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形式評估確認其價格。
(8)在對原有固定資產進行擴建的,應以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費用,扣除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餘額確定價格計價。
2.固定資產的折舊處理規定
(1)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A.建築物、房屋;
B.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C.大修理停用、季節性停用的機器設備;
D.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E.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A.房屋、建築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B.土地;
C.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D.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及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E.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F.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G.接受捐贈和盤盈的固定資產;
H.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
I.已提足析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J.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K.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
(3)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A.在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B.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前,納稅人應當估算殘值,再將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扣減。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的,由企業自行確定,超過5%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C.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應由國家有關稅務部門確定。
固定資產的折舊計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線法)和工作量法。納稅人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還可以采用其他折舊方法,如雙倍餘額遞減法等。
(二)無形資產的計價和攤銷
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1.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2.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3.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4.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注意:除企業合並外,商譽不得作價入賬。專利技術和專利的計價應當由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進行攤銷計算。
(三)遞延資產的扣除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納稅人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企業在籌建期產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攤扣。其中,籌建期是指自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
金融企業和保險企業不得預提固定資產修理費,實際所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需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此外,在資產稅務處理時,還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屬於流動資產的商品、材料、產成品等存貨的計算,應以實際成本為準。納稅人各項存貨發生和領用的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有多種,如先進先出法、後進後出法、移動平均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計算方法一旦確定,在短期時間內,不得隨意更改;確實需要改變計算方法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向稅務機關申請備案。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轉化
由於應納稅所得額沒有現成的數據,納稅人在進行會計核算中,還應按稅法規定將會計報表反映的企業利潤總額轉換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轉換公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