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層公司是“三層次”國有資產管理模式的核心,因此,其功能定位是否恰當及其營運狀況是否正常,是決定“三層次”模式功效的關鍵環節。正因為如此,所以有必要強調如下幾點:
第一,中間層公司有兩個特點:一是國有獨資公司;二是控股公司,其最主要的資產是其持有的第三層次企業的股權(包括控股、參股股份)。
第二,中間層公司應當隻是純粹控股公司,而不能從事其他的生產經營活動。因為中間層公司是代表政府對企業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以國有股股東身份對企業進行控股並對所控股的企業行使控股股東的權利,所以它的功能主要是“資產營運”而不是“業務營運”。一旦中間層公司也從事一般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與經營活動,就會與其控股的公司產生潛在的甚至明顯的利益衝突。既不利於自身集中精力搞好資本營運,也不利於第三層次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中間層公司不是第三層次企業的上級和主管部門。中間層公司隻按照投資份額依法對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行使出資人職責,對所投資企業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聘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但並不介入相關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因此,中間層公司不能是行政性的翻牌公司。
(三)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製度
鞏固公有製經濟的主體地位,必須搞好全民所有製經濟的改革,也就是必須繼續深化國有企業的改革。而是否建立起規範的現代企業製度,是判斷國有企業改革成功與否的重要標誌。雖然大多數國有企業已經進行了公司製改革,不少企業建立了現代企業製度的基本框架,但離規範的現代企業製度還有不小差距。
1. 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第一,股權結構中國有股占比過高、股權過於集中。一些上市公司國有大股東不尊重或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二,董事會不規範。首先,董事會來源不規範。不僅董事委派政出多門,而且董事資格問題模糊。到底什麼人能成為董事,我國目前並沒有嚴格的規定,尤其是國有公司,似乎隻要符合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誌,就可以委以董事重任,以至於各種不勝任董事職務的人也進入公司董事會。還有一種特別值得警惕的做法,即離退休人員———特別是政界要員“發揮餘熱”進入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如果其擅長公司管理和經營還說得過去,孰不知有些人根本就是濫竽充數,其結果是不利於市場機製發揮作用,使政治腐敗和經濟腐敗合二為一。此外,董事長選舉走過場。目前我國一般由大股東提出董事候選人,在國有控股公司往往是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董事候選人,對董事候選人的介紹也是極盡美言,股東不了解情況,或由大股東控製,使選舉流於形式,股東大會難以發揮作用。其次,董事會空殼。由於舊體製的束縛和配套改革跟不上,在不少企業中,雖然都組建了董事會,但董事會並未發揮整體決策的作用,形成“董事會空殼”。具體表現在:一是董事長個人專斷。按公司製的要求,未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並不能單獨決定公司事務。而在現實中,由於董事長大多是原來廠長、經理或黨委書記轉過來的,習慣於首長負責製,更習慣於將“長”字視為行政職務,因而造成新的個人專斷,其他董事權力旁落。二是經營管理能力較低。一些董事的責任意識淡薄,責任心不強,開會不發言,選舉不投票的董事不在少數,憑經驗和感覺辦事的大有人在,出現了許多“董事不懂事”的笑話。三是董事責任虛置。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既有權力,又要承擔責任和義務。但多數公司都把董事會片麵理解為主宰公司大權的機構,是掌管權力的象征。而人們對董事會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卻較少提及,甚至對決策失誤也沒有有效的懲罰措施。非股東董事與公司無直接經濟約束,作為國有資產代表的董事不可能以身價作抵押,決策失誤的責任難以追究。又由於股東董事的股份幾乎都不是個人的,拿別人的財產來賠償也不合理。現實中董事決策失誤不在少數,而由董事賠償的卻鮮有所聞。四是黨政聯席會議取代董事會和經理人行使職權。在公司實踐中,一個新出現的問題是以黨政聯席會議取代公司董事會,行使經營決策權,甚至取代經理人,行使經營指揮權,這是由於公司黨政班子多頭兼職所致。又由於董事會是集體領導體製,而董事會往往就是公司黨委書記,甚至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三職一肩挑,其他各機構負責人也多有兼職,公司決策圖簡便省事,就習慣於開黨政聯席會議解決問題,由此造成公司治理結構的決策執行、監督機製失靈。五是董事會成員缺乏獨立性。公司董事會的成員基本上是以原來企業的高層經理人員為主,存在高度的內部人控製的問題。外部董事對公司的約束機製還很不健全,很多公司尚沒有外部董事。有獨立董事的公司則更少。六是董事會與經理人關係失範。一種情況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造成經營者權力膨脹,決策與執行合二為一,不利於監督製衡。另一種情況是董事長、總經理爭權力、鬧摩擦,影響經營效率。
第三,經理人行為不規範。由於終極所有者缺位及激勵約束機製的軟化,公司製國有企業中普遍存在“內部人控製”現象。“內部人控製”在公司實踐中的意義是辯證的。一方麵,“內部人控製”在公司經濟活動中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在監督約束機製健全的情況下,“內部人控製”使企業經營者擁有了較大的自主權,也產生了成就感和榮譽感,對企業經營者產生極大的激勵作用;“內部人控製”使企業經營者掌握了一部分剩餘索取權,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直接相關,從而加強了責任感。另一方麵,“內部人控製”會產生侵害出資者利益的消極作用。董事會對經理人授權代理時,本應有完善的監督約束,以促使代理人按出資者意誌行使代理權。但有相當多的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層幾乎是由原班管理人員組成,缺少對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成員的考核、獎懲、任免等具體規定,董事會往往滑向內部人一方而難以起到對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再加上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缺位”,國家對國有資產進行多部門管理,缺乏能真正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的人格化代表的專職部門,導致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激勵不足,缺乏監督的權力。於是便出現了代理人違背出資人意誌,利用所控製的資本為內部人———包括經理人和職工謀取利益的現象。國有企業當前“內部人控製”行為的消極方麵主要有:一是經理人在職過度消費。二是信息披露不規範,報喜不報憂,對重大經營活動不做出應有的解釋。三是虛報財務賬。不少企業設立兩種賬目,虛構成本,少報利潤,以避免審核和偷漏稅,這嚴重損害了國有出資者的利益。四是濫發獎金,隨意提高報酬。經理人不論企業盈虧如何,給職工的工資獎金照發不誤,以維持經理人在公司職工中的聲譽。五是短期行為。經理人不考慮企業的長期利益和發展,而隻考慮眼前的成績、地位和利益,過度投資和耗用資產。低效率使用國有資產。六是轉移和侵蝕國有資產。七是不分紅或少分紅,大量拖欠債務,造成企業虧損。“內部人”在大量為內部人謀取利益的同時,卻損害了出資者———國家的利益。
第四,監事會的設置也存在不規範現象。有的企業監事會中沒有職工代表,監事由經營管理者兼任。有的企業監事會形同虛設,沒有真正發揮監督約束的作用。
第五,“新三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老三會”(黨委會、工會、職代會)並存,“兩心”(經營管理核心、政治核心)不和,以及“六駕馬車各拉各的套”的現象嚴重。
2. 經營者的市場化配置尚未實現。主要表現為選拔任用企業負責人的方式和渠道單一,區別於黨政領導幹部、符合企業特點的選拔、任用和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辦法還沒有建立起來,選拔評價企業負責人的方法和標準不完善,有效的激勵約束機製也未形成。
3. 國有企業內部勞動、人事、分配三項製度改革尚未到位,平均主義、大鍋飯問題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具體表現為經營管理和關鍵技術崗位上的職工收入低於勞動力市場價格,而一般崗位上的職工收入又高於勞動力市場價位。分配上的平均主義造成激勵錯位,對企業人員流動起了逆向調節作用,人才留不住,冗員出不去。
因此,建立並完善現代企業製度,仍是我們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
1. 必須進一步明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和任務。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目標,即適應經濟體製與經濟增長方式兩個根本性轉變和擴大對外開放的要求,完成戰略性調整和改組,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企業製度,經濟效益明顯提高,科技開發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和抵禦風險能力明顯增強,使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更好地發揮主導作用。圍繞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加快國有企業改革步伐。總的要求是用三年或三年多一點的時間,推進國有企業進行規範的公司製改革,在中央企業基本建立起現代企業製度,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層層落實到企業。
2. 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真正建立起規範的現代企業製度。
(1)加快國有股減持,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第一,要完善合法私有財產保護製度,鼓勵私有經濟做強做大,提高私有經濟收購國有股份和購並國有資產的能力。
第二,要推進國有企業海外上市,鼓勵外資參與國有企業改造和重組,調動跨國公司和國外戰略投資者投資收購國有股份。
第三,隨著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以及其他社會基金的出現,培育中國的機構投資者,鼓勵各種基金投資股市,參與國有企業的股份製改造,對改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也大有裨益。
第四,完善產權交易市場,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競爭的原則,規範管理層和職工收購。
(2)結合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改革,抓緊組建省、市兩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責任,層層落實國有資產的經營責任,為國有資產找到人格化的代表,形成來自所有者的硬約束。這是確定法人治理結構並使之發揮作用的一個基本條件。
(3)強化董事會職責,完善其決策和監督功能。
鑒於目前國有公司董事會的上述缺陷,筆者提出以下對策:
第一,董事特別是董事長應由有較高資產運作能力,熟悉企業發展和了解同行業發展狀況的有威望的企業家擔任。
第二,董事會的人數規模和人員構成應該合理、適當。根據公司的行業特點和經營規模,設計合理、適當的董事會人數和人員構成是非常必要的:董事會的人數規模應該適度;在董事會的內部董事中應有職工的中小股東的代表,以提高職工參與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及發揮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為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成員中應含有適當數量的獨立董事;經理人所兼任公司董事應有人數上的限製,可以規定不超過董事總人數的1/5,以免在公司運作上董事會與經理人職責不清,使經營者和管理者都不易於發揮各自作用。
第三,董事長與總經理的職責應該分開。為了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和高效性,董事會最高責任者董事長與公司業務最高執行者總經理的職責應該分開,這樣可以形成相互製衡的機製。但在公司實際運作中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兩職分設應該保持二者在相互監督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二者相互協調的作用,因此應該明確界定董事會、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的職責。總之,無論董事長與總經理是否分開,董事長與總經理的職責都要分開,應各負其責。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兼任或分設的原則是權責明確以及兼顧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率性。
第四,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並不等同於董事會,董事長隻能在董事會之內行使職權,未得到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不能全權行使董事會的職權,更不能超越董事會自行其是。相應地,董事長和經理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經理要對董事會負責,而不是對董事長個人負責。對經理所負責的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長不能越位直接指揮。要防止出現董事長個人決定代替董事會決議,董事會領導經理工作變成董事長領導經理現象。所有董事對董事會審議的議題應根據個人判斷明確表示自己的意見,並對表決決議的執行結果負相應個人責任。
第五,強化董事會對經理人及其他管理人員的人事任免權,盡量避免行政幹預。
第六,強化董事會成員的義務、責任並給予相應報酬。董事會的高效率運作不僅取決於董事會的構成和獨立性,而且更依賴於董事會成員個人的行動及態度,尤其是所有董事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規對上市公司董事的義務和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運作中,董事忽視自己義務和責任的狀況卻令人擔憂。因此在提高董事個人素質(包括董事的教育程度、創新能力、進取精神、敬業精神、管理水平、倫理道德等)的同時,要強化其法律責任。當一名董事違反了法律或公司章程,或未能履行其義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要追究其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和罷免職務。有責任必有相應的報酬,董事會成員可以領取固定的報酬,也可以持股票或股票期權,但董事會成員的報酬要向股東大會以及利害相關者及時予以公布和披露。總之,要通過責、權、利的統一來提高董事會的效率。
(4)規範經理行為。要規範經理行為,必須對其“內部人控製”行為進行治理。總的來說,內部人控製行為是經理人法人代理權的失範行為,必須對其進行治理。一是要加強公司治理的法規製度控製。經理人的法人代理權盡可能在法規契約上明確規定,減少出資者與代理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差距。二是規範公司保值增值與勞動報酬的同步增長比例,維護出資者利益,防止內部人合謀行為。三是嚴格會計審計製度,保證會計的獨立財務權,嚴格審計監督。四是製定較長時期的經理人經營績效的評價標準,鼓勵經理人集中精力搞好公司的長期經營。五是盡快實施國有股權代表的人格化工作,避免由於終極所有者缺位造成的“內部人”乘虛而入控製企業。六是盡快完善對經理人的激勵約束機製以及培育企業家市場,使經理人產生一種競爭壓力,促使其能熱心竭誠地為出資者、職工、自身以及其他利害相關者服務。
(5)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一是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監事會應主要代表除控製性股東以外的其他利害相關者(中小股東和公司員工),對管理者進行監督。二是為防止大股東壟斷監事選任的權利,避免監事和董事趨同化,平衡股東利益,應鼓勵中小股東在監督職能中更積極地發揮作用。公司應提供低成本、便捷的手段促進小股東參與監事選舉。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選舉監事進入監事會,將獲得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的正式渠道,條件成熟的企業可以由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工會選舉職工監事。三是為保證監事會獨立地行使監督職能,監事個人必須在形式和實質上具備足夠的獨立性,例如在選擇工人監事的時候,必須考慮那些具有豐富經營經驗、對企業經營了如指掌的管理人員。為保證他們的獨立性,必須規定在退休一定年限後方能被選為監事,以避免監事和管理層的利益趨同。四是基於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和經濟轉型期保護職工利益的需要,來自職工的監事和來自股東的監事數量應基本相等,以平衡代表股東和職工的力量,但是為防止在特定問題上形成對立,確保股東對公司治理結構的主導地位,應采取由股東選舉的監事會主席享有雙重投票權的做法。五是監事會的監督重點應是決策的正當性。監事會對決策正當性的監督應主要表現為監事會擁有對諸如員工工資、利潤分配等特定決策的批準權,特定決策的範圍和內涵應在監事會章程中明確提出。六是監事會的監督手段是信息收集和行使重大決策否決建議權。七是監事會的監督基礎是建立有效的評估機製。
(6)協調處理好“新三會”與“老三會”之間的關係。協調處理好“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係的真正出路,在於根除《企業法》和《公司法》並行和不合時宜的舊的黨管國有企業和黨管國有企業幹部的形式,依照《公司法》規定,探索新的企業領導組織結構和黨管企業幹部的新形式。在組織設置上,“老三會”的職能設置,主要起到對經營者的監督和對職工利益的保障作用。在這一方麵,可借鑒德國公司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和職能設置,將“老三會”全部納入到公司製企業的監事會中,從而使我國公司製企業的監事會由三個主體構成,即股東代表、黨組織的代表和職工代表(包括職代會和工會)。這三個主體從不同角度對經營管理者進行監控和評價。這樣做不僅解決了機構設置重疊所造成的矛盾,而且使“老三會”在公司製企業中有了合理的組織依托,並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其各自職能。其中,企業黨組織不屬於行政領導係統,企業黨組織所發揮的主要是政治核心作用,要適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改進其發揮作用的方式,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在人事安排和幹部任命上,要改變傳統的“一竿子插到底”的幹部任命方式,要充分尊重出資人選聘經營管理者的權利。要積極探索黨管幹部原則與市場化配置人才機製有效結合的途徑和方式,既要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又要同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機製相結合。
3. 盡快出台規範和指導大型國有企業改製的基本政策。前麵我們已經談到,大型國有企業占有國家大量資產,除有壟斷性資源和特殊條件的企業外,多數企業產出效率很低。大型國有企業若不及時進行改製重組,資產質量將會進一步降低,那時的改製成本將更大、工作將更被動。大型國有企業改製需要出台以下政策:要有利於企業發展,允許企業結合改製審慎進行債務、資產的分離或重組;除國家必須獨資和絕對控股的企業外,要積極引進新的投資者,國有資本可以控股,可以不控股;國有企業出售的股份應按市場和競爭原則定價;大型國有企業改製必須提高透明度;企業改製必須同時製定處理不良債務和職工社保欠賬的方案,不能逃廢債務和逃避對職工的社保責任。要研究有關職工持股、經營者持股及收購、改製程序及條件等方麵的基本政策,條件成熟後出台。各地大型國有企業情況差別較大,改製成本不同,有關部門必須規劃測算,有總體性考慮和安排,結合國有經濟布局調整規劃分類分步實施。
(四)深化集體企業改革
集體經濟是公有製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鞏固公有製經濟的主體地位具有重要作用。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以明晰產權為重點深化集體企業改革,發展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這既肯定了在新形勢下進一步發展集體經濟的重要性,又強調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推進集體企業改革的必要性。
集體企業與國有企業一樣,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製度。筆者認為,股份合作製是鄉村集體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改製的最佳選擇。
1. 推進鄉村集體企業股份合作製改造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從總體上看,鄉村集體企業的股份合作製改造目前仍處於探索階段,尚存在許多難點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使之規範運作。筆者認為,要使鄉村集體企業的股份合作製改造工作進一步得到健康發展,目前至少需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積極慎重,講求效益。鄉村集體企業進行股份合作製改造,是對鄉村集體企業的產權製度和企業組織形式的重新塑造,是探索農村集體所有製實現形式多樣化的重大成果,必然會引起農村的思想、經濟、社會各個方麵的相應變化,情況比較複雜。同時,作為在實踐中降生的一個新事物,鄉村集體企業的股份合作製改造又有一個按照一定的製度和規則要求逐步探索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必須持既積極又慎重的態度,應在充分尊重農民群眾實踐的同時,有條件、分步驟地推進鄉村集體企業的股份合作製改造。切忌一窩蜂、圖形式、走過場,影響農村的穩定和生產的發展。隻有在做法上不搞大轟大哄,在形式上不強求一致,在時間上允許有先有後,才能真正收到改製的實效。
第二,合理地進行產權界定和股權設置。首先,產權界定和股權設置要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要因地製宜,尊重群眾的意願,切忌自上而下地強迫命令。其次,通過折股量化對鄉村集體企業存量資產進行產權界定,這本質上是一次利益再分配。因此,平衡好各方麵的關係是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的先決條件。將存量資產折股量化到職工,有利於提高職工的責任心和積極性。實踐證明,這樣做的效果是很好的。很多地方折股時要職工拿出相應的配股資金,否則不給股。這是為了使職工和企業在經濟上更緊密地結合起來,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和積極性,並使企業增加了資金,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很多職工收入不多,生活困難,往往拿不出錢入股,不給折股實際上就剝奪了他們應享受的權利,值得慎重研究。集體存量資產折股量化時,留不留集體股,集體股占多大的比例,是有爭論的。山東淄博市周村區開始時集體股的比重很大,後來逐步縮小了,而在山東諸城市和江蘇啟東市的寅陽鎮,改製後的企業則根本就沒有集體股。這三種折股量化模式設與不設集體股,是從各自不同的實際情況出發來決定的,隻要符合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就是可行的。也就是說,是否設置集體股,筆者認為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考慮到集體資產的形成,有相當一部分來自集體的原始及追加投資和國家對集體的優惠與扶持,也有一部分是為集體作出的貢獻,這應歸集體共有。因此,在存量資產折股量化時,留出適當的份額作集體股是有其合理性的。同時,鄉村政府是由國家指定的集體經濟的代表,作為政府的基層組織,它承擔著諸如以工補農、教育衛生等部分社區公共職能。在現實經濟條件下,設置一定比例的集體股又是為了滿足維持鄉村正常公益開支和必要的以工補農的需要。至於集體股應占多大的比例,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但一般不應太大。當然,筆者提倡設集體股,並不意味著筆者對不設集體股的做法都是反對的。事實上,是否設置集體股不應當作為股份合作製企業的必備條件,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設置集體股的不同做法是應當允許的,不應由法規強製規定。
第三,防止資產流失,保證資產增值。要按照科學、公正、準確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資產評估,防止在資產評估中低評、低估企業資產價值。同時,在進行產權界定時要防止損公肥私現象的發生。比如,無原則地給企業職工和經營者配股;鄉村政府一些成員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巧立名目,在折股量化時牟取私利,給自己設置股份;一些職工和經營者購買企業的資產後,拖欠應交付的資金,有的甚至采取賒購的方式,用以後企業的利潤償還等。這些行為和做法都不利於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理應堅決予以杜絕。此外,集體股的產權屬全集體成員,因此,在管理上,應改革過去的體製,由集體選出人員組成集體資產管理營運機構,實行民主管理,接受群眾監督,資金完全從財政係統獨立出來,另行管理,獨自營運,收益用於壯大集體經濟和為群眾謀利益,防止非生產性消耗、揮霍浪費和向其他方麵流失。
第四,改製要和加強管理相結合。很多鄉村集體企業改為股份合作製企業後,效果顯著,但也有搞得不好的。一些企業實行股份合作製後之所以效果不好,原因是多方麵的,但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一些企業的改製沒有很好地與加強管理結合起來,或者根本就把管理問題忽視了。事實上,鄉村集體企業進行股份合作製改造絕不會“一股就靈”。如果不在股份合作製改造過程中,將轉換企業經營機製同加強企業管理結合起來,就不可能收到改製的良好效果。因此,鄉村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製改造,必須同加強管理結合起來。首先,要正確處理好職工作為股東和勞動者這種雙重身份、雙重人格的關係。作為股東,職工有權按照一股一票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通過股東代表大會參與企業產權管理。作為勞動者,職工又有權參與企業以一人一票為特征的民主管理。因此,問題的關鍵是要正確處理好職工代表大會和股東代表大會之間的相互關係。在內部人均衡持股的前提下,一人一票等於一股一票,職代會和股代會的決策機製完全可以並軌運行。但是隻要出現非均衡持股的情形,這兩種決策機製就難以實現並軌運行。處理這一矛盾的變通辦法是企業仍堅持一人一票製為主,同時輔之以一股一票製。具體地說,以一人一票的原則民主選舉出企業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企業的實際決策則由按照一人一票原則民主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按照一股一票製全權處理。這樣,股份合作製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又轉化為如何正確處理好職代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相互關係問題了。在股份合作製企業,職代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職代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是企業的決策機構,經理層是決策的實際執行機構,同樣由職代會選舉產生的監事會則是企業的監督機構。職代會與董事會之間是權力托管關係,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則是委托—代理關係。隻有嚴格按照以上規則運行,股份合作製企業才會正常運轉。其次,要搞好日常的經營管理。為此,要建立和健全各種責任製和核算製,厲行節約、降低成本、改進技術、提高質量、提高效益、杜絕浪費、弄虛作假等不正之風。再次,鄉村黨政組織要真正給企業獨立自主權,劃清企業收支和鄉村財政的關係,從政策、法規和宏觀上加強領導和監督,使股份合作製企業真正按新的經營機製健康地運轉。
2. 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製改造中的問題與對策。
城鎮集體企業的股份合作製改造是一個複雜的實踐過程,它不僅要受到各方麵利益和矛盾的製約,在實際操作中,還會因地區特點、企業性質、曆史因素、人文環境等諸多錯綜複雜的原因而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因此,對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合作製改造中出現的問題加以認真的研究,並提出解決這些問題的有關對策思路,是十分必要的。
(1)產權界定問題與對策。
首先,關於城鎮集體企業產權界定的基本原則。產權界定是依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客觀公正地處理各產權主體利益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我國城鎮集體企業,由於發展曆史較長,資金來源複雜,管理關係幾經變化,產權關係較為複雜。從城鎮集體企業財產來源的渠道看,主要有:職工個人借貸性和出資性資產;聯社投資;國有單位扶持資金;銀行貸款;國家減免稅優惠形成的資產;社會集資;公共積累等。因此,產權關係的界定涉及眾多投資主體的利益關係,必須認真予以對待。這就要求我們首先明確和堅持城鎮集體企業產權界定的基本原則。筆者認為,界定城鎮集體企業的產權,至少應當堅持以下兩個原則:
第一,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凡是投資主體通過投資形成的資產就相應取得所有權及收益權,這是任何國家法律政策的基本邏輯和首要任務。因此,在產權界定中,應明確各個投資主體,將其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劃歸相應的投資者所有,是國家的歸國家,是集體的歸集體,是個人的歸個人,不能相互擠占、侵害。具體而言:一是凡國家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或國有企業資產,其產權歸國家所有;二是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該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三是企業曆年公共積累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勞動者集體共同所有;四是其他法人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投資的法人所有;五是職工個人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能明確其投資主體的,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難以明確其投資主體的,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所有;六是投資主體不清的資產以及接受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共同所有;七是企業按照國家法規和政策規定享受的優惠,包括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所形成的資產,除國家事前明確約定為國有資產外,其產權歸原企業的出資者共同所有。
第二,堅持“求實、簡易、公正”的原則。從我國城鎮集體企業形成和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資產來源渠道複雜,企業隸屬關係多變,財務會計資料不完備,而且政策法規條款混雜,有相當數量的財產所有權關係模糊不清。考慮到這些實際情況,在產權界定工作中既要講科學性,又要講藝術性;既要從現實出發,又要尊重曆史。實際執行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協商而定,操作上力求簡便易行、公平合理。有法規的按法規辦,沒法規的參照有關政策辦,法規政策都沒有的就按公開、公正、平等協商的意見辦,總之,做到公平求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