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關於企業存量資產量化到個人的問題。在城鎮集體企業的股份合作製改造實踐中,原有企業的存量資產可不可以無償量化到人,即無償轉讓分配給企業職工作為其個人持有的股份?對這個問題,有關法規是明確否定的,即嚴格禁止把集體資產以股份形式無償分配給個人。筆者認為,這個問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解決。如果企業存量資產經過產權界定屬於本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即集體資產與作為投資和所有權主體的集體成員相吻合,我們就可以從這種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的存量資產中拿出一部分量化到個人。這是符合“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的。這個問題的處理是否得當,關係到城鎮集體企業能否順利地改製為股份合作製企業,以及改製後企業產權主體是否明晰等問題。因此,對於可以量化到個人的存量資產部分,要本著有利於產權明晰化,有利於企業經營機製和激勵約束機製的改善,有利於生產經營活動的開展的目的和要求來進行。同時,量化工作要做到實事求是、公正合理、民主協商、慎重行事。如果實際操作起來矛盾太多,硬性推行可能影響企業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那就最好不要量化到個人。
最後,關於優惠政策形成資產的歸屬問題。城鎮集體企業在改製過程中,時常遇到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即國家對城鎮集體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應歸國家所有、企業集體所有還是企業投資者所有?筆者認為,首先應該肯定的是,稅收優惠所形成的資產不能界定為國有資產。在這裏,問題的關鍵是要正確區分國家政策行為和國家投資行為。國家政策行為是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而施行的行為,國家投資行為是國家作為國有資本所有者而施行的行為。國家對集體企業的稅收優惠,包括稅前還貸、以稅還貸、減免稅收等,是國家的一種政策導向,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和扶持城鎮集體企業的發展,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它是國家政策行為而不是國家投資行為。正因為如此,稅收優惠所形成的資產就不能界定為國有資產。那麼,稅收優惠所形成的資產應歸企業集體所有還是企業投資者所有呢?對此,各地的規定頗不一致,有的規定應歸集體企業所有,有的規定應歸企業投資者所有。筆者認為,稅收優惠既然是對企業的扶持和資助,這部分資產就應歸城鎮集體企業勞動者共同所有。
(2)股權設置問題與對策。
第一,關於集體股的設置問題。城鎮集體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製企業,是否設集體股,是有爭議的。筆者認為,盡管是否設置集體股並非集體經濟和股份合作製的必備條件和標誌,但是否設置集體股,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對於原有的城鎮集體企業來說,在改製為股份合作製企業時設置集體股是必要的、可行的。而對於新組建的城鎮股份合作製企業而言,則沒有必要設立集體股。因為一個新組建的股份合作製企業還沒有形成企業的集體資產,它不可能把個人的投資拿出來設立集體股,因此,新組建的股份合作製企業缺乏設立集體股的實際基礎。
第二,關於職工全員持股均衡性問題。職工全員相對均衡持股,是股份合作製在股權設置上的一個基本特點,但在城鎮集體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製企業後,大多數企業職工持股的全員性和均衡性尚欠規範。絕大多數企業在改製時職工的持股量就有差距,企業經營者和管理人員的持股比例一般都高於普通職工。隨著每年分紅後的擴股,出現股權進一步向少數人相對集中的趨勢。對此,存在著不同的認識。筆者的看法是,對於我國目前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製改造過程中職工持股全員性和均衡性問題的處理,既要明確其原則性,又要在操作上體現靈活性,認真權衡,謹慎行事。
一是在當前企業資金短缺和高負債率的情況下,城鎮集體企業進行股份合作製改造,應當鼓勵職工多投資入股。因此,職工個人的持股比例不宜限製過死。事實上,在資本稀缺而勞動相對剩餘的情況下,機械地規定全員均衡持股,不僅很難做到,即使做到了也可能會產生諸多負麵效應。
二是經營者和高層管理人員適當占有較大的持股比例,總的來說是利大於弊的。由於經營管理人員特別是企業家在企業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為了提高其風險責任和利益激勵,經營管理階層持股比例較大,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特別是在經理市場尚未形成,經營者的工資收入還不足以體現他們的勞動價值的情況下,讓經營者持有較多的股權,這是實現經營者自我激勵和自我約束的較為有效的製度安排。
三是股權具有向少數人集中的趨勢。隨著股份合作製企業的分紅擴股和股權的內部轉讓,企業內部出現了股權向少數人集中的現象。股權集中的對象主要是經營者。實踐證明,無論是配股還是售股,經營者在工齡、工資、職務、個人資產和借貸信譽上都具有相對優勢,因而職工股權分配總是天然地向經理人員傾斜,使經營者取得較大股權。特別是從長期來看,企業分散的股權集中到少數經營管理人員手中的趨勢將更為明顯。
因此,筆者認為,對於職工全員持股均衡性問題的處理,總的原則應該是既有利於發揮職工的主人翁作用,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又要避免新的平均主義和大鍋飯,體現經營者權利、責任和收益的統一。這就是說,允許股權構成比例存在一定差距,讓經營者和高層管理人員持有較大比例的股權,正視股權向少數人集中的趨勢,這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是,全員均衡持股畢竟是股份合作製的基本性質,股權過分集中必然會削弱企業的合作經濟性質,經營者持股比例過大,職工內部持股比例過分懸殊必然最終導致股份合作製企業變異。除非我們將股份合作製企業作為過渡到新的企業組織形式的一種選擇,從而可以允許這種變異的發生。不然的話,在實際運作中采取適當措施對此加以引導和規範便是十分必要的了。一般而言,經營者所持有的股權不宜超過職工持股的總和。另外,目前一些地方規定持股可相差3~5倍,也可以在實際操作中予以借鑒。
(3)管理及分配方麵的問題與對策。
第一,關於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運作問題。在城鎮集體企業的股份合作製改革中,企業大都建立了由職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但在企業的實際運行中,許多企業並沒有按照法人治理結構的分權製衡原則運作,而且往往又在原有老問題上生出許多新的矛盾。為什麼這些企業實行股份合作製改造後,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原有管理體製沒有實質性變化呢?其原因是複雜而多樣的。首先,在城鎮集體企業改製後,原有主管部門沒有及時轉變職能,有些地方政府仍然隨意幹預企業管理機構的設置和組成等項事務。這就使企業改製後無法按照股份合作製的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體製,法人治理結構的虛置就不可避免。其次,一些企業改製後,新的企業領導班子仍然是老企業的原班人馬,原企業在承包製和廠長負責製下形成的工作作風和管理模式在慣性作用下被沿襲到改造後的企業。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起來了,也不可能正常地發揮它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再次,有些設置集體股的企業,其集體股往往實際控製在廠長(經理)手中。結果,廠長(經理)擁有舉足輕重的發言權,往往獨斷專行,使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最後,企業改製後,企業“新三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老三會”(黨委會、職代會、工會)沒有及時得到有效的協調,新老組織在磨合中形成新的矛盾衝突,導致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無法正常運轉。
上述分析表明,城鎮集體企業的股份合作製改造應當同轉換企業經營機製結合起來,使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真正落到實處,以此塑造企業新的管理體製。為此,一是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轉變並規範自己的行為,在企業改製中發揮指導、服務的作用。而不能對企業搞強迫、命令,更不應當直接插手城鎮集體企業領導班子的組建工作,以保證企業經營機製的轉換與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在自願、自主、規範的條件下順利進行。二是企業職工和經營管理人員都要盡快更新觀念。就企業職工而言,應強化自身的主人翁意識和監督製衡意識;就經營管理人員而言,則要改變原有的工作作風和管理方式,樹立並強化符合現代企業製度要求的意識和觀念。從而使企業權益各方建立起相互製約、彼此協調的工作機製和人際關係。三是設置集體股的企業,應由集體選出人員組成集體資產管理營運機構接管集體股,實行民主管理,接受群眾監督,使企業的股權結構與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和運作相銜接,以有利於新的管理體製的建立和完善。四是要正確處理和協調好“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係。
第二,關於收益分配問題。城鎮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製改造後,職工的收益分配由兩部分構成:勞動收入是按勞分配的,股金收入是按資分配的。職工的收益分配主要是通過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來進行的。而對稅後利潤的分配,目前各地的政策及實踐還很不一致,也存在不少問題。一是實行保底分紅。一些企業為了吸引更多資金入股,不顧企業經營實績和財務通則、會計準則的規定,事先規定股利分配比例。二是實行保息分紅。一些企業規定個人股享受不低於同期銀行儲蓄利率的股息,進入企業成本,同時還享受一定的分紅。三是在集體股的股利分配上,有的企業規定集體股隻參與分紅,而個人股則既享受股息又參與分紅,還有的企業甚至規定集體股不分紅,實行掛賬處理。
上述做法混淆了投資和借貸、產權和債權的關係,不利於股份合作製企業風險機製的形成,有悖於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也違反了有關財務規定,因而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股份合作製企業既然是資本與勞動的聯合,其利潤分配就既要體現股份製按資分配的原則,更要體現合作製的按勞分配的原則。因此,應當將按資分配和按勞分配有機地結合起來,偏廢其中任何一方都是違背股份合作製的原意的,都是不可取的。至於二者具體的分配比例則應由企業職工(股東)大會決定。就職工集體股的收益分配而言,既可以用於按勞分配和增資擴股,也可以用於補充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考慮到老集體企業職工退休養老問題由於曆史欠賬過多而困難重重,而老職工也是原來企業資產的創造者,因此,集體股的股權收益應當主要用於照顧企業離退休職工的生活。
(4)城鎮集體企業改製中的政府行為問題與對策。城鎮集體企業的股份合作製改造離不開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的肯定、支持和引導。在很多情況下,政府行為直接關係到股份合作製企業的興亡、關係到股份合作製改革能否順利進行。但是,在城鎮集體企業的實際改製工作中,由於政府權力本身的運作特點和傳統計劃經濟體製的慣性影響,政府在主導和推動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製改造的過程中也存在著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政府部門既得利益對改製的阻礙作用。城鎮集體企業的股份合作製改造必然導致政企分開,使企業從政府部門的附屬地位上擺脫出來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這將意味著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門權益的喪失。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主管部門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去“批準”和“不批準”企業改製,造成虧損企業“讓改不想改”;而效益好的企業“想改不讓改”的局麵,從而人為地阻止了一些企業改製的順利進行。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老辦法來推行改革,搞行政命令、下指標、定任務、求形式、追求政治影響、轟動效應。不相信群眾,不尊重群眾意願,憑長官意誌對改製大包大攬。有的甚至直接插手企業領導班子建設,派遣和任命企業領導,隨意幹預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這樣的改革,其結果往往是有名無實,“忙了領導、苦了群眾、害了企業、誤了改革”,使企業改製變成了毫無實效的政治運動。三是政府行為轉變不及時。與上述情況相聯係的是政府行為轉變滯後,以至於政府在城鎮集體企業的改製中該做的沒做,不該做的卻做了。一係列與股份合作製改革及股份合作企業運作相適應的政策法規體係尚未建立和健全,財政、稅收、工商和金融體製的相應配套改革舉措有待出台,有關股份合作製企業的市場規則、社會監督以及相關的人文環境建設及其優化工作還遠未做好。特別是與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製改造實際情況相關的政策環境與法律環境,還有待於進一步優化和完善。所有這些都是與政府行為轉變滯後相聯係的。
所以,在城鎮集體企業的股份合作製改造中,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部門要明確自己所處的重要地位,革除無為守舊、患得患失、好大喜功的思想,從改革大局出發,積極轉變政府行為,建立健全宏觀調控體係,為城鎮集體企業的股份合作製改造創造一個寬鬆的政策環境、法律環境和社會環境。黨的十五大召開以後,全國各地城鎮集體企業掀起了推進股份合作製改造的熱潮,對於這種改革的熱情,政府不僅要充分肯定,大力支持,更重要的是要給予其更多的指導。在改製中切記不能刮風,不能盲目地提倡“一股就靈”,更不能不區別地區和企業的實際情況,下指標、定比例、限期改製,以免導致企業改製走過場。總之,各級政府既不能對企業改製管而不放,也不能對企業改製放而不管,對企業改製已經出現的和可能出現的偏差,要及時進行糾正,使其逐步完善、逐步規範,以保證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製改造的順利進行。
三、消除發展非公有製經濟的障礙
(一)消除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體製性障礙
消除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體製性障礙,從根本上說,是要按照與其他性質的經濟成分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原則,營造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體製和政策環境。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端正認識,徹底擺脫長期形成的偏見,把對非公有製的認識真正統一到黨的十五大、十六大確立的思想路線和方針政策上來。在此基礎上,在實踐中,要下決心革除限製非公有製經濟發展,妨礙非公有製企業做強做大的一切歧視性做法。目前,要著力解決以下問題:
第一,要切實解決非公有製企業市場進入難的問題。原則上,凡是我國政府已向外資開放或承諾開放的投資領域,都應向非公有資本開放;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禁止進入的包括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在內的一切行業和領域,都應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要結合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調整,允許非公有製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的股份製改造或資產重組。
第二,改革審批限製,使非公有製企業得到與其他企業一樣的政府行政服務。在非公有製企業投資經營的各個環節中存在的比其他企業嚴得多的政府部門的審批限製,抑製了社會與公眾的創業積極性,使很多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生產經營活動難以開展。因此,要結合當前正在深入開展的審批製度改革,改善政府部門對非公有製企業注冊、經營、增項、轉業等各個環節的審批限製,如簡化登記注冊程序和手續;降低個體私營企業準入條件;減少各種不必要的限製;減少前置審批等。為非公有製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務。
第三,要切實采取措施,創造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的環境,使非公有製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麵,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當前,尤其要特別重視解決非公有製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個體、私營企業融資難,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存在明顯的所有製歧視;二是信貸市場不完善。因此,解決非公有製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首先要消除所有製歧視,按市場原則配置信貸資源。其次,要完善金融市場,針對個體、私營企業的特點,專設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機構向其提供融資業務。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已經成立專門麵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中小企業部。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體係也在開始形成。遺憾的是,目前已經啟動的中小企業融資業務主要麵向國有中小企業,或改製的國有中小企業,尚未將個體、私營企業納入其中。應該盡快改變這一做法。同時,在加強金融監管的前提下加快發展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地方性中小銀行,也有助於解決個體、私營企業的融資困難。
第四,依法保護私有財產,使非公有製企業獲得與其他企業平等的權益保障。在我國轉軌時期所有製結構的演進過程中,湧現出了大量的非公有製企業及其經營管理者和勞動者,積累了大量的私人財產。他們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聰明才智創造和獲得的私人財產,與公有財產一樣,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是促進非公有製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也是增強企業和公眾創業能力,規範與活躍投資行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黨的十六大提出,“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製度”,這充分反映了現實生活的要求,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重要內容。我們必須抓緊建立健全維護私有財產權和其他正當權益的法律法規,同時,對現有限製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全麵進行清理,該廢止的要堅決廢止,需要修訂的要抓緊修訂,創造非公有製經濟與其他經濟成分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良好的法製環境。
(二)加強和改進對非公有製企業的服務和監管
為促進非公有製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們在消除發展非公有製經濟的體製性障礙的同時,還應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非公有製企業的服務和監管。
1. 改進服務。
第一,統一思想認識,強化服務意識。全社會要切實把思想認識統一到黨的思想路線和方針政策上來,充分認識非公有製經濟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和活躍市場等方麵重要的、積極的作用,在思想觀念、政策措施、工作方式等各方麵與對待其他經濟成分一樣,平等對待非公有製經濟,保障非公有製經濟在市場上公平競爭的機會和平等發展的權利。在此基礎上,樹立和強化服務意識,為非公有製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二,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對於各級政府管理部門而言,必須在轉變政府職能的同時,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擺正自身位置,把舊體製下的那種管製性管理轉變成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服務性管理,積極主動地為非公有製企業排憂解難。
第三,加強服務的針對性。要根據非公有製企業的現實特點和需要來提供服務。一般而言,非公有製企業的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都很薄弱,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為其提供小額的優惠貸款,為它們的技術創新提供支持,為它們提供從業人員的崗前輔導和就業培訓,就顯得非常必要。此外,技術落後、信息不靈,也是非公有製企業特別是中小型私營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政府有關部門、科研院所、社會中介組織也應當為非公有製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地提供谘詢服務。
2. 加強監管。目前,一方麵,我國的市場經濟體製有待進一步完善,法製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另一方麵,非公有製企業正在發育成長過程中,一些非公有製企業從業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監管,難免會出現一些鑽市場經濟和法律空子,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違法經營的行為。因此,政府在為非公有製企業服好務的同時也必須強化對非公有製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一,針對非公有製企業在管理方式和決策機製上的缺陷、在經營策略和經營手段上的短期行為,一方麵應通過加強監督和管理,加強法製宣傳,規範其經營管理行為。另一方麵應積極引導,促使其向合法化、規範化方向發展。
第二,改進監管方式,增強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性。一方麵要從不規範的行政幹預轉向依法監督和管理。要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幹預,必不可少的行政管理應規範其操作程序。另一方麵,要從就事論事的治標性管理轉向同時注重尋根刨源的治本性管理,做到標本兼治。為此,一是要建立健全非公有製企業健康發展和高效率運行的法製與政策環境;二是建立健全信用服務係統和違約懲戒製度,依靠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培養非公有製企業的商業信譽和法律意識;三是規範化發展各類自律性中間組織,為非公有製企業提供有效的服務,同時督促其遵規守法,合法經營。
(三)促進非公有製企業的製度創新中國私營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實行的是家族管理製度。這種集權式的家族人治管理難以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製約私營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因此,政府應引導私營企業,特別是一些成長性好的大中型私營企業,在產權製度和企業管理製度上作出調整,把製度創新作為推動中國私營經濟持續發展的一項重大措施。
首先,實現產權製度創新。私營企業要根據《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界定產權,采用多種方式如員工持股、MBO以及多股東結構等產權分配方法保證企業的長期發展。
其次,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是家族化私營企業的必由之路。規模不斷壯大的家族化私營企業必須采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科學管理模式。由家長說了算轉向製度製約,完善規章製度,使企業走向“法製”的軌道,形成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理人員的製約關係。要善於挑選人才,對聘來的經理人員,要按公司章程的規定給予職權,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家族成員不能越過董事會與總經理而對企業經營活動橫加幹涉。同時,要給予職業經理層甚至員工剩餘索取權的激勵。
四、進一步促進外資經濟的發展
1. 引導外商投資方向。投資重點主要放在基礎產業、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項目上,特別是能源、交通項目,要進一步放寬政策,大膽吸引外資,為我所用。有步驟地推進金融、電信、貿易和旅遊等服務領域的開放。積極探索通過收購、兼並和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等多種方式利用中長期投資。鼓勵跨國公司投資農業、製造業和高新技術產業,興辦研究開發機構。鼓勵和引導外資將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製造環節和更多的運營環節轉移到我國。同時,要把利用外資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結合起來,吸收外資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
2. 繼續改善投資環境。要進一步改善交通、運輸、能源、郵電、通信等硬環境。與此同時,要進一步完善符合國際慣例的外商投資促進體係和服務管理體製。加入WTO以來,我們已經按照承諾,修改了外商直接投資的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拓寬投資領域,提高了市場準入的透明度,為擴大利用外資和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創造了更好的環境。今後的重點是要形成國內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平等競爭地位,保護國內外投資者的合理、平等收益權,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政府部門的辦事效率和政策透明、統一等。要加強利用外資的國際宣傳,擴大對外資的吸引力。
3. 加強對外引資工作的領導。主要克服三種傾向:一是克服對外商互相攀比、競相提供優惠政策的傾向。要把有效吸引外資的重點,放在提高經營者素質、工人素質和改善投資環境上,而不是放在提供更多的優惠政策上。二是克服發展外資企業隻講數量不講質量的傾向。要把發展外資企業同發揮當地優勢結合起來,與當地的經濟開發、發展戰略結合起來,搞好項目研究,減少盲目性。三是克服重複引進的傾向。要加強信息溝通和項目指導,加強可行性論證,避免重複引進。對於重複引進的項目應事先采取措施進行補救,對確實缺乏競爭力的企業應及早關、停、並、轉,減少中方損失。
4. 提高外資企業管理水平。加強外商注冊資金到位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改變目前外資不到位,中方承擔經營風險的現象。加強稅收管理,防止偷稅漏稅。加強對外資企業進出口的監督管理。加強外資企業用工製度管理,維護中方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大力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
1. 正確認識混合所有製經濟的性質和作用。混合所有製經濟是我國轉軌時期所有製結構演進的必然產物。它以所有製結構多元化為前提,通過各類性質的產權在市場中以多種形式自主流動和重組形成,並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不斷變化其資本結構。混合所有製經濟是一種股份製經濟或以股份製為基礎的經濟。隻不過這是一種特殊形態的股份製經濟———表現為不同性質的資本間的參股或聯合,而股份製還包括同一性質資本的聯合或融合的形式。由於混合所有製能夠兼容不同經濟成分的產權,是一種所有權開放的經濟組織,因而在市場競爭中能夠比所有權單一、封閉的經濟成分更能適應企業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更易於使產權屬於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通過設立股份製企業或其他形式的合資、合作聯營實現生產或經營上的互補。
我們對混合所有製經濟的認識是不斷深化的。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的《決定》闡述了混合所有製經濟產生發展的必然性,提出隨著產權的流動和重組,財產混合所有製經濟單位越來越多,將會形成新的財產所有結構。黨的十五大報告闡述了公有製與混合所有製的關係,提出公有製經濟不僅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製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的《決定》進一步提出,要通過規範上市、中外合資和企業互相參股等形式,將宜於實行股份製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尤其是優勢企業,改為股份製企業,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除極少數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的企業外,應積極推行股份製,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的《決定》更為明確地提出,要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製經濟。顯然,這一論述既與以往的論述一脈相承,又實現了新的發展和突破,必將有力地推動國有經濟的改革和包括公有經濟成分在內的股份製、混合所有製經濟的大力發展。
2. 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製經濟。當前,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的重點,應當是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製經濟。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通過控股、參股等形式與非公有資本組合或融合,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公有製經濟:(1)通過國有或集體企業吸收外資和國內民間資本進入,推動公有產權的流動或重組,能夠優化公有資本配置,提高公有資本運營效率。(2)通過國有或集體企業吸納其他性質的資本進入企業,相互交叉持股,有利於改善國有或集體企業的產權結構,使其在產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製度,更好地落實國有或集體資本權益。(3)國有或集體資本參股其他性質的企業,有利於依托多元產權架構和富有活力的運營機製增長自身利益。(4)國有或集體資本和其他性質的資本的融合並以適合的形式處於實質性控製地位,有利於凝聚和推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減少非公有資本對公有資本的直接侵害,增強國有或集體資本對其他資本的輻射功能,提高國有經濟的控製力、影響力和帶動力,提升整個公有製經濟的競爭力。總之,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製經濟,有利於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和堅持公有製的主體地位,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製度,最大限度地解放和發展生產力。
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製經濟,在操作中要把握這樣兩個重要方麵:一是國有資本、集體資本等公有資本應主要與非公有資本參股。要推動公有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吸納非公有資本進入,尤其要特別注重在非公有資本原來無法涉足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領域吸納非公有資本進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二是國有資本、集體資本等公有資本與非公有資本參股要嚴格遵循市場原則。資本的聯合或融合既不能搞行政主導的“拉郎配”,又要提高資本運行效率,最終實現企業效益的增長和可持續發展。
3. 創造有利於混合所有製經濟健康發展的社會環境。一是要製定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在混合所有製企業組建上,要堅持自主自願的原則,禁止各種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包辦和“拉郎配”;在市場準入上,除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和品種外,混合所有製企業要和國有企業一樣具有自由平等的進入機會;在稅收上,要統一稅製,對各種所有製企業都實行一律平等的稅收政策;在融資上,對不同所有製企業也要一視同仁,等等。二是要加強立法,健全和完善有關混合所有製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為此,要在法律上明確規定混合所有製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混合所有製企業的設立和登記注冊上,取消企業主管部門和行政性審批,按照所在行業實行屬地登記;在企業組織結構的設置上要嚴格規範,對已建立的各種不規範的混合所有製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化改造;在政府與企業的關係上,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權威高效的監管體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