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退房時,開發商收回購房合同,是否意味著合同已經解除?
問題:王先生買了套預售商品房,因為調到外地工作,與開發商協商解除售房合同,退掉已購房屋,開發商也表示同意。開發商要求王先生把已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交回,把購房款退還給王先生,請問這是否意味著購房合同已經解除?這樣做妥當嗎?
律師解答:許多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後,因為種種原因,向開發商主張解除合同退房時,往往是將購房合同交回開發商,開發商退回購房人已交款項,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留下極大的法律隱患。因為沒有證據表明雙方的購房合同已經解除,而恰恰相反,現有的由買賣雙方簽字蓋章的購房合同表明合同已經簽訂生效,如果開發商以一定要雙方簽字蓋章的購房合同要求購房人履行合同,那對購房人十分不利,所以退房時,一定要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解除協議,雙方各執一份,或者在雙方已簽訂的合同上由雙方簽上“合同作廢”等字樣,然後由雙方保存。
12.開發商收取選號費是否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開發商收取選號費的行為無法律依據。如果該選號費在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收取,開發商應當無條件退還;若開發商不退環選號費,可通過向當地建委投訴或向當地縣級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
13.開發商收取“訂金”後,若開發商違約,是否應當雙倍返還?
律師解答:這是開發商欲規避法律責任的慣用做法。該“訂金”與可以雙倍返還的“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對於“訂金”是否可以適用雙倍返還的原則,目前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14.開發商收取“定金”後,是否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未能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都要雙倍返還?
律師解答:不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15.開發商所取得的“五證”和“兩書”,具體指哪“五證”和“兩書”?
律師解答:“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其中“五證”屬於行政許可的範圍和性質,“兩書”是開發商根據法律規定自行製作並提供給業主的書麵材料。
16.開發商沒有向業主出示“五證”,所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