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家,文婷和媽媽過了有生以來最冷清的一個春節,好不容易到了正月十六,文婷立刻在村子裏貼出了賣房子的啟事。正月十九,村長過來了。村長家早就想建新房子,萬事俱備,隻待擇日,當他得知文婷家賣房的原因之後,決定買下她家的房子。其實文婷也夠幸運的了,村莊裏的房子一般不好賣,有錢的早建了新房,沒錢的人想買房一時也拿不出這麼多現金。按照雙方談妥的價格,村長當即從銀行取出來五萬元現金給了文婷,文婷和媽媽搬到了低矮破舊的老房子裏。舊屋外新近建起了一棟較高的建築物,擋住了光線,屋裏陰暗潮濕,空氣中散發著一陣陣的黴味。沒有電,隻得買了一些蠟燭用於晚上照明。不久,萊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文揚殺人一案。近百人的大法庭內座無虛席,很多人沒有座位,隻能站著。各報社和電視台的記者紛紛而來。審理還沒有開始,法庭上卻籠罩了異樣的氣氛。控方是一個年輕的男檢察官,剛毅、嚴肅的臉膛,與他身上威武耀眼的製服極為相稱。公訴機關首先宣讀起訴書。
“……經依法查明,×年×月×日中午十二半左右,被害人與被告租船一同前往濟口鎮的鳥島賞鳥,回來的途中兩人發生爭執。爭執之中,被告突然掏出船中工具箱中的扳手,趁被害人不備時擊打其後腦,致被害人死亡。六點左右,被告意圖棄船逃跑,因船夫陳愛才及時發現並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將其當場被捕。經法醫鑒定:死者生前係被他人用鈍器打擊後腦致其失血過多引發死亡,扳手上留下的指紋與被告吻合。被告因高考兩次落榜,平時表現出十分憎恨高考的極端情緒行為,言語之中時常流露出對大學生的不滿和鄙視。被害人是在讀大學生,案發前不久,在一起口角之爭的糾紛中,曾當眾指責被告不務正業,成天遊手好閑。被害人的出言不遜,很可能觸痛了被告脆弱的自尊心,因而使他懷恨在心。至於後來被害人為何願意與被告一同前往鳥島,本院推測被告很可能采用了某種欺騙的手段。在公安多次訊問中,被告的口供前後不一致,對殺人一事有時承認,有時又不承認。經精神病司法鑒定,被告精神正常。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揚因對被害人蘇姍姍不滿而起殺意,且在訊問階段認罪態度不好,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適用死刑立即執行……“隨後,被告文揚的辯護人賀曉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慎用死刑、嚴格控製死刑立即執行的相關規定,請求法庭免於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處罰。被害人家屬的代理人,萊市大眾律師事務所主任認為:本案中被告人蓄意殺害他人,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後果嚴重、影響極壞,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安民心。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認罪態度惡劣,口供反複無常,表明被告無意真心悔罪。被告人為了泄憤,對造成蘇姍姍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和諧,應從嚴懲處!他還說,被告雖然是一時衝動的不理智行為,但故意將被害人殘暴殺害的犯罪行為對我國刑法所維護的社會關係所造成的損害程度卻相當巨大,使被害人失去了最寶貴的年輕(23歲)的生命,被害人的雙親哀痛欲絕,身心備受摧殘,精神瀕臨崩潰的邊緣……對於被告人這種滅絕人性的殺人行為,理應給予最嚴厲的懲罰。隻有這樣,才能告慰被害人的在天之靈,才能撫慰被害人家屬心靈的創傷,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權,才能在全社會廣大民眾中體現中國法律的權威性和不可褻瀆性。被告人文揚一直處於沉默狀態,他幾乎放棄了所有辯護權,對法官和律師的訊問,總是不置可否地點頭或搖頭。自被押著進入法庭後,他始終仰著頭,望著法庭上麵的天花板,雙目呆滯。在庭審前,他指定了姐姐文婷為他的第二辯護人,他認為關鍵時刻,姐姐會為他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