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小故事可見一斑:
有一個猶太老板和雇工訂了契約,規定雇工為老板工作,每一周發一次工資,但工資不是現金,而是工人從附近的一家商店裏購買與工資等價的物品,然後由商店老板結清賬目領取現款。
過了一周,工人氣呼呼地跑到老板跟前說:“商店老板說,不給現款就不能拿東西。所以,還是請你付給我們現款吧。”
過一會兒,商店老板又跑來結賬了,說:“貴處的工人已經取走了這些東西,請付錢吧。”老板一聽,給弄糊塗了,反複進行調查,但雙方各執一詞,又誰也不能證明對方說謊,而毫無憑證。結果,老板隻好發了兩份開銷。因為唯有他同時向雙方作了許諾,而商店老板和該雇員並沒有雇傭關係。
猶太人都十分守約。隻要和他們簽訂了契約,你就不會有任何的後顧之憂了。他們信任契約,相信簽訂的雙方都是會嚴格遵守的。
在這樣的商業大背景下,猶太人對於不履行契約的人,嚴格追究責任,毫不客氣地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對於不遵守契約的猶太人,他們會義無反顧地把他驅出猶太人商界,讓他永遠背負罵名。
由於各個國家對契約的重視程度不一樣,所以我們與人做生意、打交道時,都應小心謹慎,因為我們對對方不了解,不清楚對方是否會守約,所以我們開始時不太信任對方。
下麵是一個猶太人做生意十分注重合同的典型例子:
有一位出口商A與猶太人B簽訂了10000箱蘑菇罐頭合同,合同規定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A在出貨時,卻裝運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頭。貨物的重量雖然比合同多了50%,但猶太商人B拒絕收貨。出口商A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錢,而猶太商人B仍不同意,並要求索賠。出口商A無可奈何,賠了很多錢後,還要把貨物另作處理。
此事看來似乎是猶太商人太不通情理,多給他貨物也不要。事實不是那麼簡單。因為猶太人極為注重合同,猶太人可以說是“契約之民”。猶太人一旦簽訂合同,不管發生任何困難,也絕不毀約。當然他們也要求簽約對方嚴格履行合同,不容許對合同有不嚴謹和寬容。
猶太人精於經商,深諳國際貿易法規和國際慣例。他們懂得,合同的品質條件是一項重要條件,或者稱為實質性的條件。英國法把它視為要件。合同規定的商品規格是每罐100克,而出口商A交付的每罐卻是150克,雖然重量多了50克。但賣方未按合同規定的規格條件交貨,是違反合同的。按照國際慣例,猶太商B完全有權拒絕收貨並提出索賠:根據聯合國公約,出口商A的行為是根本違反合同的;根據美國法則是重大違反合同的;根據英國法是違反要件。因此,猶太商B此舉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上述案例中,還有個適銷對路問題。猶太商人購買不同規格的商品,是有一定的商業目的的,包括適應消費者的愛好和習慣、市場供需的情況對付競爭對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裝運的150克蘑菇罐頭不適應市場消費習慣,即使每罐多給50克並不加價,進口方的猶太商人也不會接受,反而打亂了他的經營計劃,有可能銷售通路和商業目標受到損失,其後果是十分嚴重的。本情況的發生,還有可能會給買方猶太商人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假設有一國是進口貿易的管製比較嚴格,而猶太進口商不好在這一個國家做生意,這時假使進口商申請進口許可證是每罐100克的,而實際到貨是150克,其進口重量與進口許可證重量相比高出了50%,很可能進口國有關部門就要盤查,甚至會被認為是在有意逃避進口管理和關稅,以多報少,從而給予相應的製裁。
可見,合同是買賣雙方相當重視的要件,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與買賣雙方會因之而麵對嚴重後果。事實上,不僅猶太人,而且世界各國商業活動都普遍重視合同。所謂合同,即是洽談記錄,一方的條件被另一方接受後,合同成立生效。合同經簽字後,就成為約束雙方行為的法律性文件,相應的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雙方都必須遵守和執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嚴肅認真遵照合同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