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優先股的證券上市費,按第一類股票的費用標準繳付。
4.公司債券的上市費,按第一類股票各項費用的50%計算繳付。
5.認股權證的證券上市費,按同類股票的費用標準繳付,認股權行使後,其認購股份隻需繳付上市月費,不再繳付上市初費。
6.上市(申請)公司應在簽署群眾上市合同後5日內繳清上市費和當季度的上市月費,以後每季度的上市月費,應在其前一季度結束前繳清。
(二)委托買賣股票
根據《證券經紀商受托買賣有價證券細則》規定,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托證券買賣時,必須先與委托人辦妥受托契約,委托人須親自簽訂受托契約並交付身份證影本,委托人由代理人簽訂受托契約者應加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影本,委托人為法人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合法的授權書與被授權人身份證影本,委托人應於簽訂受托契約時,留存印鑒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印鑒中簽名辦理證券買賣委托、交割其他相關手續。委托契約應載各受托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並認定以證券交易所章程、營業細則、公告及證券經紀商受托買賣有價證券細則為其契約之一部,委托書屬於買進者以紅色印製,屬於賣出者以蘭色印製,委托書應載委托人姓名、帳號、委托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麵額、限價、有效期限、營業員簽章、委托人簽章、委托方式(電話、電報、書信、當麵委托)、保管方式(領回證券、集中保管)、並應附注下列各款事項:
1.未填明(限價)者視為市價委托;
2.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
3.委托方式應予標明;
4.書麵或申報委托者應黏附函電;
5.買入證券未填明(保管方式)者,視為集中保管。
委托人有下列各項事情之一者,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委托開戶:
1.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許者;
2.證券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的職員雇員;
3.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公營事業出納人員;
4.受破產宣告未經複權者;
5.法人委托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證明者;
6.本受托證券經紀商的股東或職員;
7.證券經紀商未經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許可者。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以開戶者應拒絕接受開戶,以開戶者應拒絕接受委托買賣證券:
1.曾因證券交易違約記錄有案未滿3年者;
2.曾因違反法令規章,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未滿5年者。
委托買賣證券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受托證券經紀商不得受理。
1.全權選擇證券種類的委托買賣;
2.全權決定買賣數量的委托買賣;
3.全權決定買賣價格的委托買賣;
4.全權決定賣出與買入的委托買賣;
5.分期付款方式的證券買賣;
6.對委拖人作贏利保證或分享利益的證券買賣。
證券經紀商得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項有嚴守秘密的義務,但答複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的查詢案件時,不在次限。
證券交易所場內有價證券買賣分下列三種:
1.普通交割買賣:即買賣成交後的次一營業日辦理交割;
2.成交日交割買賣:須經買賣雙方以書麵表示於當日辦理交割;
3.特約日交割買賣:其辦理由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有關證券經紀商傭金、交易所經手續費率的標準如下:
證券交易商代客買賣,須成交後按規定比率向客戶收取傭金,代客買賣股票按0.3%的比例收取傭金。深圳證券交易所得向參加該所集中交易的證券商(經紀商與自營商)征收交易經手續,其費率規定是:
經紀商按傭金收入的10%計收;
自營商按成交金額的3/10000計收;
經手費按周結算,周末一次向本公司繳納,拖延或拒不繳納者,交易所得拒絕其參加該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