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蹈海自殉
留日學界的抗議風潮
在1905年中國同盟會成立後,革命形勢獲得迅速的發展。《民報》與《新民叢報》的論戰,使革命派的政治主張日漸為當時知識青年所熟悉。許多人放棄了先前的立憲改良主張,轉而投入到革命排滿的隊伍中。同時,在政府獎勵遊學的政策倡導下,留日運動在1905年達到了高潮。據統計,至1905年,留日學生已達八千人之多。在革命派的政治宣傳下,許多愛國青年在政治上傾向於激進的革命主張。此時的日本東京,已成為革命勢力彙集的中心。清政府派遣學生,其本意是為了造就為政府效力的有用之才,但學生卻在時勢的推動與革命言論的影響下走向對抗政府的立場,這是清廷無法容忍的。
留日學生的劇增及學生革命情緒的膨脹也威脅到日本的利益。首先,當時日俄戰爭剛剛結束,日本占領南滿亟待清政府的認可。為向清廷示好以換取其對東北侵略權益的認可,這時支持留學生高漲的革命情緒顯然是一種不友好的姿態,也不利於對清政府外交工作的開展。其次,大量中國學生湧入日本,這對日本的教育秩序與社會秩序造成了很大的衝擊。自各省獎勵遊學以來,負笈東渡者與日俱增,不到幾年,已逾萬人,以至於東京各處學校已漸“無收容之餘地,比來漸告狹隘,間或有婉謝其入學者”。當時,日本“學店”林立,專以牟利為目的,廣收中國學生,無人管束,從而使教育製度呈現出嚴重的混亂狀態,受到日本各界嚴厲指責。由於現有教育體製無法容納大量的中國留學生,許多中國學生無法入校學習而遊於社會。“支那留學生之東渡者,今在學外閑遊不得入學者有三千餘人焉。以此三千餘人之眾,欲進校而不能,欲歸國而不可,東奔西走,逞無所之。”加上留學生自身的良莠不齊,有一部分留學生由於經費充裕,素行腐化,已為社會廣泛指責。“常川出入於酒樓妓館,恣意遊蕩,樂而忘返,多有荒棄學業,相率而墮落者不可勝計,先來者,既作俑於前,而後到者更尤而效之。”(《順天時報》,光緒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對日本社會秩序的穩定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留日學生雖然多數並不如此,但少數的腐化已足以影響學生整體的形象。基於上述理由,日本政府決定采取措施對中國留日學生進行規範整齊。
1905年11月2日,日本文部省頒布了《關於準許中國人入學之公私立學校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不久即掀起軒然大波,引起留日學生的強烈不滿。學生們認為此項規程的頒布,目的是為了幹涉留學生的行動,因而他們將《規程》稱為《取締規則》,暗示留學生界應一致反對。
《規程》共15條,對中國學生入學、退學、轉學,以及學生選定學校、學校學習、生活均做出了廣泛的規定。11月2日,《規程》登諸官報,並沒有引起太多的討論。至11月26日,收容中國學生各校貼出布告,限學生於29日前須將學籍、現住址、學籍經曆以及年齡各項具報,逾期後果自負,始在留學生界引起震驚,紛紛商討應對之策。其中直接關係中國學生,也是首先引起學生不滿的,為其中的第九、十兩條。茲錄如下:
第九條:受選定之公立或私立學校,其供清國學生宿泊之宿舍或由學校監管之公寓,須受校外之取締。
第十條:受選定之公立或私立學校,不得招收為他校以性行不良而被飭令退學之學生。
11月22日,留學生聯名上書公使,以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過於寬泛且有損於學生利益,要求公使向日本政府交涉給予取消。當時影響很大的《新民叢報》便指出:“規則第十條性行不良一語不知以何者為良不良之標準?廣義狹義之解釋,界說漠然。”(《新民叢報》,第3年23號,1905年12月)。應該說,學生的言論仍較為溫和持重,但此後卻日漸激烈。12月初,路礦學堂學生散發傳單,認為《規程》有辱國體,應該奮起力爭,全部給予取消。12月3日,八校(宏文學院、經緯學堂、大成學校、成城學校、振武學校、早稻田大學清國留學生部、東斌學堂、東亞實業學校)學生代表在留學生會館集會,要求日本政府取消《規程》。11月5日,約三百名留學生於富士見樓召開大會,商討對策。有人主張和平解決,也有人主張采取激進手段。會上發表了《東京留學生對文部省取締規則的駁議》,對《規程》的不合理之處進行了全麵的反駁,同時決定自六日起一致罷課以示抗議。部分學生還主張退學歸國,以維國權。在11月4日,宏文學院留學生便寄書各校,聲稱宏文學院不論本校分校皆已停課,要求各校繼起行動。經此,大成學校、早稻田大學女校也相繼響應。為防止學生行為陷入失控與無序狀態,學生製定了自治規則四條。
一、對於日本之個人,不宜有惡感情;
二、在旅館及寄宿舍或下宿屋宜安靜;
三、不宜於停課期內遊公園、上料理館飲食,並不宜入各勸業場、各商店購買物件;
四、因事外出,宜自愛重,勿致為警察幹涉。
7日,在日本東京與京都的中國留學生八千多人,實行總罷課。“此次之抗爭,合八千人而為一氣,而又嚴行自治,條理井然,絕無一毫暴亂情形,紀律之嚴,雖日人亦為之氣懾。蓋自有學界以來,團體之碩大整齊,未有如今日者也。”學生風潮呈現出洶湧澎湃之勢並日漸走向高潮。但是就在此時,卻突然傳來了陳天華跳海自殺的消息。
風潮中的陳天華
以往的研究多將陳天華之死歸因於對《規程》的反抗。顯然,陳天華在此時突然死去,與當時留日學生洶湧的抗議風潮密切相連。但是,在如何看待《規程》上,陳天華與當時大多數留日學生卻存在差異,這種態度以及他對時局的判斷也影響了陳在抗議風潮中的行為。
首先應該指出,日本文部省頒布的《規程》雖然有討好清政府,打擊留日學生政治活動的一麵,但更重要的是規範學製、完善教育的積極用意。日本文部省在解釋其精神時便說:“並非欲拘束清國留學生之自由,不過監督此類學校,而以清留學生之利益為目的。”當時《新民叢報》也指出:“日本政府之頒布此規則,果挾惡意與否,其內容不可知,若語其表麵,則對於日本所立學校之規則,而非對於我國留學生之規則也。”但是許多留學生對此並不十分清楚,許多人置《規則》之積極用意於不顧,主張對《規程》全盤地加以否定,而不論其內容為何。在特定的曆史環境下,這種議論顯然已帶有了群體效應,並煽起盲動與狂熱。此時,陳天華的認識則是比較冷靜的。他雖然也認為日本“文部省有清國留學生取締規則之頒,其剝我自由,侵我主權,故不待言”,但他同時認為,日本政府對其本國教育秩序進行規範是無可指責的,而且從《規程》所列內容來看也是符合實情的。“天華認為,此次規則,出於文部省,專言我國學務,且細觀條文,重在辦學方麵,與前報迥乎不同。”陳天華的這種認識表明他對《規程》並沒有十分強烈的反對心理。而且陳認為反對《規程》在現實的操作上不具有可行性,當時留學生主體素質的低下並不能動員起一場有序文明的政治運動。陳對留日學生素質的批判屢見於他此時的文章之中。“乃進觀吾同學者,有為之士固多,有疵可指之處亦不少。以東瀛為終南捷徑,其目的在於求利祿,而不在於居責任。其尤不肖者,則學問未事,私德先壞,其被舉於彼國報章者,不可縷數。”“因而內顧團體之實情,不敢輕於發難。”但是事態的發展並非陳天華所能掌握。12月初,留日學生的抗議運動迅猛發展,陳天華對此顯然並不讚成。運動初起之時,宋教仁以陳天華能文,要求陳天華有所作以表意見,陳天華便以“徒以空言驅人發難,豈吾為耶”為由而拒絕。到了12月6日上午,各學校門口出現手持手槍與短刀的糾察員阻止學生入校之事。12月7日,東京京都學生八千人又舉行集體罷課。直至此時,陳天華仍然“恐事件愈致愈大,頗不讚成”。“越數日,學界則大憤,均休校議事,君猶不動。”陳天華在整個抗議事件中的態度始終是消極的,其原因正在於他認為欲實現救國的目的,提高國民自身的素質才最為關鍵,而留學生目前的程度遠不足以完成救國的使命。所以他認為《規程》雖然對學生的權利造成了一定的侵犯,但是並未達到足以引發學生“暴動”(陳天華在此並沒有直接指出學生的抗議是暴動,而是隱晦的暗示。從中也可看出陳天華對當時學生抗議事件的態度。的地步。相反,他對學生因《規程》而起的抗議風潮一直且懼且驚,非但沒有表現出支持運動開展的態度,還一直低調地認為運動不會持久下去。因而直至身死前的冷靜反思中,他仍說:“鄙人死後,取締問題可了則了,切勿固執。惟須亟講善後之策,力求振作之方。”
但矛盾的是,正是這種救國的熱情,使陳天華對學生運動不能熟視無睹。加上他是個很容易為環境感染的人,日漸高漲的抗議活動也影響著他的行為。在這種心境中,他理解甚至支持學生的抗議舉措,並試圖將之規範到一種文明有序的軌道上來,他說:“各校同心,八千餘人,不謀而合。此誠出於鄙人預想之外!”“既已如此矣,則宜全體一致,務期始終貫徹,萬不互相參差,貽日人以口實。”
這使得陳天華在整個抗議事件中的行為呈現出矛盾色彩。一方麵他認識到留學生素質參差不齊,因而不讚成這種群體性的政治運動;另一方麵,為運動的熱情鼓舞,他又試圖使學生的舉措依於高素質國民的標準。這表明,拋開對《規程》的反對與否,國民素質已成為此時陳天華心中最深沉的關注。這是與他此前的思想一脈相承的,也與1904年以來他對國民主體素質越來越多的重視有關。在陳天華的思想中,他始終將中國的希望寄托於“中等社會”的身上,主張通過中等社會對下等社會的教育、領導,來完成革命救國。陳天華認為中等社會的中堅力量便是當時的留學生群體。因而留學生素質的低下不能不讓陳天華感到深深的悲涼。當陳天華對這種令人失望的現狀認識得越來越清晰時,現實局勢與他所描繪的理想狀態之間的緊張關係加劇了。
對於此次事件,日本官方認為《規程》是出於整頓牟利學校之目的,並無意約束留學生之言行,因而對留學生的抗爭,表示絕不讓步。日本民間的態度則比官方更為強硬,多認為學生的舉措是妄用意氣。有些媒體甚至乘機汙蔑留日學生的愛國行為。1905年12月7日,《朝日新聞》便發表了如下評論:
東京市內各校之清國留學生八千六百餘人集體停課……為當下之大問題。此蓋由於清國留學生對文部省命令之解釋過於偏狹而生不滿,以及清國人特有之放縱卑劣性情所促成,惟其團結之力則頗為薄弱。
這種言論強烈地刺激了陳天華的神經。“日本各報,則詆為烏合之眾,或嘲或諷,不可言喻。如《朝日新聞》等,則直詆為‘放縱卑劣’,其輕我不遺餘地矣。”陳天華對留學生的程度本來就不信任,他雖可以將日報言論稱為詆毀,卻不能否認這是一種事實。他自己也說:“夫使此四字加諸我而未當也,斯亦不足與之計較。若或有萬一之似焉,則真不可磨之玷也。”隨著抗議運動的發展,留日學生開始出現分裂。當時,八千留學生聚議,提出全體歸國,以示抗議。但是一部分學生表示反對。先是留學生總會幹事楊度不再出麵,而將責任推給幹事曾鯤化,曾鯤化同樣不肯負責任。留學生內部的分化讓陳天華感到憂心忡忡,他認為這種分歧不利於鬥爭發展,也印證了日本人“放縱卑劣”的攻擊。在後來發現的《絕命辭》所附一紙短信《致留日學生總會諸幹事書》中,陳便寫道:“聞諸君有欲辭職者,不解所謂。事實已如此,諸君不力為維持,徒引身而退,不重辱留學界耶。”在這種局麵下,日報的言論顯得並不是空穴來風。
對此,陳天華沉默了。
12月7日,陳天華在自己的寓所中執筆作文,“其同居者見君握管作文字,至夜分不輟”。12月8日清晨,他與往常一樣,起床盥洗、讀報、吃早餐。“態度從容如平時,同館諸生,無能預窺出半點反常顏色者。”隨後他離開了寓居的東新譯社來到苓禦門前郵局,將昨晚剛剛寫完的《絕命辭》寄給留學生總會幹事長楊度,同信還附有兩紙短信,一紙便為《致留學生總會諸幹事書》,一紙為《致湖南留學生書》。帶著剩餘的銅幣與書局寄信保險單,他乘車來到位於東京南麵的大森海灣。這時的陳天華無疑是沉默的。麵對大森灣海水有節奏的拍岸聲,他肯定在回味自己在《絕命辭》中為即將的行為尋找的理由:“鄙人心痛此言,欲我同胞時時勿忘此語,力除此四字,而做此四字之反麵:‘堅忍奉公,力學愛國。’恐同胞之不見聽而或忘之,故以身投東海,為諸君之紀念。”
第二節 死亡探因
在陳自己的解釋中,他之所以選擇死,是為了激勵留學生養成“堅忍奉公、力學愛國”的精神。他認為隻有學生養成了這種精神,才能達到救國的目的。這是非常具有說服力的。這也說明陳天華的自殺並非一時的衝動,而是一種理智的行為,其得以發生是有著堅實的思想基礎的。但這並不是問題的全部,陳天華的思想中,其他的一些因素也是值得注意的。
生死觀
和許多人一樣,陳指出死亡是一個令每個人困惑、畏懼的普遍問題,並被認為是恐懼與痛苦的象征。他說:“諸君所畏者死也。然而死,人孰不畏。”因而在這個基礎上,他指出對生命的渴望與對死亡的規避是人類合乎天性的本能。但是陳天華在此做出的僅僅是一個事實判斷,而並非一個價值判斷。相反,他認為不管死亡是多麼可怕,但死亡是永遠不可避免的,是人所無法規避的自然法則。因而陳天華認為既然死亡是不可避免的,那麼個體生命存在的意義並不在於尋找避免死亡的方法,而在於為有限的生命尋找意義。他說:“死,一也。”“人終有一死。”又說:“蓋誌士遲早一死,不死於政府,必死於外敵。死,一也,又何擇焉。”
陳天華為生命尋找意義的取向使死亡本身具有的生理恐懼性減少了。這裏我們可以明顯感受到傳統儒家“舍生取義”、“殺身成仁”的人格道德的風範影響。但是在晚清的時代背景下,“仁”、“義”所包含的內涵顯然已經發生了變化。在民族危機日漸急迫的曆史圖景中,陳天華將個人生存的意義和拯救民族危機的時代責任緊密結合在一起。在這一背景下,他認為為民族國家利益而死是理所當然的事,才是“義”之所在。他認為中國人對死亡的恐懼正是造成中國滅亡的一大原因。因而在如此危急存亡的關頭,國人應該打破對死亡的畏懼,與其苟且偷生,不如用生命來捍衛民族國家獨立自由的權利。因為國家民族的獨立自由才是個人自由權利及其中包括的生存權利的保證。正是“無數烈士捐身命”,才使得其他國民得以享有自己的各種權利。他說:“惟其人人畏死,而死者乃如是之多。”因而在自己的著作中,陳天華竭力鼓吹這種赴死思想。他說:“死於今日,或可僥幸於萬一,死於異時,徒死無補。”“俗話說的好,一人舍得死,萬夫不敢擋……舍死向前去,莫愁敵不住。”類似這樣的論述在其文字中就有近五十處,其中表示自己決心赴死的有十餘次,鼓吹他人舍死救國的也有三十餘處之多。在這種認識背景下,死亡本身的生理學意義被淡化了,而突出了死亡的社會曆史意義。也可以說使死亡帶上了強烈的功利性。當死亡與民族國家的前途相結合時,它便超越了個人的事務,而呈現出一種“公”的色彩,成為了一種社會行為。陳天華顯然認為,正是對“公”的強調,才能克服民眾追逐私利的各種原始情感,而將個人行為納入對“公利”的助益上來。
在這種認識下,陳天華認為為國家民族而死是件光榮的事情。他說:“就是不幸受傷身死,眾口交傳,全國哀痛,還要鑄幾個銅像,立幾個石碑,萬古流芳,永垂不朽。豈非可快到極處嗎?”他指出在此亡國滅種的曆史關頭,以死來“打救同胞出水火,這方算是大英雄、大豪傑”。我們可以從中看出陳天華死亡觀背後的未來主義傾向,即傾向於認為自己一時的犧牲是為了未來美好的生活。在下一段話中,陳天華清楚地表達了這一點:“故我勸列位撞著可死的機會,這死一定不要怕。我雖死了,我的子孫,還有些利益,比那受盡無窮的恥辱,到頭終不能免一死,死了更無後望的,不好的多嗎?”同時也可看出,陳天華的這種未來主義是與一種激進的集體主義相連的。個人的生死不僅關係到作為整個種族的集體利益,而且關係到集體利益的未來。因而陳天華說:“犧牲個人(指把個人的利益不要)以為社會(指為公眾謀利益);犧牲現在(指把現在的眷戀丟了)以為將來(指替後人造福)。這兩句話,我願大家常常諷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