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秦國以及統一全國後,在官營手工業與商業之外,千真萬確地存在著民營手工業與商業。
到了西漢,民營商業獲得了很大的發展。究其原因,一方麵同上承戰國以來商業發達的餘緒有關;另一方麵是海內統一局麵與獎勵政策的結果。加上漢初農業與手工業的恢複與發展,在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和土特產各異的情況下,大批農民,或出賣剩餘產品,或脫離農業走向手工業與商業。
在商業發達的情況下,漢代許多土特產都成為了商品,如木材、竹子、楮木、野麻、旄牛尾、魚、鹽、漆、絲,楠木、梓木、生薑、金、錫、鉛礦石、丹砂、犀牛角、玳瑁、珠璣、獸角、皮革等。以致在當時的大城市中,各種商品琳琅滿目。
正因為任何土特產品都可以作為商品出賣而實現為私有財富,因此,在當時社會形成了一個普遍流行的概念:從事商賈之業,是致富的主要途徑。
由於民營商業的發達,唐代經學家顏師古所說的兩大類型的商賈進一步增多:一是所謂“行商”即流動性商人,他們打破地區與地區之間界限,周流天下;二是“坐賈”,即固定性的商人,這些人大都在城市裏設有固定的店肆,賤買貴賣,從中取利。
東漢時期,由於取消了漢武帝以來的鹽鐵官營製度,產鹽鐵的郡國雖仍設有鹽官、鐵官,但僅征收租稅而已,其生產與銷售均由民間經營,故民間煮鹽、鑄鐵之業又興盛起來。
除了鹽鐵之外,其他商賈貿易,也相當昌盛,尤以洛陽為最。洛陽商業發達之狀況,表明當時全國各地的情況大都如此。
不過,東漢時期的許多富商大賈,同時就是大地主,而且以其田莊為基地進行商賈貿易活動,從而削弱了他們作為富商大賈的色彩。
秦漢時期與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和域外也有商業活動。這些地方見於記載的商業活動起源甚早。以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來說,雲夢秦簡中的“客”、“邦客”和“旅人”中,除了有從東方諸國來的商人外,也有從西北少數民族地區來的商人。比如秦滅六國時被遷徙於臨邛的趙氏、卓氏,還有著名的大畜牧業主烏氏倮。表明當時是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的貿易。
到了漢代,同北邊匈奴、鮮卑、烏丸等族和西南諸少數民族的貿易更為頻繁,與西南少數民族的貿易也比較發達。
此外,漢代通過陸上絲綢之路同西方諸國的貿易,尤為發達。早在漢代以前,我國通過河西走廊就與西方諸國發生關係。通過陸上絲綢之路,我國與中亞諸國的商業貿易頻繁,有利國用。
秦漢時期商貿活動,不僅強化了當時國人的商業觀念,而且加強了同周圍鄰國的友好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