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當所有的辯論完成後,法官詢問文婷有什麼要作補充辯護時,文婷從自己的席位上站了起來。在此之前,為了弟弟殺人的案子,文婷上網查遍了所有有關故意殺人罪的法律知識,通過對弟弟情況的分析,心裏萌生出挽救弟弟的一線希望。庭審剛開始時,她對賀曉拈律師傾注了極大的希望,但越聽越不明白,為什麼他隻在量刑上做不關痛癢的辯護請求,而最關鍵的地方卻沒有涉及。在這個時候,她再不出麵為弟弟說幾句話,隻怕弟弟活著的機會就非常渺茫了。她首先向蘇姍姍的父母深深地鞠了一躬,並下跪請求原諒。劉玲英當即在旁聽席上哭了起來。然後,文婷非常平靜地向法庭提出了她的弟弟在量刑上請求考慮證據存疑。她說,雖然查明文揚有故意傷害蘇姍姍,致蘇姍姍死亡的事實,且作案時間和作案工具等證據充分,但被告口供前後不一,案發現場無目擊證人,這些情況,在法律上屬於證據存疑。
既然案件存在證據存疑,在量刑上應留有餘地,在符合重判證據不足,輕判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應不擇重而擇輕判處。請求法庭給被告準予無期徒刑。辯論了近兩個小時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參加人員陸續離開了法庭。繼續開庭後,審判長宣讀了判決書: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文揚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文揚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蘇銀潼喪葬費1500元、死亡補償費200000元,共計賠償人民幣201500元。上述賠償款項,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三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麵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一審宣判後,文揚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聽到法庭的宣布後,文婷長長地籲了一口氣。弟弟的命總算暫時保住了,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民事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她和媽媽兩人完全可以不用賠償。文揚是個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責任人,所以賠償金應該由他一人負擔。可文揚被關押,又不存在實際財產,事實上處於履行不能的狀態。如果她不賠償,不但會激怒被害人的家屬,而且文揚被釋放後,仍然逃脫不了履行賠償金的責任。文婷決定先用賣房的錢還上一部分,然後和蘇姍姍的父母商量,最好能達成一紙協議,餘下的錢讓她輟學打工慢慢還清。文婷走出法院大門時,弟弟的眼神仍然深深地烙在她的腦海裏,痛苦、驚恐、絕望、期待,種種複雜的成分交織混合在一起。當看到弟弟被警察押著走進法庭的一刹那,她的心幾乎要碎了。今後,弟弟將在監獄裏度過漫長的歲月,不知何日才能重見自由的陽光?他還這麼年輕,人生的路還這麼長,他該怎麼辦呢?難道就這樣毀了一生嗎?文婷想著想著,兩行眼淚就不知不覺地湧出了眼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