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北京市某物業企業在其對下屬的一住宅小區實施管理時,背著業主委員會實行兩種收費標準:對普通小業主全額收取物業管理費;對開發商等大業主卻是半價收費。該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企業的這一做法嚴重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為此向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出示了有關的證據材料,要求該物業企業退還其在小區管理期間實際收取的管理報酬等。經北京市仲裁委員會裁決,某物業企業應賠償業主委員會經濟損失42萬元,15日內付清。(案例摘錄自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
解析與啟示: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企業之間,存在著“剪不斷、理還亂”關係的弊端,在本案中暴露得十分明顯。長此以往,這一類物業企業必將很難維係和生存。在全國範圍內,與房地產開發商有著相似關係的物業企業尚有許多,都應從此案中得到某種啟示,正確擺正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業主之間的關係,要清楚地認識到,在未來的物業市場競爭中,物業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完全取決於物業業主的認可、信任和接受。
【案例三】南京某物業企業管理的某山莊小區是個遠近有名的和諧社區。最近,該小區的物業業主和物業企業之間,卻因為小區多層住宅的物業管理費按照南京新的物業收費規定要漲0.30元而引起了衝突。據記者當日報道,小區從門口的高層樓盤,到綠化草坪,到處都拉起了紅色的大橫幅,上麵寫著“反對物業漲價”、“虧本就退出,我們去找新管家”等等,個別業主甚至用車子堵住路,影響住戶出行。對此,管理該小區物業企業負責人對記者解釋道:
“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實施根據物業企業提供的服務等級,按級別收費的新規定。通過測算,該山莊小區物業提供的各項指標最低是四級標準,甚至有不少指標達到五級了,企業按照定規調整價格,現在還在征求業主意見,但沒想到少數業主竟然拉起了橫幅。”(案例摘錄節選自現代物業網)
解析與啟示:作為一個在南京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物業企業的這番遭遇多少顯得有點令人尷尬。物業企業的做法無可厚非,對於服務和價格,本來就應遵循質價相符的原則,隻有這樣,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才能實現物業企業和業主之間的良性互動,長久獲益,共利雙贏。但物業業主對此往往不能給予理性的理解,並經常采用一些偏激的方式,似乎隻有這樣,才能達到維護自我權益的目的。諸多類似的案例都證明,無論是物業企業,還是物業業主,采取偏激維權方式最終的結果隻能是兩敗俱傷,即便物業業主能夠勝出,充其量也是慘勝而已。
【案例四】河北省某市一開發區內的住宅小區具有一定的規模,物業業主多是開發區直屬機關人員。由於曆史原因,小區內是按每平方米0.26元的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後管理該小區的物業企業根據市物價局的批文,將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從每平方米0.26元上調至每平方米0.48元,此舉遭到了物業業主的強烈反對。由於業主和物管雙方意見相左,雙方各說各的理,僵持不下,由此引發大部分的物業業主都拒交物業管理費。最後,物業企業竟出動了數輛汽車,將小區大門、垃圾桶以及石桌石椅等全部拆走。造成小區陷於無人防範的混亂狀態。據了解:該住宅小區是開發區15個單位的集資福利住房,鑒於此,開發區委托兩個單位組建一物業企業進駐管理。物業管理也就由國家補貼變為自負盈虧。經三河市物價局核準的小區物業管理費標準,在內容上,比原來多了管理人員工資、辦公及折舊費、法定稅費。(案例摘錄節選自寧波物業管理網)
解析與啟示:首先應該承認,物業企業收不上管理費就拆除公用設施是極為不妥的。但該物業企業受開發區委托(且事先其主管部門曾投資建設小區的公用設施),在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無法行使選擇物業企業的權利的前提下,與小區內15家產權單位簽訂了委托管理協議,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能,並無不妥之處。雖然業主原先與另一物業企業簽訂過0.26元的費用標準,但隨著管理主體的變更和管理性質從行政化管理轉變成市場化管理,再加上物業管理服務範圍擴大,同時,0.48元的標準已經物價部門核定,所以上調收費標準應視為合法,作為物業業主應該理性地接受,如有異議,可申訴至物價部門。在本案中,雙方因缺乏有效的溝通與協調,且均采取了以極端對極端的方式,造成了雙方糾紛的越演越烈,並促使了雙方衝突的生成,實屬不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