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關納稅規定,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前,必須繳納土地契稅。但在於誌軍任局長之前,嶗山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基本上都是先辦證,再征土地契稅,這一做法是嶗山區政府同意的或者說就是區政府決定的。如果沒有區政府的同意或決定,國土資源局也不可能辦理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因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需要區政府領導的審核批準。所以,於誌軍就沿襲了區政府和國土資源局的一貫做法。

就是這種沿襲傳統做法的行為,使得於誌軍要承擔後果。如果法院采納了公訴人的指控,對於誌軍就應當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嶗山區是青島市成立比較晚的一個區,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從國家開始征收土地契稅的時候起,嶗山區的大量契稅都沒有及時征收。嶗山區財政局對1999年以後嶗山區土地契稅的繳納情況進行了統計。從統計結果看,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前繳納土地契稅的隻是極少數,絕大部分都是在辦理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後才繳納的,有的甚至在一年或數年後才繳納。

發現這種情況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下發了督辦函,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李滄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很明顯,嶗山區沒有及時征收契稅是嶗山區發展的大環境造成的。

於誌軍被起訴後,立即從北京聘請了律師為他辯護。律師認為,在發現重大損失後果並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準確認定誰的行為才是造成這一重大損失後果的原因是案件辦理的關鍵。結合青島市嶗山區發展的曆史環境,結合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過程中從國土資源局具體經辦人、部門負責人、主管副局長、局長直至嶗山區政府副區長、區長不同職位的權限,結合不同國家機關對土地契稅征收和協助征收的職責,不否認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及局長於誌軍有一定的責任,但造成土地契稅沒有及時繳納的主要責任肯定不是於誌軍。也就是說,即使造成了土地契稅的最終損失,於誌軍的行為也不是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因此讓於誌軍對這一損失承擔玩忽職守罪的刑事責任就缺乏必要的事實依據。同時,於誌軍的律師提出,在尚未繳納的土地契稅有繼續征收的現實條件下,有義務征收的機關應當積極采取征收措施,及時將沒有繳納的契稅征收上來,這樣才能保障國家的稅收不受損失。為此,辯護人向當地有關機關發出了律師建議函。

最後,李滄區人民法院同時考慮到了公訴人指控中的合理部分和辯護人辯護中的合理部分。先繳稅後辦證是法律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要遵守此法律規定,違反了法律規定,不論什麼理由,都是玩忽職守的行為,因此應當對於誌軍定玩忽職守罪;但同時,嶗山區土地契稅沒有在辦證前繳納的主要責任不是於誌軍,現在沒有繳納的契稅以後還可以征收,因此,即使定罪也沒有必要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

2007年11月24日,李滄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於誌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但鑒於嶗山區發展的曆史背景及造成契稅尚未確定實際損失數額,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

至此,這場土地違法批租大案終於落下了帷幕。

房價是一個經濟問題,又是一個政治問題。唐代杜甫有“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的感歎。而房價一路飆升令人咋舌,國家多次出台政策平抑房價,房價也成為全國百姓最為關注的熱點之一。

非法批地、占地的案例在全國還有很多,因為插手土地批租出現職務犯罪行為而受到法律製裁的幹部也不在少數。是什麼原因使這些幹部屢闖違法批地的紅線呢?主要是違法犯罪的成本太低而收益卻很高,同時現行土地管理製度的弊端也為他們提供了違規空間。

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實際掌握了管地的權力,在土地協議出讓過程中,監督缺位問題比較突出。按規定協議出讓應在有關組織的監督下進行,但實際上卻是“一把手”說了算,同級監督落不到實處,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執法手段單一,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也腐蝕了部分領導幹部。

不改革現行的土地管理製度,地方領導熱衷征地、賣地之風就很難遏製。當前,迫切需要加大土地市場改革力度,提高市場供應水平,嚴格限定行政劃撥供地的範圍,讓房地產開發商不找市長找市場。土地配置走市場化道路,恐怕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