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當前社會治安環境比較嚴峻,外來流動人口激增,賊人的作案手法越趨專業化,物業業主財產被盜事件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許多物業業主認定物業企業難逃其咎,並將不滿予以宣泄,甚至把物業企業當成保險公司,擬轉嫁其財產損失,這都是片麵的。
【案例二】聞某係某花園住宅區內的業主,某日下午,張某等人因在聞某處觀看房屋裝修而與聞某及其家人發生糾紛。在小區安防人員聞訊趕來,隨同聞某尋找張某等人時,一群打手衝過來將聞父打成重傷,並將聞某的一輛轎車砸壞。聞某等人遂提出訴訟,認為管理住宅區的物業企業違約,沒有盡到安防責任,要求物業企業賠償醫療費用、傷殘損害費及轎車損失費用。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未明確有物業企業對物業業主在轄區內遭受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約定。且綜合各類證據,物業企業的安防人員也完成了合同所約定的安防責任,未構成違約,故判決駁回聞某等人的訴訟。(案例摘錄節選自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
解析與啟示:一般而言,如果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物業企業應盡到何種程度的安防責任,並對該種程度的標準及相關賠償作出特別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糾紛的處理就以雙方約定為準。但在現實中,物業管理合同往往並沒有對物業管理企業應盡到的何種安防責任作出明確約定,而沒有約定,就沒有責任,且在本案中,物業企業的安防人員也完成了合同所約定的安防責任,未構成違約,故物業企業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