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告在訴狀中已經講明了他的房屋損害發生的原因,即是由於相鄰10A業主的房屋管道滲、漏水導致的。被告是否具有物業管理資質與原告房屋漏水沒有因果關係,如果被告不具有相應的資質,應當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中,原告認為漏水是由於第三人裝修引起,因此被告是否具有資質與房屋漏水沒有因果聯係。
五、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相鄰權糾紛,屬於另外一個法律關係,應該另案解決。原告訴訟的對象應該是10A的業主。由於原告在訴訟中明確放棄將第三人列為本案被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後,再對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依法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例摘錄節選自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
解析與啟示: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證據證明,被告作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已經依法履行了職責,不存在因為失職對原告造成損失的事實。
被告在10A業主裝修時,依法履行了對裝修的管理,監督10A房屋的裝修辦理了申請手續,審查了裝修公司執照等資料,對裝修進行了監督,履行了管理職責,10A房屋裝修不存在改變建築結構的行為。
被告在接到原告的關於漏水的投訴後,派工作人員進行了查看,聯係10A業主,協調原告與10A業主的關係,督促10A業主進行維修事宜。被告的物業管理值班記錄對有關查看、聯係和協調等工作的具體時間及具體情況都進行了記錄。
原告向主管部門投訴,被告收到主管部門轉來的投訴調查函後,已經以書麵形式,將被告事實的查看、聯係和協調工作詳細地向主管部門回複。被告一直在積極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物業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與成千上萬的業主的吃喝拉撒等有著密切聯係,每時每刻與廣大業主持續發生法律關係,因此極易產生爭議,甚至訴訟。
這就是物業管理服務行業麵臨的現實。業主的素質是多樣的,物業企業的管理水平也是多種的,經常會遇到個別業主將與物業企業無關或不屬於物業企業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範疇的事宜強加於物業企業,因此,物業企業最緊要的是切實做好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保全相應的證據(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證據——裝修的申報和審批資料、日常工作記錄及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等,實際就是被告保全的證據),以實現管理人性化、規範化和法律化,避免和規避法律風險,在訴訟中依法舉證,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案例三】劉某是小區內的一位業主,有一次她從媒體中發現一種玻璃可以增加室內光線,且隨外部溫度變化能夠調節室內溫度。於是她幾經周折買了此種玻璃,未經物業公司同意,拆除了原有玻璃,將新買玻璃安裝上去,結果因玻璃顏色與整個小區玻璃色彩反差很大,嚴重影響小區整體統一的布局,管理處就此向劉某提出異議。劉某自認為,產權是我自己的,我自家的玻璃願意什麼顏色就什麼顏色,拒不拆換。之後管理處多次協調、回訪,本著“著重調解”的原則向劉某宣傳了《民法通則》、《業主公約》、《管理條例》等,最後使劉某改變認識,拆除了有色玻璃。
解析與啟示:
1.業主裝修應遵守小區內的裝修規定,填寫裝修申請表,並經物業企業批準後方可進行,劉某未經物業企業同意擅自裝修,本身就與《業主公約》相抵觸。
2.《民法通則》規定: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發生衝突時,應放棄個人利益,保持集體利益。劉某的有色玻璃與小區整體統一形成反差,如若任其作為,其他業主也效仿其所為,小區的統一、整潔將被破壞。
3.人與人之間需要溝通,隻要物業企業管理人員把管理工作做到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相信會取得業主的理解和支持,本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案例摘錄節選自江蘇物業管理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