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物業衝突理論(一)(2)(3 / 3)

(4)居家(工作)環境

隻有良好秩序的建立,才能淨化居家(工作)環境和氛圍,使物業區域內各項和諧目標的實現成為可能。從物業管理實踐看,在物業區域內建立和完善法製秩序、規範秩序、安全秩序、穩定秩序、相容秩序等秩序序列,主要缺乏以下三種意識的輔助和支撐:一是缺乏參與意識。物業區域內的各種秩序的建立,需要物業企業、全體業主以及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社會力量形成合作、協調的整體合力,方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和效果。但實際情況又是如何呢?以某市一物業小區抗洪搶險為例,當全市發出台風警報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均派員親臨現場,傳達上級領導抗洪搶險的指示精神,檢查搶險準備,明確搶險任務,提出搶險要求。當洪水來臨之時,小區配電房即將遭到“滅頂之災”之際,物業企業上至總經理,下至每一個搶險隊員,全部在齊腰的洪水中奮力拚搏,嚴防死守,而該小區有不少業主則打著傘或背著手,在搶險現場周邊圍觀,沒有一位參與搶險之中,似乎物業企業嚴防死守的不是他們安居和賴以生存的家園。這些業主的冷漠與麻木,令在場的筆者感到一種莫名的悲哀和無奈。

在緊要危急關頭都尚且如此,那麼,對轄區各種日常秩序的主動維護和自覺執行,就更不可能指望他們了,而隻靠物業企業“單打獨鬥”去建立和維護轄區的秩序氛圍,其結果和效果都是可想而知的。二是缺乏遵守意識。隨著物業管理行業的迅猛發展,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日趨健全和完善,各個地方有關物業管理的條令條例也日趨細化,但不少地方的物業衝突,仍然是此消彼長、難以消弭。筆者認為,這都與物業企業或物業業主不身體力行遵守和執行各項規範或規定有著密切的關聯,這絕不是“各打五十大板”的折衷,而是客觀事實的確如此。如某市一物業小區,一年之內發生了七八起因停車秩序引發的物業衝突,究其原因,物業企業有著履行了管理職能,卻忽略了服務職能的過失,而物業業主則有著違章停車,卻拒不認錯的過失。此類案例,不勝枚舉。

三是缺乏譴責意識。從物業管理實踐看,無論是物業企業出現問題,還是物業業主出現問題,在物業區域裏,都缺乏及時譴責的意識和氛圍,“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明哲保身氣氛濃鬱,致使許多本可杜絕的問題,久拖無解,積重難返,一旦糾紛再起,衝突生成,再“如數家珍”般地一一列舉,和盤托出,但又因時過境遷,難分責任,從而陷入“剪不斷、理還亂”的扯皮之中,使無謂的衝突再次生起。

(5)公德環境

公民的理性與自我治理能力,是整個社會秩序的基石,也是物業區域內各類秩序的基石。但在物業區域內,並不是所有物業業主,都具有這種公民的理性與自我治理能力,這是因為物業業主群體的構成具有明顯的多元化特點。

如在同一物業管轄區域內,物業業主有些可能是單位的領導,有些則可能是單位的普通員工;有些可能是大學教授,有些則可能是小學老師;有些可能是白領,有些則可能是藍領;有些可能有著較高的經濟收入,有些則可能是扶貧救濟的對象;有些可能受過高等教育,有些則可能是目不識丁的文盲;有些是久居農村富裕後進城,有些則可能是從縣鎮舉家搬遷進城……這些不同類別、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生活經曆的人員雜居在同一物業區域內,受其原居地文化氛圍的影響和所受教育的製約,勢必造成其公德教養的參差不齊、良莠不分,致使在物業區域內,很難形成良好的社會公德氛圍,時常發生違反社會公德的事件,如高空拋物、亂扔垃圾、寵物傷人、噪音擾民、偷電偷水、占用公共通道、破壞社區綠地、損壞公共設施,以及待人接物時蠻橫霸道、不講公理等,9燺而當物業管理人員處理、糾正這些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時,常常由此而引發糾紛和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