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各個分裂政權紛紛采用安商政策以獲取戰略物資,分裂反而使各區域市場之間的聯係更加緊密,使對商人的控製更加軟弱。因此在這一時期的商業不但沒有萎縮,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更大的發展。
這一時期貿易活動的發展,將我國商業推進一個新的重要曆史階段。
其具體表現是:市場類型多樣化,商人隊伍不斷擴大,及傳統的“重農抑商”政策效力有所減弱。
魏晉南北朝時期,盡管經濟發展呈現出斷續性和地區間的不平衡性,但從多方麵情況來看,還是呈發展上升之勢。
各地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均已形成比較完善的區域性市場,市場之間的聯係不再依靠行政權力,而是一種類似外貿的市場運作體係。同時,在長期的戰爭環境下,市場還被打上了軍事烙印。
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各政權在其都城均需要商品流通,建設商品市場成為他們的一項重要政務。
市場規模一般以廛、肆為主。廛比肆大,為某種貨物集中批發銷售之區;肆則相對較小,側重於零售。這種大型集市在這一時期一直延續下來。
除了這種集中的大型市場外,還有一些中小型專業性市場,如在洛陽東石橋南,有北魏朝時的馬市。
由於這一時期陸路和海路交通從未中斷,使得對外貿易活躍起來。南方的外貿口岸以廣州為主。當時我國南方貿易的國家有大秦國,有在今中印半島南部的昆侖國,南方通過海路進行貿易的還有朝鮮半島。
當時北方市場以各政權的首都以及西域為主,采用的交易方式主要為互市和朝貢貿易。由於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分裂狀態,各分裂地區出於發展經濟、獲取戰略物資和便利生活的需要,經常在各自的邊界開展互市,而且南北互市具有很強的互補性。
設立互市一般具有軍事目的,是為了能獲得對方的軍事物資。比如弓竿、漆蠟等主要用以製造軍器,因此各方對互市取慎重態度,反複商討互市商品。對於私自互市者要進行嚴厲處罰,對於有關國防安全的商品,更是嚴禁並防止間諜冒充商人刺探機密。
當時還出現了比較特殊的軍市。由於動蕩不安的社會環境必然導致戰爭的頻繁,軍事行動各方為了保證軍隊的日常用品和軍事物資的供應,便在軍隊所到之處設立市場,吸引商人,流通物資。
軍市是適應當時商品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在駐紮軍隊的地方,由軍隊出麵設置軍市,軍市上的租稅收入也就供軍用了。這種辦法,對解決軍隊的經濟收入和當地居民的商品流通都有一定的好處,所以能夠出現和存在。
各政權不僅在其都城建設商品市場,完善市場管理也是一項重要政務。這一時期的市場管理也力求完善,主要表現在有專人負責,有健全的市場秩序,有正常的市場交易時間。
當時專門管理市場的官員稱“市長”、“市令”、“市王”,下屬有“市吏錄事”等。市令的主要職責是保證市場的運營秩序。有的分裂政權還設立了管理商業的中央機關,稱“商賈部曹”。
在市場秩序上,一些官府也抓得很緊。為了保證公平交易,市場還設立公平量器。市場均有一定的開罷市時間,當時一般按照古代“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作息規律,鼓為罷市,鍾當為開市之用。
魏晉南北朝時期,商人的成分複雜多樣。由於分裂動亂的曆史環境,封建禮法製度的約束力受到嚴重削弱,官僚階層和平民階層已很少顧忌傳統的賤商思想。
從皇帝開始,各社會階層均大量參與商業活動。既有民商又有官商,還有外商和皇商,形成一個結構鬆散、各階層參與的商人群體。
民商是當時人數最多的商人。構成民商的商人有世代從商者,也有臨時從商者;其構成的資本有大有小,勢力視其與官府的聯係程度有強有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