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收費衝突(1)(3 / 3)

【案例五】某市管理一住宅小區的物業企業要求每戶業主交納300元的水電費押金。物業業主對此表示難以接受,並由此引發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之間的衝突。市物價局房產處認為,在《某某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中,沒有關於水電押金的相關規定,為此,物業企業的這一收費是不合法的。(案例摘錄節選自現代物業網)

解析與啟示:《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此規定清楚地明確了物業企業無責任和義務為供水、供電等單位收取水電有關費用,更沒有責任和義務為物業業主墊付高額的水電費用,否則,就是侵犯了物業企業的合法權益,畢竟物業企業的經營僅是微利保本的,缺乏承擔此筆開支的資金實力。但根據物業管理實踐,這條規定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執行難的問題,因為,供水、供電單位要向最終用戶收取水電費用,必須對現有的設備和設施進行大規模的改造,需要一定的過渡和緩衝的時間。為此,盡管不合法規,物業企業也隻能勉為其難,暫時承擔物業業主水電代收代繳的工作,但這絕不是物業企業把此矛盾轉嫁到物業業主方麵的充足理由,不管怎麼說,物業企業還承擔著為物業業主排憂解難的服務職能。即使企業無力支付這筆開支,需要收取水電押金,也要與物業業主進行溝通與協調,以取得理解和支持。

第二節 收費違規衝突

一、收費違規衝突的概念

收費違規衝突主要是指物業企業從一己私利的狹隘角度出發,在收取物業管理各類費用時,違反有關法律或政策規定,不按規範收費,直接侵犯物業業主的合法權益而引發的衝突。筆者收集整理、研究分析的收費違規衝突案例共有46例,占收費衝突案例總數的22.2%。

二、收費違規衝突的原因

1.唯己唯利

一些物業企業不是根據物業管理與服務的特性展開企業的經營活動,而是隻考慮企業利益的得與失,唯己唯利傾向十分突出,常常置物業業主的合法權益於不顧,用違法或違規的方式,以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獲取,甚至不惜以經不起一擊的“歪門邪道”,來轉嫁企業經營的風險與危機,挑戰物業業主維權的“情商”和“智商”,許多收費衝突都是因此而生。

2.無所作為

從物業管理實踐看,有一些物業企業對於收費十分積極,但對為業主提供滿意的服務以及如何提升服務質量則不大重視,極為普遍地存在著“隻收費、輕服務”的現象,甚至為了壓低經營成本,連合理的開支都不願付出,使物業業主感受不到自己的物業費用付出是有所值的,許多物業業主拒交或拖欠物業管理費,眾口一詞的理由均是物業企業提供的服務不到位。這裏雖然不排除業主帶有一己私利的借口或托詞,但就物業管理服務特性而言,物業企業不能把收不上費的責任全部外推,而應反躬自省,從主觀上為此做一個深刻的反省。

3.行為偏激

有一些物業企業在處理收費過程中出現問題和矛盾時,缺乏有效的溝通與協調,態度蠻橫霸道,方法簡單生硬,甚至不惜以違規對違規,使一些本可避免或消弭的收費糾紛和矛盾逐步激化,難以調和,此種案例在物業管理實踐中不勝枚舉。

三、收費違規衝突的案例

【案例一】管理某住宅小區的物業企業將小區內的車位一次性出租給有車的業主,每個車位收取租金2萬元,並將物業管理用房私自出租給他人從事商業經營,物業公司收取租賃費,引發了物業業主的質疑和不滿,紛紛打電話到有關部門投訴,要求有關部門出麵製止物業企業這種侵犯物業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解析與啟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27條、第55條的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為此,物業企業出租車位謀取自身利益的做法,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屬於違規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