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企業所得稅概覽(1 / 1)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我國境內實行獨立核算的一切企業和組織,就其境內境外全部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注冊、登記的,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外,能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製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二、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主營的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勞務服務、商業流通,以及經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三、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係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係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減免稅

稅法規定,對下列納稅人實行減稅或免稅:

1.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需要照顧和鼓勵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可以實行定期減、免稅。

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企業,實行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的企業,實行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且能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從開業之日起,實行第一年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4.對新辦的從事谘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信息業、技術服務業且能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實行兩年內免征所得稅。

5.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培訓,並且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企業或單位,實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就超過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

6.鄉鎮企業可以按照應納稅款減征10%的企業所得稅。

7.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稅收減免。

8.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後,實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對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起,實行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9.對於“老、少、邊、窮”地區新開辦的企業,可以在3年內享受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10新辦的三資企業,按其主要經營項目確定其減免政策。

11.以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生產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自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

12.對於新辦安置待業人員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上崗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13.企業遇有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在一定的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14.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15.對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從事港口、碼頭開發經營的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實行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