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報環境
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講究工作與生活的質量,已成為一種時尚,不少物業業主在選擇辦公場所或購買住房時,十分注重物業區域內外的環境與氛圍,當選址或購房一旦確定,並按規定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後,都希望能得到物有所值的回報。可是一些物業企業在收取費用後,在管理與服務過程中卻不能恪盡職守,履行義務,造成管理與服務質量難以達標,甚至還時不時出現一些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事情,致使物業所有權人在預期的回報上出現了較大的落差,從而引發其心理上的失落,並在這一潛移默化的失落中,滋生和孕育了衝突的隱患,一旦有合適的時機或條件,就會將沉澱、積聚已久的不滿發泄出來。在物業管理實踐中,許多物業衝突都是由此而引發的。
(2)均衡環境
均衡是指在物業區域這一特定的係統內,衝突雙方在產生相互對立、相互碰撞後,最終實現的一種平衡狀態;而均衡環境則是指實現衝突雙方平衡所應具備的各種要素與條件的集合。當前,在物業區域內所發生的各類物業衝突,究其深層次原因,實際上是衝突雙方相互關係出現失衡,並由此造成了物業區域內均衡環境的破壞。這種失衡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一是利益的失衡。
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都有著各自的利益追求,如物業企業希望用盡可能少的付出以獲取盡可能多的報酬,以實現企業效益的最大化,而一些物業業主則希望能盡量壓縮和減少自身的物業支出(不管是合理還是非合理的),以獲得盡可能多的無償服務,求得自身權益的最大化,這種對立的利益觀,就是引發雙方利益失衡的直接原因。二是權利的失衡。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物業企業與物業業主都有著各自合法的權利或權限,但在權利行使過程中,由於受各自的利益驅使,都有著權利使用失去控製或約束的傾向,違反了雙方權利使用本應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三是力量的失衡。按“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物業區域內,最有力量的應是業主大會和其執行機關——業主委員會,但在許多物業區域內,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反而成了弱勢群體,致使物業業主一些合理、正當的維權行為,往往呈“弱不禁風”之勢,以如此軟弱的力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3)社會環境
社會環境是指由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構成的。社會環境影響著物業管理的各個方麵,特別是對物業衝突的生成與演變,有著不可低估的製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①法製方麵。在現已出台的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還存在明顯的缺項或漏洞,如業主委員會的角色定位、職能範疇、依托支撐等方麵,尚有諸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致使業主委員會在履行職能時,特別是在處置或化解物業衝突時,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再如物業安防的主要職能是安全防範、維護物業轄區的秩序與穩定,但其擁有的安全防範權限與一般公民的基本一樣,這也使其在履行職能時,常常遭遇尷尬,難盡如人意。
②監督方麵。在目前的物業管理中,缺乏一種可對物業企業和業主共同發生作用的監督約束機製。從理論上講,物業企業的經營行為,是受到物業轄區全體業主的監督和約束,但這種監督和約束,因缺乏法律上的強製效應,致使其在執行過程中,顯得十分蒼白無力;反之,對業主的行為,如果僅靠物業企業的監督和約束,也因為缺乏法律上的強製效應,同樣顯得十分蒼白無力,而正是由於這種監督和約束上的“弱不禁風”,才導致了物業管理過程中,“問題→矛盾→糾紛→衝突”模式的克隆再生和惡性循環。
③治安方麵。物業治安管理工作的性質及內容,具有輔助性、從屬性、受製性的特點。社會治安大環境的好壞,對物業區域內的治安環境有著明顯的影響。雖然法律沒有規定物業企業要承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生命及財產的保險責任,但是,從社會效益的角度來講,物業企業既然承擔著物業區域的管理責任,那麼,為了社會穩定和業主安居樂業,做好各項安全防範工作,就是其基本的職責和義務。但是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物業企業在履行安全防範職能時,都會受到一定的限製和製約。如現在的不少物業住宅區域樓幢多、樓層高、麵積大、功能多、進出口多、人流量大、進出人員成分複雜,這不僅增大了物業安全防範工作的難度,而且一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物業企業首當其衝地會成為居民矚目的焦點,派生出諸多與物業企業對立的矛盾和衝突。在物業管理實踐中,這類情況並不鮮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