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托是信托中的一種,是近幾年才出現的一種財產傳承方式。所謂遺囑信托,是指委托人預先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托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據信托的內容,管理信托財產。
遺囑信托在遺囑人訂立遺囑後成立,並於遺囑人去世後立即生效。如果不放心將財產交給子女打理,但又希望子女能享受家庭財富,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那麼可以采用遺囑信托的財產傳承方式。
2.明確可傳承的財產
隨著人們財富的不斷積累,財產已經不僅僅局限於資金和房產,股票、基金、股權、期權、保單逐漸被納入到財產的範圍,因此在製訂財產傳承方案時一定要明確可傳承的財產範圍。
3.傳承人與配偶之間的財產分割
如果傳承人喪偶,那麼其有一半的財產不能納入傳承範圍,應由其配偶的繼承人繼承。
4.涉及的人壽保險合同的利益不能作為遺產分割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利益方法作了分析,認為應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鑒定個人遺囑。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托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托的意願。這是遺囑信托成立的必備條件。
(2)確立遺囑信托。第一,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托機構作為遺囑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於財產的所有權。第二,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托機構要成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係人。信托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後,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後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托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係人發出正式通知。
(3)編製財產目錄。受托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後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托機構準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並記錄在登記簿上。
(4)安排預算計劃。信托機構在受托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係列的支付,為此,信托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
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托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托機構應製訂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5)結清稅捐款項。信托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和繼承稅。
(6)確定投資政策。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托人在準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製訂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贏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托機構受托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7)編製會計賬目。信托機構編製的會計賬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後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後,寄發給受益人若幹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準信托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8)進行財產的分配。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準後,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托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托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後,視遺囑信托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托已經辦完,則著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後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