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基於可行性原理的租庸調製政策分析
土地政策的可行性分析是指對所有針對經濟問題所涉及的解決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其現實可行性。一個方案如果現實中不可執行,在理論上再完美也是徒勞的。可行性分析需要考慮的方麵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分析土地政策政治、經濟和技術上的可行性。政治可行性是指分析政策能否得到各利益主體和決策者的支持,若得不到支持則很難通過,即使通過也不會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經濟可行性不僅要分析政策實施後可能取得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還要分析運行該政策是否超出了政府運行成本的承載能力。技術可行性主要分析政策實施所需的技術條件是否成熟。這三個條件相互聯係,缺一不可,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該政策都不可能成功。租庸調既有其政策安排缺陷,又有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合理性;充分反映出唐初生產力發展水平比較低,商品經濟處於恢複發展期這樣一種客觀現實。
1.租庸調政策安排的可行性
(1)租庸調是重農抑商思想在賦稅政策上的體現,具備土地政策政治可行性和技術可行性的基礎。
唐前期土地賦稅,租按田畝征收糧食,庸按人丁征收勞役或以繳納實物絹布代替,調隨鄉土所產按戶征絹、綾或布並加征綿和麻,其技術可行性不言而喻。從某種程度上理解,征收實物的租庸調製是當時農業生產技術、商品經濟的技術環境等因素共同決定的。
重農思想是先秦以來儒家堅持的一貫思想,一般都不讚成對關市、山澤進行征課,把農業單一稅看成是理想的稅製,把非農業的課稅看成是不合理的暫時的措施或手段,是一種權宜之計,直到唐初,農業單一稅的思想仍占主導地位。唐太宗時,有建議開采宣、饒二州的銀礦,以充實國家財政,果被撤職。 開元元年(713年),劉彤建議以鹽、鐵、木為主要稅源,課征鹽、鐵等非農業部門以擴大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以減輕農民負擔,刺激農業生產。但劉彤的建議仍未被采納,直到40多年後他的這種擴大稅源的觀點才被第五琦和劉晏所接收,並成為劉晏改革財政稅製的重要理論基礎。唐初出台的租庸調製,集中體現了唐初理財家們農業單一稅的思想。租庸調三者都是以農業生產物為征課對象,都是出自農業。可見,農業單一稅製的思想在租庸調製中體現得很明顯。即便是漢代以後一直為理財家們所推崇的鹽鐵專營雜征等措施,唐初時也被棄而未用,直到唐中葉以後,才由政府逐漸收管或創辦。
(2)以實物稅為主要形態的租庸調製雖經濟可行性較低,但實物征收的穩定性成為唐前期土地賦稅政策理性選擇的重要依據。
租庸調這種稅製的基本特點是征收實物。租按田畝征收糧食,庸按人丁征收勞役或以繳納實物絹布代替,調隨鄉土所產按戶征絹、綾或布並加征綿和麻。租庸調三個項目都為實物。以實物稅為主的租庸調,給賦稅征收帶來諸如運輸不便,政策運行成本高,欠折重征、浸漬折估等賦外加征問題,而且以實物征收賦稅給各級官吏的“尋租行為”留有較大的政策空間。如果單從土地政策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如此高的經濟運行成本,作為唐前期的執政者也能感悟到,為何還將租庸調為主體的賦稅政策推行了160多年?租庸調所征收的實物,都是維持封建政權國計民生所必需的物品,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即生產穩定、流通穩定、消費穩定。不論社會安定與否,物價升降變化如何,這些物品都是維持政權穩定與生存的必要物品,且不容易受外界條件的幹擾和影響,唐初統治者吸取漢末貨幣減重及魏晉以來社會動亂頻繁,引發國家財政危機的教訓,深刻領悟以實物作為征課可以保證財政收入穩定的優越性。這讓人聯想起“手中有糧,心裏不慌”的時代口號。
(3)以庸代役使土地政策的經濟可行性提高。
以庸代役是運用法律的形式,將原來的勞役征課,改變成實物征課,從而使封建賦稅作為一個整體,全部采取實物的形式,第一次從法律的規定上取消所謂“借民以力”的以勞動的自然形態為主要的課稅形式。以實物征稅代替勞役征課,在實質上雖然並沒有減輕農民的負擔,但卻是賦稅政策質的變化。課稅以勞動生產物來支付,而不是以勞動的自然形態來支付,反映了農民可以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人身依附關係有所減輕,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2.租庸調製政策安排的缺陷分析
(1)租庸調製政策設計與執行的不一致。
唐朝繼續推行均田製,在政策設計時將土地分配政策與土地賦稅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起來。丁男是課稅對象,也是主要的應授田者,婦人、奴婢、部曲不課,也就不再成為應授田口。就男子應課與應授田的年齡界限而言,兩者也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男子應授田的年齡上限為18歲,而其成為納稅人則自20歲始。男子60歲入老,僅須退還少量口分田,而其租調役則可全免。
盡管唐王朝的政策意圖是將土地分配政策與土地賦稅政策結合起來,但並不意味著丁租的征收以授田為前提。《賦役令》的規定也很明確,“每一丁租二石”,而不管他曾否受田。敦煌吐魯番出土的戶籍、手實顯示,隻要有白丁(即未享受身份性蠲複的丁男),不論他田土的來源,多寡,也不管他有無口分田,一律列入綜述範圍。吐魯番出土的開元二年(714年)賬後西州柳中縣安樂城曹奉一籍就是有力的例證。唐隆元年(710年)七月十九日敕令就曾規定“其無田宅,逃經三年以上不還者,不得更令鄰保代出租課”。這表明,無田宅的丁男繳納租課是具有普遍性的。
唐朝均田令規定“田多可以足其人右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可見在均田製下,受田丁口所授田畝的數量在不同地區是不一樣的。但是,在租庸調法的規定下,無論是在寬鄉或狹鄉,所有丁口都要負擔同樣數量的租調和役。這些政策本身的矛盾使在狹鄉的農民一開始便要負擔比寬鄉農民相對沉重的賦役。即便在寬鄉的農民,也一樣沒有獲授均田製所規定的一頃土地。農民雖然受田不足,但他們卻有著以百畝田地為定額的田租負擔。王仲犖先生在《唐代兩稅法研究》一文中便引敦煌戶籍殘卷中的資料,舉例說明受田不足農戶必須繳納以百畝受田額為據的二石租粟。馬端臨對這種不合理的現象評道:“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戶賦,田之授否不常,而賦之重者已不可複輕,遂至重為民病,則自魏至唐之中葉是也。”農民的賦役沉重,本已不勝負荷,故隻要稍遇天災或其他不測、收成不敷,便經常被迫“賣舍帖田,以供王役”。在失去土地後的農民,無以為生,隻有走上逃亡的道路。逃亡到異鄉他縣的農民,因為沒有戶籍,便成為客戶或浮客,又稱為逃戶口,追溯起來,唐朝的逃戶問題在貞觀已啟其端。如貞觀十六年(642年)朝廷的詔令中曾說:“敕天下括浮遊無籍者、限來年末附畢。”自武則天專政開始,逃戶的數量便與日俱增。韋嗣立也說:“今天下戶口,亡逃過半。”到了玄宗時,逃戶人數更大大地增加了。開元中朝廷派勸農使字文融等檢括逃戶,“諸道括得客戶凡八十餘萬”。 逃戶的大量湧現,一直是困擾唐朝統治者的中心問題。
(2)逃戶問題使租庸調的政策缺陷顯性化。
唐代租調製都是以丁身為本,凡是課丁男都要繳納等量的租調。依此原則,逃戶追查不獲,就該除籍,免除租調負擔。但實際上,逃戶往往虛掛在籍,其租調或以貨賣,出租逃戶田宅充,或直接攤及親保。唐隆元年(710年)七月十九日敕曾規定:“逃人田宅,不得輒容買賣,其地任依鄉原價租充課役,有媵官收,若逃人三年內歸者,還其媵物。其無田宅,逃經三年以上不還者。不得更令鄰保代出租課。”由此可見,貨賣、出租逃人田宅充逃人租調,或將逃人租調攤及鄰保之事相當普遍,唐政府雖一再禁止貨賣逃人田宅,卻又時或默許出租逃人田宅可令鄰保代出租調的做法。開元天寶以後,唐朝一再頒布停鄰保代輸租庸或據實戶征斂的詔令。如唐玄宗《停親鄰代輸租庸敕》、唐代宗《恤民敕》、代宗《廣德二年南郊赦》都重申“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差科,不得依舊籍貫賬,據其虛額,攤有主人鄰保”。但由於這些詔令隻是“口頭重視”卻無具體措施糾正攤征之弊,加之官吏考核指標中對賦稅征收的重視以及賦稅政策本身的缺陷,所以很難見到實效。
(3)丁調征收的執行過程給各級官吏營私舞弊留有政策空間。
為保證丁調征收絹布綿麻的質量,唐令規定:“布帛皆闊尺八寸、長四丈為匹,布五丈為端”。 對調絹帛的尺寸和質量提出要求本無可厚非,但有些地方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或擅自加其尺寸;或隨意改變調絹布的質量要求,等等,地方官吏的人為因素直接影響丁調征收的數量與質量,客觀上為這些官吏的“尋租行為”創造了政策空間。為此,唐玄宗於開元八年(720年)正月敕令禁止,敕令稱:“頃者以庸調無恁,好惡須準,故遣作樣,以頒諸州令期好不得過精,惡不得至濫……而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至有五丈為匹者,理甚不然。闊一尺八寸,長四丈,同文共軌,其事久行,立樣之時,亦載此數。若求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簡閱,有逾於比年常例丈尺過多,奏聞”。從詔書的內容看,主要還是為了防止地方官任意提高調絹布的質量標準。但在具體執行時,非政策性因素的影響仍未杜絕。開元末,楊慎矜任侍禦史,知太府出納。“慎矜於諸州納物者有方漬,傷破及色下者,皆令本州征折估錢,轉布輕貨,州縣征調,不絕於歲月矣”。天寶四年(745年)。戶部郎中王加戶口色役使,“輸納物者有浸漬折估,綿下本郡征納。”
(4)租庸調對戶籍管理的重度依賴,降低其政策的經濟可行性,使嚴格的戶籍管理與逃戶同時並存。
關於唐代的戶籍製度,《唐六典·尚書戶部》規定:“每一歲一造計賬,三年一造戶籍,縣以籍成於州,州成於省,戶部總布領焉。(原注:諸造籍起正月,畢三月,所領紙筆六潢軸帙,皆出當戶內,口別一錢,計賬所須,戶別一錢)。”“州縣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凡戶之兩貫者,先從邊州為定,次從關內,次從軍府州,若俱者,各從其先貫焉”。按規定,造戶籍前,先要民戶呈“手實”,自報本戶家口年紀與應、已受田。然後由裏正“收手實,造籍書”,裏集於鄉,鄉呈縣,縣呈州,州呈尚書戶部。從敦煌與吐魯番已出土的唐前期戶籍格式以及杜佑《通典》引用的計賬數據可知,當時的戶籍和計賬的確包括戶口數、課口數、租庸調,戶稅、地稅總數與分項折納數,應已受田數,等等。戶籍和計賬的核心內容是賦役,編製手實、戶籍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賦役。即如唐開元時人陳章甫所說:“夫籍者所以編戶口計租賦耳”。為了保證賦役的征斂,當時又有差科簿、青苗簿、九等定簿等簿籍,與戶籍,計賬配合。
唐初政府所實行的租庸調製是一種在均田製下按人丁征課的賦稅政策。這種征課方法是以把人丁固定在土地上為前提的。為此,地方政府編製嚴密的戶籍,並不斷地按當地實際的戶口增長狀況加以修訂。可是,由於均田製的日益隳壞,唐朝到了“中葉以後……官授田之法盡廢”,大批農民在激烈的土地兼並之下傾家蕩產,四散逃亡,以致戶口“十不半存” 不但形成了唐代嚴重的逃戶問題,也使自開元中期以後,經年不修的戶籍更為紊亂不實,於是出現了“人廣浸溢,堤防不禁,丁口轉死,非舊名矣”,“戶部徒以空文,總其故書,蓋非得當時之實” 的情況。逃戶問題,是武則天時代以來唐朝社會的一大社會、經濟問題,它與當時政策環境因素有密切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