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記錄員把會議記錄交給拿破侖時,他會說:“不要遺漏這些有識之士的意見,他們的話非常有價值,這是軍人或者那些有錢人想不到的。有時,我的頭腦會失去理智,甚至會說出有失公允的話。因此,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弱點。”如果出現了眾人沒有主見,隻是在隨聲附和的情況時,他會及時提醒大家:“各位,我請你們來這裏,是要發表意見的,不是來聽我說,更不是來誇我的。隻有針鋒相對,有爭議,才會有選擇。”
通常,會議都在晚上九點開始,因為在這之前,大家都要忙於公務。也許,會一開就要到第二天淩晨五點。到了後半夜,與會人員個個身心俱疲,連那個國防部長有時都睡著了。拿破侖會搖著他喊:“各位,清醒一下,時間還早,剛剛兩點。討論繼續進行,我們得對得起民眾的信任啊。”所有人中,他是最年輕的,才三十歲。雖然年輕,但三次戰役,使他學會了統治千萬人的本領。回想當初:指揮軍隊翻越阿爾卑斯山,率三軍漂洋過海,轉戰沙漠戈壁,這不都是最好的鍛煉機會?艱苦的歲月裏,他要時刻考慮軍餉、權力、賞與罰等。
在政變那天晚上,拿破侖及時吩咐兩個委員會起草法典,這是當務之急!當時,一切都處於混亂之中,如果沒有法律,後果不堪設想。事實上,法國大革命爆發前,一直沒有統一的法律體係,這簡直不可思議。革命到今天已經進行了十一年,怎麼能還沒有法律呢。於是,政變後的第一個夏天,三位執政者就都開始籌劃這一工作。四個月後,《 民法典 》出台,後被稱為《 拿破侖法典 》。草案由參政會討論商榷。一年半以後,經過投票,法案正式通過,於一八零四年開始實施。
一百多年後,這部法典仍然在法蘭西履行著自己的職責。同時,拿破侖把這部法典用到許多被征服的國家中。德意誌中部和南部、普魯士、瑞士和西班牙的立法,也都借鑒了這部法典。它甚至影響到了中美洲和南美洲。
為了製定這部法典,拿破侖連續幾個月親自參加法典的討論,並最終決定了許多具有爭議的條款。參與製定法典的人,個個都是有識之士的學者,他們在拿破侖的指揮下,對法典精益求精,力求創立一套能夠體現人權的新體製。這樣的體製形成後,將不再有世襲貴族,所有的子女都是平等的。父母養育子女成為法律責任。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在婚姻問題上,拿破侖的思想受到了科西嘉人家庭觀念的影響。他說:“我很清楚,通奸並不是極個別的現象,甚至會普遍存在……那些為了一點蠅頭小利,為了阿波羅[1]或九繆司[2]就與人通奸的家夥,應該受到處罰。”他是婚姻的維護者,甚至認為丈夫被放逐時,妻子應該同行,“如果她們愛自己的丈夫,我們沒有權利禁止她們這麼做。許多人犯罪,根源在於他們的妻子。她們不應該為丈夫的罪過承擔責任嗎?”他讚賞古羅馬的婚慶習俗,因為,當地女子出嫁後,監護權就變成了丈夫,“對於那些不守婦道的巴黎婦女來說,這是個很好的辦法。”所以,他雖然允許離婚的存在,但決不支持。他認為:“如果夫妻都要反目,成為路人,那麼,人世間最親密的還有什麼呢?我不會輕易答應誰離婚的。不然的話,那些年輕女子可能為了趕時髦,為了舒服,隨意地出嫁。法律不允許她們這麼放肆……隻有三種情況是可以離婚的,即謀殺,通奸或沒有夫妻生活。”
不過,對於自己的婚姻,拿破侖是十分矛盾的。約瑟芬過去的不忠在他心中揮之不去,同樣,對於民法中有關離婚的內容,約瑟芬也是異常關心的!拿破侖已經在思考:“如果她不能為我生孩子,是不是要與她離婚?”現在,約瑟芬非常害怕拿破侖拋棄自己,她在想盡辦法維持這樁婚姻,但此時的拿破侖已經在考慮離婚問題了。
拿破侖不想使自己的家事公之於眾,所以,他不讚成法庭幹預婚姻問題。他認為,應該由當事人自己解決有關婚姻問題。“既然雙方都同意離婚,當然有離婚的理由,不需要法庭再來幹預,法庭的任務就是宣布離婚。”於是,拿破侖在有關婚姻這一部分中補充道:不要把虐待或通奸問題公開宣講,隻要雙方都願意離婚就可以了。他提出了半離婚的概念,即分居。要求雙方自行達成共識。他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努力地維護婚姻,因為,他崇尚秩序,不喜歡混亂。為了使婚姻的穩定性加強,他把結婚年齡做了修改。大革命時,女性十三歲,男性十五歲就可以結婚;現在改為女性十五歲,男性二十一歲才能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