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納稅申報與繳納(1 / 3)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一般規定

根據稅法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稅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二)特殊規定

1.建築業

由於建築業承包、結算等的方式非常靈活,所以,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也存在幾種情形:

(1)采取合同完成後一次性結清價款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

(2)采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完工後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進行已完工價款結算的當天。

(3)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進行結算價款的當天。

另外,對於自建建築物後用於對外出售的納稅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銷售自建建築物並收訖營業額或取得營業額的憑據的當天。

2.娛樂業

無論在會計處理上如何進行核算,納稅人對俱樂部會員入會時一次性繳清的入會費,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收入的當天。

3.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

(1)對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包括預收的定金),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讓與的當天。

(2)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納稅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二、營業稅納稅期限

(一)基本規定

根據營業稅有關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以1個月為一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二)特殊規定

1.金融業(不含典當業)的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2.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

三、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原則采取屬地征收的方法,也就是納稅人應在經營行為發生地繳納應納稅款。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一般規定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在應稅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在土地所在地申報納稅;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的,應當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二)特殊規定

1.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的,應當向提供應稅勞務的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未申報納稅的,可以由其機構所在地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應稅行為的,其納稅地點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予以核定。

3.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包工程的,應在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三、納稅人申報資料

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需向稅務機關提供如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經辦人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3.《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金融保險營業稅納稅申報表》、《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外彙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娛樂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服務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服務業減除項目金額明細申報表》;

4.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證件。

由於營業稅涉及的應稅行為和業務類型較多,不同行業不同應稅業務對應的處理方法也不同,因此,在實際財務處理時,財務會計人員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選擇,才能妥善完成營業稅納稅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賬戶設置

企業繳納的營業稅,應通過在“應交稅費”賬戶下設置“應交營業稅”明細賬戶,專門用來核算營業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

在該賬戶明細中的貸方發生額,表示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繳和代扣的營業稅額;借方發生額,表示企業實際繳納和代繳的營業稅額。如果期末餘額在貸方,表示企業應繳未繳的營業稅額,但如果期末餘額在借方,表示企業多繳應退還的營業稅稅額。

二、賬務處理

(一)交通運輸業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