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安防衝突(4)(2 / 3)

解析啟示:物業安防人員接到報警,卻未能製止犯罪行為的發生,足以說明該物業企業的安防人員缺乏基本的安全防範的責任心,缺乏敏銳的防範觀察能力,缺乏審時度勢的處置能力。在物業安防管理實踐中,也出現過不少同類案例。為此,隻有強化安防人員的素質教育,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此種情況的發生。

【案例五】一天,某物業企業的執勤安防員接到與住戶聯網的報警器發出的報警信號,執勤安防員隨即立即趕赴報警信號發出的住戶家門口,執勤安防員聽到住戶家中有響動的人聲,但卻敲不開門,於是執勤安防員就用工具將門強行破開。門破開後,發現家中隻有一位白發蒼蒼的老人,而報警信號則屬於報警器誤報。後該住戶業主向物業企業提出了賠償的要求。(案例摘錄節選自中國物業網)

解析與啟示:在接到住戶家中報警信號後,是否可以破門而入?在什麼情況下,物業安防人員可以破門而入?物業安防人員破門而入要承擔哪些責任?

除了破門而入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更好的解決辦法?這是一個十分現實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從物業安防的職能和權限看,遇此情況物業安防人員破門而入,似有不妥,最好的處置方法應是迅速報警,並增派人員圍住現場,直至查明原因;隻有在確實證明室內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方可采取破門的舉措。這種做法,符合兩權相衡取其重的原則,也可避免事後諸多不必要的麻煩或糾紛。

【案例六】業主陳女士不幸在家中慘遭歹徒殺害,物業企業的安防員劉某未經培訓,未持證上崗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日前,閔行法院審結了這起因刑事案件引發的民事賠償案,對原告的訴訟不予支持。

1999年5月7日,虹梅路一居民小區發生一宗血案。業主陳女士在打掃房間時,因房門未關且毫無防備,被入侵的搶劫犯罪分子凶殘地殺害,家中財物被劫。後罪犯雖伏法,但死者家屬認為,物業企業的安防人員沒有上崗證,又未盡其安防職責,讓犯罪分子用假名登記混入小區,在管理上嚴重失職。為此,他們向閔行區法院起訴,要求物業企業賠償喪葬費、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精神損失費和被劫現金等各項損失16.89萬元。法院反複審核了雙方的證據,確認擔任安防執勤9年的劉某,從未參加過培訓也未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確已違反了《上海市居住物業保安管理辦法》的規定,但這應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處理或處罰。

此外,法院注意到,罪犯孟某在案發前已兩次使用假名登記到死者家中做客,其家人對此並未引起警覺,也未提出過特殊的安防要求。案發當日,安防人員是在孟某登記後方才放行的。當時孟某並無異常行為,安防人員無法預見其進入大廈後會實施犯罪行為。同時,案發後,執勤安防員接到他人通知,迅速趕到案發現場,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據此,閔行法院認為,陳女士之死和家中財物被劫係罪犯孟某的加害行為所致,安防管理方麵已經盡到職責,劉某在履行安防職責時並不存在過錯,不應對死者家屬予以賠償。(案例摘錄節選自中國物業網)

解析與啟示:雖然從法理上分析物業企業對這起命案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終究發生了訴訟衝突,其原因之一則是物業企業的安防員劉某未經過安防的專業培訓,未持證上崗,違反了有關管理的規定和安防員上崗執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