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盡管伏爾泰承認上帝的存在,但是卻認為上帝的存在是不可能得到證明的。在他看來,上帝是信仰的對象而不是理性的對象。在某種意義上說,伏爾泰的上帝並不是最高的精神實體或基督教中的人格神,而是道德生活和社會秩序的保證者。因為促使我們相信上帝存在的真正的和主要的原因並不是出於形而上學的理由,而是維係道德生活和社會秩序的必要前提。普遍相信有一個上帝可以賞善罰惡,能夠防止人們作惡,防止人們在作惡之後不受良心的譴責。所以伏爾泰甚至說:“即使上帝不存在,也必須創造一個”。在伏爾泰那裏,上帝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作用:在宇宙的運動原因方麵,上帝實際上隻是一個邏輯上的假設,而在社會生活方麵,上帝則是一個必要的信仰對象。
三、社會政治思想
與17和18世紀大多數政治思想家一樣,伏爾泰的社會政治學說也是以自然法理論為基礎的,不過他的觀點有其自己的特色。
伏爾泰把自然法看作人為法的基礎和根據,認為自然法就蘊含在人性之中。他指出,“一個社會要存在下去,就必須有一些規律。正如每種遊戲必須有一定規則一樣。”盡管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曆史時期中,約定的法律、習慣和風尚不斷地變化,而且人類曆史充滿了種種罪惡,但是基於人性的東西是永恒不變的。任何社會都把遵守他們的法律的人稱為“君子”,把違背法律的人叫做“罪犯”,可見無論在什麼地方,善與惡都是對社會有利或是有害的行為,並確實存在著一些自然法則。它們是社會的永恒聯係和根本的法律。因此,人為法越是接近於自然法,社會就越是公正和和諧。就此而言,法律是自然的女兒。
雖然伏爾泰與以往的近代思想家們一樣從抽象的人性論出發來解釋法律的本性,但是在社會和國家的起源問題上卻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在他看來,國家並不是由契約而是由暴力產生的。在民族與民族之間必然會發生衝突,在戰爭中出色的領導人就自然而然地擁有了越來越大的權力,於是君主的權力發展起來,國家就產生了。
按照伏爾泰的觀點,一個公正的社會秩序應該建立在自由、平等和財產的基礎上。雖然在自然觀上,他從機械論的立場出發否認自由而傾向於嚴格的決定論,但是在社會政治理論上他又把自由看作人的天賦權利。在《哲學辭典》“自由”條目中,他認為自由就是“試著去做你意誌絕對要求去做的事情的那種權力”。作為天賦的權利,自由表現為人身和財產的自由、言論的自由、信仰的自由等,這種天賦的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它隻受合乎自然權利的法律的支配。同樣,平等也是人的天賦權利,人是生而平等的,“一切享有各種天然能力的人,顯然都是平等的;當他們發揮各種動物機能的時候,以及運用他們的理智的時候,他們是平等的”。然而,這種平等隻是抽象的天賦原則。由於擁有財產是人民群眾中健全部分的標誌,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們不可能不分為富人和窮人兩個階級,所以“平等既是一件最自然不過的事,同時也是最荒誕不經的事”。按照伏爾泰的觀點,最好的統治應該是各種不同地位不同身份的人都能得到法律平等保護的那種統治。這就是說,社會中存在著不同的階級是合乎情理的,關鍵在於建立一種公正而且平等地保護他們的法律。
在國家政體問題上,伏爾泰在大量考察和比較了歐洲各國在不同曆史時期的政治製度之後,認為“開明君主製度”是最好的政治製度。伏爾泰堅決反對封建專製,認為專製政體的本性是專斷,國王是暴君,為所欲為,人民沒有自由,所以是不合理的。共和政體雖然崇尚平等和自由,因而原則上是合理的,但是會引起無政府狀態,甚至導致暴政,這種集體的暴政比一個專製君主的暴政還要壞得多。因此,最好的政府形式是開明君主製度或君主立憲製度。伏爾泰像孟德斯鳩一樣,將英國的君主立憲製理想化,以之為一種政治製度的典範。在他看來,開明君主製度保存了專製政體中有用的部分和一個共和國所必需的部分,不僅製定有完善的憲法和法律,而且實行權力分立的製度,能夠給予自由和平等以根本的保證。
伏爾泰是法國啟蒙運動的泰鬥和靈魂,被啟蒙思想家們公認為導師,他漫長的一生幾乎跨越了整個啟蒙時代,利用他崇高的威望、廣泛的社會影響和大無畏的鬥爭精神,推動著法國啟蒙運動的發展並使其影響擴展到整個歐洲。
伏爾泰最堅定的信念之一就是必須得實行言論和出版自由。有一句話常被人們認為是他說的:“我不讚成你的話,但是我要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力”。雖然伏爾泰實際上從未有過這樣的明確聲言,但是這肯定反映了他的態度。伏爾泰的另一個原則是他對宗教自由的信念。他一生始終不渝地反對宗教不自由和宗教迫害。雖然伏爾泰相信上帝,但是卻堅決反對大多數宗教教條,不斷地指出有組織的宗教是根本虛偽的。十分自然,伏爾泰決不相信法國有頭銜的貴族要比他更英明或更善良,他的聽眾也完全明白所謂的“王權神授說”是一派胡言亂語。雖然伏爾泰自己遠不是一位現代式的民主主義者(他有讚成一個強大而又開明的君主的傾向),但是他的主要思想鮮明突出地反對任何形式的世襲製度。因此,他的追隨者大都讚同民主政體是可想而知的;他的政治和宗教思想處於法國啟蒙運動的主流,對1789年的法國革命具有實質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