女,卻向世人昭示了她的淳樸與善良、堅韌與剛毅、寬厚與博愛,也讓我們親身感受了其崇高、博大的人格情操和胸襟境界。法官相信,梁建紅的義舉和在其身上閃現出的人性光輝、迸發出的人格力量,不僅會使我們感同身受,也必將會使更多的社會公眾深有感觸;法官樂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厚德揚善、寬容大義漸成風尚,“錙銖必較,睚眥必報”為人不恥,惟其如此,中華之美德方能傳承,社會之和諧方可實現。

其三,法官警言。被告人宋曉明的嚴重犯罪行為,為國法所不容,理當依法懲處。縱觀全案,宋曉明此前並無劣跡,且係一時激憤,衝動行凶。作案後其及時參與施救,並向公安機關自首,可見其良知未泯。宋曉明在法庭審理中真誠表示認罪悔罪,尤其在聆聽被害人之母為其求情之時,當庭懊悔不已,叩首謝罪。法官有理由相信,宋曉明親曆此慘痛教訓,應能知法明理,幡然悔悟;被害人之母以德報怨之義舉所帶來的心靈震撼,亦應成為其人生的一筆寶貴財富,其中之教益,不無深刻。應當指出,法官最終做出的對被告人宋曉明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的判決,是基於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後果和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對“法、理、情”的綜合權衡考量。“法不容情”雖是法官信守的職業信條,但“法、理、情”的有機融合統一,更應成為法官孜孜以求的職業理念和追求。法官企望,被告人麵對判決,當應真誠悔過、重新做人,並心懷感恩之心,盡力回報社會和這些善良的人們;真正讓被害人親屬之心願得償,讓兩個家庭之仇怨消解,讓刑罰懲教結合之目的得以實現,案件審判之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能夠和諧統一。

合議庭根據相關法律,在庭後宣讀法官寄語,是一種新的宣判模式,也是中國法院第一次進行嚐試。合議庭這樣做,是想使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聽完判決後,坐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席上的梁建紅雙眼緊閉,一言不發。閉庭後,法官、公訴人、律師、記者紛紛主動為梁建紅捐款。此刻,王莉跑上前“撲通”一聲跪在梁建紅麵前,從口袋裏摸出一卷錢往梁建紅手裏塞。隨後,她哭著不停磕頭感謝梁建紅放過了自己的兒子。見此情景,梁建紅拉起了王莉,兩位母親在法庭上哭成一團。

不求報答,久違的親情感天動地

審判長賈連春庭後表示,輕判的重要因素是梁建紅替宋曉明求情,法庭認為宋曉明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徹底諒解。賈連春說,梁建紅不念喪子之痛,沒有獲得任何利益,也沒有表示任何需求,替宋曉明求情完全是義舉,法庭為弘揚高尚道德情操,促進社會和諧,采納了梁建紅的意見。“如果梁建紅不求情,宋曉明絕對不止隻判12年。”賈連春說。

旁聽席上的王莉站在宋曉明身後泣不成聲地說:“感謝這位偉大的母親這樣對我的兒子,給我兒子第二次生命。我對兒子沒有教育好,兒子犯罪是我母親沒有做好,我是第一個犯人……”隨後,王莉哭著對宋曉明說:“明兒啊,你好好表現,好好做人,出來後好好孝敬這位偉大的母親。媽媽有心髒病,媽媽不知道還能不能活到你出來那一天?你好好改造早日回來……好兒子,都是媽的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