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土地產權製度
1.產權製度是製度變遷中促進經濟增長的核心製度
以諾思、科斯為代表的新製度經濟學家認為製度是決定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內生變量。諾思在《1600~1850年海洋運輸生產率變化的原因》一文中分析了1600~1850年間,世界海洋運輸並未發生用輪船代替帆船之類重大技術進步,但這時,船運製度和市場製度發生了變化,降低了海運成木,海洋運輸生產率有了顯著提高。這說明,在技術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製度變遷或創新可以促進經濟增長。誘致性製度創新是個人或團體追求潛在利潤自發進行的製度創新,這種創新談判成本低,易達成協議;強製性製度創新主要由政府運用法律力量推進。這兩種製度創新共同促進製度變遷。製度變遷具有路徑依賴性。諾思認為製度變遷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製,這種機製使初始的製度一旦走上某一途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後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所以人們過去做出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變遷中會形成某種在現存體製中既得利益集團,他們盡力鞏固現有製度阻礙新的路徑選擇,即使新的體製比現存體製更有效率。沿著既定的路徑,經濟和政治製度的變化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也可能在原來錯誤路徑上往下滑,甚至被“鎖定”某種無效率的狀態之下而導致停滯。
製度變遷中,有效率的產權製度提供激勵機製。諾思在分析西方世界興起的原因時說:“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關鍵。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在西歐發展正是西方興起原因所在。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製度上做出安排和確定所有權,便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建立有效率經濟組織來建立有效率製度安排,可以使斯密所說的“看不見的手”的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得到發揮,而這又取決於有效率製度安排中有效率產權製度確立。德姆塞茨在其《關於產權的理論》一文中把產權定義為“一個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阿爾欽則在其《產權:一個經典注解》一文中把產權定義為“一個社會所強製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這些定義界定了人們是否有自己財產權並利用這些財產來獲得收益權以及受到強製保護的問題。產權是人們利用資源的一組權利,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產權細化後,在市場經濟中,在不同權作用下,可使資源流動達到最佳配置和收益。科斯認為許多外部性產生是由於產權界定不清,一旦建立排他性產權,可排除機會主義,使經濟外部利益內部化,使收益最大化,激發經濟主體生產積極性,還可以促進科技創新。
2.中國古代小農土地產權製度路徑依賴的形成
馬克思指出:“小農經濟和獨立的手工業生產,……在原始的東方公有製解體以後,奴隸製真正支配生產以前,還構成古典社會全盛時期的經濟基礎。” 小農經濟是農業中以個體家庭為基礎的小生產和小私有的統一,小農經濟在原始社會末期就產生了。當時小農雖然有被稱為“私田”的小塊份地,但所有權屬於公社。原始社會末期,當石器逐漸被金屬器具所取代,小家庭從公社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生產單位,即由“公田共耕”,變為“公田私耕”,勞動者的勞動剩餘可以儲藏或交換。但後來私田常被領主占有,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穩定,而激勵作用是有限的。到春秋時期,鐵器牛耕的使用,私田被大量開墾出來,其結果出現了“公田不治”的情況,最後迫使各諸侯國采取產品地租剝削形式。產品地租形式下的勞動者有積極性提高租地產量,盡力擴大扣除一定份額地租後餘下的產品量,從而擴大了一定的收益權。
中國早期宜農的地區,相對較小的人口密度下,農業排他性的產權使從事農業的邊際收益較高,從而使大量的人從牧業轉向農業。戰國秦漢以後,人口的迅速增加,引起了人地矛盾,推動了土地私有產權製度的進一步確立。中國每一個王朝建立初期,人少地多,勞動力相對於土地的價格就必然會上升,國家授田與民使自耕農所占的比重也就會比較大,調動了農民用養土地的積極性。之後,官僚地主等開始兼並土地,國家改革舉措會麵對“諾思悖論”中所說的矛盾:兼並土地的受益者極具談判力和競爭的威懾力,觸動這一階層會耗費統治者很大的成本,從而形成大規模的土地兼並。本來土地自由買賣是資源的優化配置過程,但當時市場發育不完善,土地對人們來說極具有保障功能,地主等購置土地也是一種儲蓄行為,其他行業吸納農業剩餘勞動力的能力極有限,無地的農民便形成大量的佃農。在生產力低的約束條件下,地主與佃農隻能選擇分租製。但短期租約使佃農無法擁有長期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常采用掠奪式的土地經營方式,必然會導致土地的報酬遞減。宋朝以後,人地矛盾更加緊張,由於土地市場較以前有所完善,農業抗風險能力也有所提高,從而降低了施行定額租製的風險成本。在定額租製的基礎上又產生了長期租佃製和永佃製,農民有了永佃權,也叫“田麵”或“田皮”權,是佃農取得的長期的土地使用權,地主對土地隻有“田底”,或“田骨”權。他們隻有征收地租的權,不準任意撤佃。 土地所有權演變為田底權(實際所有權)以及田麵權(表現為使用權)。佃農盡力維護長期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不一定在乎是否有實際土地所有權。穩定的土地產權製度使農民注重長期的用養地,促進了農村經濟增長。由此可見,我國具體曆史條件下形成的傳統小農土地產權製度變遷的路徑依賴軌跡中,使農民有長期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時,則促進經濟增長,否則,將阻礙經濟增長;在製度創新中保證農民的產權的同時,越擺脫小農經濟的約束則越促進經濟增長。在土地製度變遷中,農民和政府進行了長期的重複博弈,不斷地使農民和政府走向合作,不斷地使土地產權製度完整。這樣有利於土地市場化經營,有利於提高製度效率,不斷地促進農村經濟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