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 宦官的職守(5)(2 / 3)

其二,與經濟事務相關的使職。

唐代有市舶使、營田使、群牧使、鑄錢使等的設置。市舶使設於廣州,史載:“唐置市舶使於廣州以收商船之利,時以宦者為之。”可以其主要掌管外來船舶的稅收貿易等事務。營田使所管理的是屯田事務。此類事務本屬司農寺管轄,“安史之亂”後始由宦官兼領。朝廷的牧監事務本由太仆寺管轄,“安史之亂”後,設置群牧使,由權閹李輔國兼領。李輔國還同時兼領鑄錢使,而該項事務本是由少府監管轄的。

明代與經濟事務相關的宦官設置名目繁多,主要有市舶太監、監督倉場太監、稅使、礦監、采辦、織造等,尤其是明朝中後期大批宦官被差遣至各地任礦監、稅使,對當時的社會經濟造成巨大危害。明代的市舶太監不限於廣州一地,而職權也較唐代為大。明代有浙江、福建、廣東三市舶司的設置,一向由太監提督,職掌為“掌海外諸蕃朝貢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偽,禁通蕃,征私貨,平交易。”除此之外,市舶太監還可獲得職任權限,如造辦進貢事務、提督沿海地區的軍務等等。明代中央政府直轄的漕倉初由戶部管轄,後來加派倉場太監加以監督,而屬於中央政府的庫藏,名義上屬於政府各部,但實際上均由太監負責管理。明代宮廷所需各類物資的采辦、宮廷所需紡織品的織造、宮廷所需磚瓦瓷器的燒造,也都有專門的監督太監加以監管。宮廷所需的物資範圍甚廣,大凡衣食住行所需的一切物資,如木材木器、珍珠香料、珍異藥材、書版秘籍、金玉珠寶、禽鳥花木、果品海鮮、絲錦彩緞、各色瓷器,幾乎無所不包,采辦太監或監管太監不僅要監督采辦與製造的全過程,而且要負責押運進京。

對明代經濟影響最大的莫過於稅使、礦監的設置。自明初開始,即有核查各地稅務與礦務的太監的派遣,但並不普遍。明朝中朝以後,萬曆皇帝大量派遣內宦出任榷稅之使,直接控製各地稅務,進而形成了“通都大邑皆稅監”的局麵。與此同時,大量主持采礦事務的礦監也被派往各地。稅使礦監所到之處,紛紛樹旗建廠,網羅爪牙,設立所謂的中使衙門,進而對當地經濟造成很大危害。

其三,皇莊與皇店的經營。

唐代設有莊宅使與內莊宅使。其中莊宅使負責管理該地區的官有莊田以及其他產業:內莊宅使專門管理皇室莊田以及皇家私有產業。莊宅使不一定由太監擔任,而內莊宅使卻都是由太監充任的。唐代的大宦官吐突承璀即曾任過內莊宅使。

明朝的皇帝除了擁有規模巨大的皇莊外,還有眾多的皇店。皇莊設有管莊太監,史載:“今所謂皇莊者,大率皆國初牧地及民田耳。歲計之入,有內官掌之,以為乘輿供奉。”皇店經營各處客商販來雜貨,所得利潤除了大額進項須貢奉皇帝外,其餘小額進項皆歸太監使用。明朝的皇店數量不少,有寶和店、和遠店、順寧店、福德店、福吉店、寶延店等,各店設提督太監一員,其他無定員。

明代宦官出任使職又有新的特點,即除了國內政治、軍事、經濟各方麵的差遣外,還多奉詔出使外國,如著名的宦官鄭和曾多次率船隊下西洋。

(2)出任外朝官職

宦官的任職本應限於內廷範圍,但曆史上卻有諸多宦官出任外朝官職的現象。秦朝著名的宦官趙高曾官任丞相,秦二世的篡位與廢誅均操於其手,成為玩君主於股掌之上的“太上皇”。出任外朝官職較普遍且任職範圍較廣的應屬北魏時期。如北魏前期弑帝害王的大奸宦宗愛曾任大司馬、大將軍、太師、都督中外諸軍事、領中秘書,不僅位極人臣,而且集內外大權於一身。其他具有一品或二品的職銜宦官如王琚曾任禮部尚書、王遇曾任吏部尚書、劉騰曾任兵部尚書並儀同三司。唐代的宦官還有直接出任中央三省、六部、九寺、五監諸機構重要官職者。魚朝恩得勢時,自詡文武全才,唐代宗委其判國子監事。每逢魚朝恩赴國子監視事,大小臣工二百餘人皆以本官備章服假充學生,列於國子監廊下。權閹李輔國曾兼任少府,後遷任兵部尚書猶不滿足,徑直向唐代宗求任宰相,終被冊進司空兼中書令,從而開創了唐代宦官任職宰相的特例。

北魏時期的宦官還多有出任轄土治民的地方長官者。據《魏書·閹官傳》載,當時曾出任縣令、郡守、州刺史等地方宦官數以十計,而且他們多是實際到職任事,並非遙領虛職。宦官王質任瀛州刺史,“在州十年,風化粗行,察奸糾匿,究其情狀,民庶畏服之,而刑政刻峻,多所笞戮,號為威酷。”不過,從總的看來,宦官直接出任州縣長官的情形在曆史畢竟不多見。

明代有鎮守太監、分守太監及守備太監分駐各地,這雖與直接出任州縣官不同,但卻實際擁有淩駕於地方官員之上的權力。鎮守、分守與守備本為明朝武官職銜,“總鎮一方者為鎮守,獨鎮一路者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為守備。”奉旨監督地方軍事的宦官,襲用上述職銜,稱鎮守太監、分守太監與守備太監。早在永樂年間,宮內太監出鎮地方的情形即已普遍出現,且恣專軍務,位在諸將之上。自洪熙之後,宦官具銜出鎮的人數不斷增加,出鎮地區也日趨廣泛。從職權範圍上看,出鎮宦官本為監督防區軍事,但由於宦官往往恃寵而驕,民情政亦多有監管,所謂擅軍事、巡地方、受民訟、理政事、殺無辜、劾不職之類的越權行事更屬尋常。正德二年,明武宗幹脆下詔:“敕各鎮守太監預刑名政事。”這就使宦官幹預地方政務的權力製度化與合法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