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納稅申報與繳納(1 / 1)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征期終了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實行分月預繳時,每一月份的最後一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實行分季預繳時,每一季度的最後一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在進行年度彙算清繳時,納稅年度的最後一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納稅期限

(一)按納稅年度計算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期限為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人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並、終止經營活動等原因,使其納稅年度經營期不超過12個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當企業依法清算時,應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二)按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納稅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予以分別核定: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辦理年終彙算。企業所得稅的年終彙算清繳,在年終後4個月內進行。

企業在納稅期限內無論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

三、納稅地點

為了方便納稅人進行稅收申報和繳納,稅法相關法律規定了納稅地點:

1.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如果企業在境外登記注冊的,以實際經營管理所在稅務機關地為納稅地點。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4.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與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係,應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6.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申報納稅的資料

企業納稅申報時,必須填報的資料為“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或“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企業減免項目表”和“投資收益納稅表”等附表,相關附表可按季填報或年終一次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