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如何交易股票(1)(3 / 3)

現階段,根據有關部委於2004年10月聯合發布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國家對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其他相關債權的處置已有明確的規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由托管方和收購方來承受,投資者不會因為券商被處置而蒙受損失,而且被托管的券商隻要交易席位沒有被撤銷,也不影響投資者進行正常交易。

我國證券市場的基礎性製度尚在探索和建設之中,新的《證券法》為了防範金融風險,已經規定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製度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製度,這將從根本上杜絕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的行為,為投資者利益提供製度上的保障。目前中國證監會正在逐步推行的券商分類監管製度,也有利於投資者在委托交易中選擇更為優質的券商。

對於投資者而言,隻要沒有參與違法違規交易,即使其委托的券商發生托管等特殊情形,也大可不必擔心其合法權益可能會遭受損害。值得注意的是,新的《證券法》實施後,我國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手段將更趨於市場化。投資者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根據安全、效率的原則,慎重選擇委托交易的券商。

(第三節)我國常見的幾種委托方式

在委托交易方式中,根據委托內容與委托要求,可做出多種委托方式。目前我國主要的委托方式有:

一.以委托人委托的價格條件劃分

1.市委托。即指委托人在委托證券商代理買賣股票的價格條件中,明確其買賣可隨行就市。也就是說,證券商在受理隨市委托的交易中,可以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動決定股票的買入或賣出,即最高時賣出,最低時買入。大部分委托均屬隨市價委托。

2.價委托。委托人在委托證券商代理股票買賣過程中,確定買入股票的最高價和賣出股票的最低價,並由證券商在買入股票的限定價格以下買進,在賣出股票的限定價格以上賣出。

二.按委托人委托的形式劃分

1.麵委托。即委托人以麵對麵的形式當麵委托證券商,確定具體的委托內容與要求,由證券商受理股票的買賣。

2.話委托。即委托人以電話形式委托證券商,確定具體的委托內容和要求,由證券商、經紀人受理股票的買賣交易。

3.傳委托。即委托人通過發電傳給證券商,確定具體的委托內容和要求,委托證券商代理買賣股票。

4.真委托。即委托人以傳真的形式,將確定的委托內容與要求傳真給證券商,委托他們代理買賣股票交易。

5.函委托。即委托人用信函形式,將確定的委托內容和要求告知證券商,並委托他們代辦買賣股票的交易。

我國深圳、上海目前主要是當麵委托。當麵委托一般要委托人加以確認,受托證券商才予辦理委托手續,而電話委托,則必須在證券商具備錄音電話的條件下,才可辦理。委托人以電話委托買賣成交後應補交簽章,如有錯誤原因不是由證券商造成的,證券商不負責任。

三.以委托人的委托期限劃分

1.日委托。即指委托人的委托期限隻於當日有效的委托。

2.日有效委托。五日有效委托即指開市第五日收盤時自動失效委托.

3.月有效委托。一月有效委托即指每月末交易所最後一個營業日收時自動失效的委托.

4.銷前有效委托.撤銷前有效委托即指客戶未通知撤銷,則始終有效的委托.產生此種委托的理論認為,有的客戶深信市場力長期發展的作用,因而無須計較暫時的得失,也不計較較長時間的等待.

四.以委托性質來劃分

以委托性質劃分,委托可分為買進委托或賣出委托。前者指可戶委托證券商買進某種證券,後者指客戶委托證券商賣出某種證券。

證券商的工作人員接到客戶的委托指令後,應立即填寫委托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委托,買進的委托書必須紅色印製,屬於賣出者以藍色印製,委托書應記載委托人姓名、股東代碼、委托日期時分、證券種類、股數或麵額、限價、有效期間、營業員簽章、委托人簽章、委托方式(電話、電報、書信、當麵委托),保管方式(領回證券、集中保管),並應附注下列各款內容:

1.未填寫"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

2.委托方式應予標明.

3.書麵或電報委托者應粘附函電.

4.未填寫“限價”者視為市價委托.

五.以委托數量為標準來劃分

以委托數量為標準,可將委托分為整數委托與零數委托兩種,前者指委托的數量是交易所規定的成交單位或其倍數。股票交易中常用“手”作為標準單位。通常100股為一標準手。一標準手發股票一張;若是債券,則以1000元為一手。後者指委托的數量不足交易所規定的成交單位。

雖然證券商一般不接受不足一個成交單位的委托,但經紀人可將客戶的零數委托轉變給專門從事零數買賣的零數自營商。零數自營商一方麵必須在交易廳內零星買進不足一個成交單位的股票,湊成整數股後後轉賣給傭金經紀人;另一方麵又必須在交易廳內買進整數股,然後化整為零地轉賣給需要不足一個成交單位的傭金經紀人。這樣,零數自營商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