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在其最後的作品《法律篇》中進一步發揮了關於法律的作用的思想。從理想出發,他推崇哲學王的統治,“沒有任何法律或條例比知識更有威力”;從現實出發,他強調人類必須有法律並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如同最野蠻的獸類。在這一思想指導下,他在12卷的《法律篇》中,設計了他的“第二等好”的城邦,包括地理環境、疆域大小、人口規模與來源、國家經濟生活、階級結構、政治製度、法律等細則。由於指導思想的變化,第二等好的城邦與《理想國》中的正義之邦相比,在具體措施上有很大區別。主要有:政治製度由哲學王執政的賢人政體轉為混合政體,以防止個人專權。《法律篇》中關於法律的性質、立法的目的、法律實施這幾個角度來看(第九卷、十卷、十一卷),《法律篇》中法律被視為最高權威;所有公民都有自己的土地和家庭。政治上有一些民主製的特色。柏拉圖在《法律篇》強調了法律的至上性,統治者是法律的奴仆等觀點。但是,由於柏拉圖強調,法律的目的在於實現國家的善與培養公民的德性,從而最終目的是實現神的意誌(第十章),並且認為,“神學知識是所有知識中最好的不去努力學習神學的人絕對不能當選為守衛者”。因此,柏拉圖的法治本質上體現的是一種法律工具主義的神治。隻有某種特殊資格的人,才能夠領悟到最真實、最好的法則,因此,隻有具有統治者資格的人才能領會神的意誌。無疑,這就容易推導出柏拉圖《法律篇》中一直企圖消滅的結論:眾神不過是人工的概念,最終導致柏拉圖的法治被消解為以神治為名的人治思想。這同樣證明了《法律篇》與《理想國》之間在精神氣質上的繼承關係。
柏拉圖在《法律篇》裏把和貴族政體(Aristocracy)相對立的政體不叫做“民主政體”(Democracy),而叫做“劇場政體”(Theatrocracy),意思就是文藝當權就等於群氓當權。他明確地規定了他的“理想國”的國王必須是哲學家。為著實現他的政治理想,他不惜冒被賣身為奴的風險,曾一再長途跋涉,由雅典前往西西裏島的敘拉古城去培育一個“哲學家國王”。
為著製定由哲學家當國王的理想國來恢複雅典貴族的統治,柏拉圖花了40年之久寫出了他的幾十篇對話。其中最突出的是他對荷馬和悲劇詩人的控訴,最大的罪狀是摹仿藝術顯不出真理;其次是文藝滋長人類低劣情欲,例如悲劇中的感傷癖和哀憐癖以及喜劇中的“詼諧的欲念”和“小醜習氣”。文藝把神和英雄寫得和平常人一樣,口盜邪淫,無惡不作,這隻能傷風敗俗,培養不出正直、真誠、勇敢、鎮靜之類為“城邦保衛者”所必有的優良品質。他質問荷馬:“請問你,你替哪一國建立過一個較好的政府?是哪一國的立法者和恩人?”並且譏笑荷馬隻在歌頌英雄而並不認識英雄,“否則他就會寧願做詩人所歌頌的英雄,而不願做歌頌英雄的詩人”。他告訴悲劇詩人們說,雅典人製定了很好的法律,所以“我們也是悲劇詩人,我們也創造了一部頂高尚頂優美的悲劇”,用不著你們的那種悲劇了。於是向到雅典來“展覽身體和詩歌”的人鞠躬致敬,替他們灑上香水,戴上花冠,請他們到旁的城邦去了,回頭向雅典人宣告:“至於我們的城邦裏,我們隻要一種詩人和故事作者,態度要比他嚴肅,作品須對我們有益,隻摹仿好人的言語,並且遵守我們原來替保衛者們設計教育時所定的規範。”從替理想國的統治階級訓練統治人才的角度來徹底檢查和正確處理希臘史詩和悲劇,這就是柏拉圖在《對話集》裏的中心任務。
《法律篇》是柏拉圖的絕唱。按一般意見,《法律篇》是對《理想國》的修正,即前者的麵向現實修正了後者的神聖瘋狂。Strauss自己的最後一部著作就是解釋柏拉圖的這部最後著作。Strauss說:“當我們到達《法律篇》的終點時,我們必須回到《理想國》的開端。”換言之,在《法律篇》終結的地方,《理想國》方才開始。(erotic)上升,一種從現實的城邦向言辭裏的城邦上升,也就是說,從政治生活到哲學生活的上升。這自然令我們想到Seth Benardete以“發現存在”來作為他的《柏拉圖釋義》一書的副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