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物業衝突理論(二)(4)(1 / 3)

3.違規的特點

①隨機性。從物業管理實踐看,轄區出現的各類違規行為中有許多帶有明顯的隨機特征。以停車為例:某市一住宅小區一位平時能較好遵守物業管理停車規定的住戶,一日在開車回家時,恰好停車場已沒有停車空位,現場也沒有安防車管人員,為了急於回家,就將車就近停放在公共通道上,結果堵住了一位搬遷住戶運家具的卡車,造成了混亂和糾紛。這足以證明物業管理中出現的各類違規行為蘊含隨機成分的事實。

②關聯性。在物業管理中,我們發現某類違規行為與上一次同類違規的發生或是下一次同類違規的出現,存在著某種關聯關係。如一位住戶未按規定停車,沒有得到有效製止,而下一次違規停車的當事人,一旦受到製止,就會以上一次有人也有同類違規未受到製止為例,提出標準不一、處罰不公的指責,造成物業管理規範執行上的被動。

③習慣性。從物業管理實踐看,諸多違規行為與違規行為人素質養成有關。如某市一單位高層住宅樓經常發生高空拋物之事,屢禁不止,後經物業企業派員現場蹲守,終於鎖定了經常高空拋物的住戶單元。經上門調查,當事人是位農村進城打工人員,在該住戶家中做保姆,根本沒有居住高層的意識和習慣,經常按在農村家中的習慣,把打掃衛生、煮飯、洗菜等剩餘的雜物,隨手從窗口扔出。此類事例,在物業管理中不勝枚舉。

④危害性。物業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若得不到有效的製止和約束,而任其蔓延,其結果是不僅在潛移默化中使物業管理規範與製度成為一紙空文,失去任何的約束效力,並逐步使物業管轄區域內的秩序陷入無序和混亂的狀態,而且從一個側麵孕育了物業衝突的隱患,故必須對此予以高度的重視。

4.違規的心理特征

①攀比性。任何人在心理認知上,都有著維護自身權益得取的本能。且這種本能的流露常常是以他人的權益得取為參照物的,在同等環境條件下,當他人得取某種權益時,這種本能會在瞬時作出我也應得到該項權益的反應,並在這種心理暗示下產生相應的行為。我們還以物業管理經常出現的違規停車的事例予以佐證:當某人違規停車,且未受到有效的製止,那麼,隨後的欲停車人就會在這一心理本能的支配下,產生“他可以這樣停車,我也應該可以”的心理認知,並作用於行為,使同一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形成違規行為的連鎖效應。

②偏執性。從心理學的角度看,一個人的心理認知固執,往往是其個性異常的表象之一。具體表現為:認知上的固執僵化,行為上的墨守成規,很難聽取別人的意見或建議,更不要說能接受別人的製止或規勸了。從物業管理實踐看,確曾發生過因個性固執原因而引發的違規行為的事例。如某市一住宅小區內一位業主裝修住宅,中午休息時間仍在敲敲打打,嚴重幹擾了周邊其他業主的休息。管理該小區的物業企業接到投訴後,派員上門講明規定,勸其暫時停工,但該業主不聽勸阻和製止,仍要強行施工,其理由是“我在屬於我自己的空間內施工,任何人無權利幹涉”,結果是導致矛盾和糾紛的加劇。

③逆反性。人一般都具有逆反心理,這是一種較為典型的心理活動狀態。

在物業管理實踐中,有不少違規行為與違規當事人在違規時間段內,與逆反心理的負極生成和發展有著直接的關係。如某物業住宅小區一位業主因偷電被物業管理人員檢查出並受到了相應的處罰。這本是件是非分明的事情,可是該業主因自尊與聲譽受到了傷害,不但不主動反省自己的行為,反而遷怒於物業管理企業,隻要有可能,該業主就在小區內製造一些違規行為,挑起事端,製造摩擦,對物業管理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也是“雞蛋裏麵挑骨頭”,橫加指責,甚至欲串聯部分業主,炒掉該物業企業。這是物業管理過程中出現逆反心理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