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唯心論哲學家——柏拉圖(2)(2 / 2)

他認為,治國者之所以需要學習這些知識,不僅因為這些知識在軍事或其他事務上有用,更重要的是它們能鍛煉人的頭腦,發展人的抽象思維能力。數學上的單位,音程的比例關係等都是無形的,不能靠感覺來觸摸,隻有借思維活動才能把握。對無形物進行抽象思維,當然比拘泥於有形物更能鍛煉人的純粹總結能力。而“善”的理念正需要人們憑借純粹的思維的上升活動才能達到。蘇格拉底還強調指出,這些知識雖然有益於人生,是人們從事任何事務所不可或缺的,但人們學習這類知識絕不可把它看作僅僅是為了滿足日常生活的實用目的(如市儈從事買賣活動等),而應把它看作是進入最高知識的境界的練習與準備。因此,人們學習這類知識決不可僅僅停留於這些知識對象的外觀?還應通過外觀去思考這些知識對象實在的本質。當人們經過這些輔助學科的訓練,思維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後,就可以進入主要樂曲“辯證法”的學習了。

(三)關於公道和不公道的問題

從第八章開始,蘇格拉底對前幾章關於理想目的構思與設想作了小結,由此回到了開篇提出的問題,

即公道與不公道何者有益,它所帶來的禍福大小等。

如何討論公道和不公道問題呢?蘇格拉底提議,要把理想國和現存的四種政體(即盛行於希臘各城邦的榮譽政體、寡頭政體、民主政體、僭主政體)及與之相似的個人進行比較。因此,在整個第八章和第九章中,他詳細考察和分析說明了上述四種政體的優劣利弊和演變原因。

(四)關於詩歌的弊端及其危害

《理想國》一書到第九章,該說的問題已經說完了,似乎應該就此結束全書。但柏拉圖又補進了第十章,這是為了說明《理想國》中那些言未盡意的問題,如關於詩歌的弊端及其危害等。

《政治家篇》

《政治家篇》約作於柏拉圖後兩次去敘拉古之間(公元前367—前361),這是他在敘拉古的政治實踐受到挫折、思想發生變化的時期。柏拉圖在《政治篇》中就曾寫道:“他們為了國家的利益,可以按法律程序或不按法律程序,來處死或放逐一些公民,以清洗這個國家,使它比以前為好。這是按科學和正義行事,把“普遍參與”作為民主的前提,這是唯心史的出發點。柏拉圖在其《政治篇》中,把人類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們自己的首領即牧人,同時,把牧人比做國王。盧梭則指出,首領保護他們,就是要吃掉他們。

《政治家篇》主旨是討論真政治家及政治的定義。柏拉圖在這篇對話中提出了政治中道、混合的概念;首次明確論述了法律的作用並以法律作為劃分政體的標準。他認為,真政治家(哲學王)無需用法律統治,但現實中真政治家極為罕見,即使有真政治家,法律也還有一定的作用。因為政治不僅是一種藝術,亦是一門科學。法律對於政治家,猶如教練和醫生的訓練方案和處方一樣,法律雖然在理論上是荒謬的,在實踐中卻是必要的。

《法律篇》

《法律篇》是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生平所著《理想國》、《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部曲中最後一部力作,可以說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圖對其生平思想軌跡的反思成果。在《法律篇》的開頭部分記敘的是,一位雅典哲人跑到克裏特島,與兩位當地長老(一為克裏特人,一為斯巴達人)討論法律的起源:誰是“立法者”。克裏特和斯巴達的法律是神法——神賜的法,與雅典政製不同,那裏根本沒有什麼“立法”的事情。辯論者們主要是圍繞著關於立法的目的來展開辯論的。在論辯對手看來,一個國家立法的目的皆是圍繞備戰而來,法律和政治服務的目的在於戰爭的勝利,甚至各種美德的排列順序也根據戰爭需要來進行。從文本的內在布局來說,《法律篇》的十二卷基本上可以劃分為三大部分:前六卷是一個部分,後兩卷是一個部分,中間四卷自屬一部分。對話內容極廣,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麵,無微不至。在《法律篇》十二卷之間存在著一個論題上的遞進關係。這是一個從理論到實踐,從思想到製度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