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唐前期土地買賣政策的效應
1.唐前期土地買賣政策效應呈階段性遞減
唐前期國家土地買賣政策主要以行政、法律手段限製土地市場交易行為,通過直接方式配置土地資源, 以實現限製土地買賣,抑製土地兼並的政策目標,從而維護均田小農對土地穩定地占有,保證國家的賦稅。但唐初限製性土地買賣政策效應明顯,土地買賣隻能在政府的嚴格控製之下進行,非法買賣土地的現象也不甚嚴重。
(1)土地買賣政策與土地分配政策相適應,土地買賣政策維護抑製土地兼並、均平占田的意圖十分明確。
唐立國之初,政權處於極不穩定的環境中,南北國土處於數以百計的武裝力量的分割占領之下,而北方的突厥正處於曆史上最強盛的時期。當時“其族強盛,東自契丹、室韋,西盡吐穀渾、高昌諸國,皆臣屬焉,控弦百餘萬”, 所謂“北狄之盛,未之有也”。唐初李世民執政時,統治集團內部與唐高祖李淵、太子李建成、齊王李元吉舊部尖銳的矛盾也是危及政權穩定的重要因素。唐王朝麵臨內憂外患的嚴峻現實,穩定政權,鞏固統治是其土地政策的理性選擇。表現在土地分配政策就是貫徹“抑製兼並,均平占田”的均田製;反映在土地買賣政策上就是嚴格控製土地買賣。隋末社會大動蕩和隋王朝由極盛僅傳二世便土崩瓦解,以“隋亡為鑒”是唐初統治者製定政策不可回避的因素。高祖、太宗均親身經曆了隋煬帝的暴政和全國農民大起義的戰爭風暴,目睹了隋朝由盛而亡的過程。因此,唐初統治集團在處理土地問題時,為了不再蹈隋煬帝的覆轍,比較注意協調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較認真地貫徹執行了以抑製兼並為準繩的土地分配政策。
唐太宗即位後,經過隋末的社會大動蕩和突厥的不斷南侵,戰亂之餘,又遇到連年的自然災害,乃至於“米鬥直絹一匹”,“民多賣子以接衣食”。“自伊洛之東,乎海、岱”的廣大地區到貞觀六年時還“萑莽巨澤,茫茫親曆,人煙斷絕,雞犬不聞,道路蕭條”,完全是一片殘破的景象。未受戰亂侵襲的秦隴之北,直到貞觀十四年還仍然是“城邑蕭條,非複有隋之比”。 就連都城長安附近,到貞觀四年唐太宗狩獵時仍然是“野人多藍縷”。 可見貞觀前期社會經濟凋敝情況之一斑。而且經過隋末的大動蕩,唐初“戶不滿三百萬”,以每戶五口計,當時全國的總人口僅1500萬左右,勞動力的奇缺也給農業的恢複和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困難。地廣人稀的客觀條件成為實施均田製的基礎,為了恢複農業生產,必須解決勞動者與土地結合的問題。因此,“均平占田,抑製兼並”的土地製度仍是唐前期解決土地問題的基本國策。
在均田製的製度安排下,不論是國家的官吏還是一般的普通百姓,甚至包括軍人、商人、道士、僧尼、官戶等,所占的土地國家都有不同的規定,不準額外多占地,否則便以限外占田處置。這一時期雖存在著土地買賣,但卻被政府嚴格地加以控製,土地買賣隻能在政府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允許買賣的土地“謂永業田,家貧賣供葬;及口分田,賣充宅及碾磑邸店之類,狹鄉樂遷就寬者,準令並許賣之”。國家除了對各種土地買賣進行限製之外,還對違法的土地買賣製定了嚴厲的打擊措施,“諸賣口分田者,一畝笞十,二十畝罪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還本主,財沒不追。”政府對地方官吏違禁土地買賣及土地兼並給予打擊。如澤州前任刺史趙士達“占部中腴田數十頃”,長孫順德替任後,皆“奪之以給單貧”。所以,在高祖、太宗時期,土地買賣隻能在政府的嚴格控製之下進行,非法買賣土地的現象也不甚嚴重。可見,唐前期土地買賣政策維護抑製土地兼並、均平占田的意圖十分明確。
(2)唐高宗、武後時期,政府雖出台政策懲罰買賣土地者,但政策效應日漸式微。限製性土地買賣政策與土地分配政策、土地賦稅政策之間的矛盾,造成賦稅嚴重不均,無法緩和土地買賣的日益嚴重的趨勢。
唐高宗、武則天以後,執政者繼續推行限製土地交易的土地買賣政策,麵對土地買賣的禁令屢被突破的現實,政府不得不重申違禁買賣土地的處罰,土地買賣逐漸發展起來。土地買賣在政策允許範圍內買賣,如家貧無以供葬者賣永業田,建置住宅、碾磑和邸店,狹鄉樂遷寬鄉者賣口分田,官吏的賜田,五品以上和勳官的永業田買賣有所發展。非法的土地買賣卻屢禁不止,如鹹亨中,員半千“有田三十畝,粟五十石,聞陛下封神嶽,舉豪英,故鬻錢走京師。” 一般百姓賣地者則更多,如武則天時,“貧弱者眾,……亦有賣舍貼田,以供王役”。甚至“剔屋賣田,人不為售”。合法的土地買賣和非法的土地買賣同時並進,使這一時期的土地買賣日益發展起來。唐王朝為限製土地買賣,欲從土地交易的需求方入手,控製土地交易。《新唐書》卷五一《食貨誌上》載:“初,永徽中禁買賣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強兼並,貧者失業,於是詔買者還地而罰之。”但從這條禁令也可窺見當時土地買賣發展的趨勢,說明口分永業田買賣的現象日益嚴重。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出台政策懲罰買地者,其政策效應日漸式微。因為土地買賣的日益發展,土地兼並無法抑製,加之土地分配政策與土地賦稅政策之間的矛盾,造成賦稅負擔嚴重不均,此時租稅徭役也比唐初大為沉重繁多。許多貧苦農民都是被封建國家的租稅徭役所迫而賣掉土地的,不根絕這些問題,土地買賣的加劇是無法緩和的。
(3)唐玄宗時期,麵對土地買賣頻繁、土地兼並劇烈的必然趨勢以及買賣土地的普遍化、非法買賣無力禁止的客觀現實,終使限製性土地買賣政策麵臨終結。
玄宗朝續高宗、武後朝之餘波,土地買賣呈現出兩個特點:一方麵,土地兼並劇烈,政府仍實施嚴格的土地買賣政策,三番五次地出台詔令限製土地交易,旨在推行均田製,但效果甚微。開元時詔書中言:“不許買賣典貼,如聞尚未能斷。” 天寶時詔書中雲:“違法買賣,……遠近皆然,因循亦久,不有厘革,為弊慮深。”但麵對土地買賣頻繁、土地兼並劇烈的必然趨勢,這些詔令的作用微乎其微。開元天寶時期“兼並之風,有逾於漢成、哀之間”,德宗時“恣人吞並,無複畔限”。土地買賣突破政府土地買賣政策的製約,人們不顧政府的限製普遍買賣土地,政府對非法買賣也無法禁止。雖然唐玄宗時下令“若有違犯,科違敕罪”,“自今已後,更不得違法買賣口分、永業田”,“無官者杖四十,有官者錄奏處分”;代宗時對違法買賣敕令“切加禁止,若界內自有違法,當倍科責”,但效果甚微,違法土地買賣終於使封建政府的“製度弛紊,強理墮壞”。另一方麵,土地買賣已不再是零散的和局部的了,而是相當普遍,上自王公貴族,下至普通百姓都成為土地的買賣者。買地者不僅是權勢之家,一般百姓購買土地者也越來越多。天寶六載(747年)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裏戶籍殘卷中登載鄭恩養有12畝買田,索思禮有14畝買田,安遊憬有25畝買田。這種情況在天寶之前的戶籍上是沒有記載的,天寶以後不斷變多。土地買賣突破政府的控製向市場化方向過渡。唐初土地買賣基本是在封建政府的許可範圍內進行的,在高宗、武後時已出現違禁的土地買賣。唐前期,土地買賣尚屬遲滯發育階段。趙雲旗先生歸納了三個特點:第一,土地買賣的零散而不普遍;第二,人們追求土地的意識不突出,土地兼並之風還不激烈;第三,土地買賣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超經濟強製手段特別明顯。
2.土地買賣政策是推行均田製的重要手段,是均田製的邏輯延續
從土地政策體係來理解,唐前期的土地買賣政策與均田製是相適應的。均田製是土地買賣政策的前提和依據,唐前期的土地買賣政策是均田製的邏輯延續。
唐前期,政府在不觸動大土地所有製的前提之下,沿襲了北魏以來的均田製,並使之完善,成為中古田製的典型代表。政府推行均田製的目的是通過扶植、保護自耕農來保證賦稅收入。要扶植自耕農,就要解決農民無地或少地問題。國家把一部分官荒地分給農民墾種,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民無地或少地的問題,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為保證自耕農階層對土地的穩定的占有,國家製定並實施相應的土地買賣政策,限製或禁止土地買賣,抑製土地兼並。
唐政府限製豪強兼並的手段主要有:限製地主豪強的占田數量;通過檢括戶口來與豪強地主爭奪勞動人手;限製土地買賣等。其中限製土地買賣是關鍵。從唐初起至唐開元天寶年間,各朝政府都沿襲限製土地買賣的政策。隻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才可以賣永業田。“樂遷就寬鄉”或“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才可以買口分田。若嚴格照此規定,可賣之地仍然極少。而且,唐田令對上述土地的買賣還做了以下的規定:“諸買地者不得過本製”,“凡買賣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若無文牒賣買者,財沒不追,地還本主。”不僅對土地買賣進行相當嚴格的限製,而且,連土地的帖賃及質,都有限製。唐田令關於限製土地買賣的規定,在《唐律》與《唐律疏議》中得到重申。即便是高宗、武後以後,對土地買賣的限製還是始終堅持。至唐玄宗天寶年間還發布詔令,重申“禁官奪百姓口分永業田”。以均田製為主體的土地分配政策在唐前期得到了廣泛的貫徹實施,廣大農民通過國家授田獲得土地,與均田製相配套的土地買賣政策對土地買賣作了種種限製。這些政策舉措無疑減少了農民買賣田地的機會。政府對土地買賣采取的是嚴格控製土地交易的對象與範圍,以達到調控土地流轉速率,維護均田製的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