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深化養老保障製度的改革(2 / 3)

二、普京時期的養老金保障製度改革

普京執政後,國內政治、經濟形勢的穩定為重新啟動養老保險改革提供了條件。2001年底,俄羅斯開始正式落實1998年提出的“三支柱”模式養老保險新方案,為此先後出台了一係列有關養老保險改革的法律,包括:《俄羅斯強製養老保險法》(第167號聯邦法,2001年12月15日)、《俄羅斯聯邦勞動退休金法》(第173號聯邦法,2001年12月17日)、《俄羅斯聯邦國家退休保障法》(第166號聯邦法,2001年12月15日)、《俄羅斯聯邦稅法及關於稅收和保險繳納金規定的增補與修正》(第198號聯邦法,2001年12月31日)等。俄羅斯的養老金保障體製改革進入了一個更加完備的有法律保障的發展階段。

2002年1月1日,“三支柱”型養老保險製度開始實施。其特點是采用包含現收現付製和基金製二者特點的混合型財務模式,養老保險的繳費形式變為按統一社會稅的形式繳納,這些標誌著俄羅斯對原有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製度進行了根本性的變革。

就具體內容而言,實質是加強“第二支柱”強製性養老保險。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退休人員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養老保險金和養老儲蓄金三部分構成。基本養老金由企業和國家共同承擔,企業每月將職工工資總額的14%上繳(統一社會稅職工工資總額28%的一半),政府用這筆錢和部分財政撥款給退休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數額較低,但會隨著物價上漲而調整,如2001年1月1日規定基本養老金為450盧布,2003年4月提高到553盧布,2003年10月提高到600盧布,2007年2月增加到1035盧布。養老保險金由企業負擔。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根據職工的年齡和性別確定。45歲以上女職工和50歲以上的男職工,繳費額為工資的14%(農業職工為10.3%);35~45歲的女職工和35~50的男職工的繳費為工資的12%(農業職工為8.3%);35歲以下的職工之前的繳費比例為11%(農業職工為5.3%),2006年下降到8%(農業職工為5.3%)。養老保險金存入每位職工在國家養老基金設立的個人賬戶。職工退休後,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是個人賬戶上的總額除以領取養老金的總月數。俄羅斯政府暫時規定退休職工養老保險金的年限為14年。養老儲蓄金的繳費比例是35歲以上的男女職工繳納額是按其工資的2%,35歲以下的為3%,但2006年提高到6%,50歲以上男職工和45歲以上女職工免繳費。企業一開始也要按相同比例繳納,但為減輕企業負擔,企業繳納的比例將逐年下降,而個人繳納的比例將逐漸增加。養老儲蓄金也進入職工在國家養老基金個人賬戶。

從2004年開始,養老保險繳納人群有所擴大,養老儲蓄金的投資操作問題也有了明確規定。法律規定,自由職業者也必須繳納個人養老保險,但是與企業職工不同的是自由職業者退休後無權領取國家發放的基本養老金,隻能領取個人養老保險。從2004年1月1日起,職工可以自由選擇國有或私營投資機構,並與其簽訂合同,委托其對個人的養老儲蓄金進行投資操作,投資收益將納入職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若職工未做選擇,則養老儲蓄金統一歸國家養老基金會代為管理。

三、當前養老保障製度仍存在的問題

“三支柱”型的養老保險製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抵禦人口老齡化的衝擊,並且其積累的養老金基金能夠用於投資,有利於宏觀經濟的穩定與增長。但是俄羅斯的養老保險製度改革還任重道遠,麵臨著很多的困境。

(一)曆史原因造成的養老金巨額空賬問題一時難以解決

從現收現付向部分基金製過渡後,大量已經退休和臨近退休的職工在舊養老金製度模式下積累的養老金權利轉為了養老金負債。實際上,俄羅斯在1992~1994年大規模私有過程化中,曾以“代金券”的形式向職工分配國有資產,希望通過向個人分配國有資產來補償已經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從理論上講,已經退休人員已經得到了其物化在國有資產中的養老金積累,就應該自行負責個人賬戶部分,不應要求國家來承擔曆史欠賬責任。但由於私有化過程中的權錢交易和“暗箱操作”,真正分配到職工手中的“代金券”並不多,同時大多數公民將分得的“代金券”以低廉的價格轉讓出去。因此,俄羅斯政府的做法非但沒能解決已退休者的養老金隱性債務問題,還喪失了解決這一問題可供利用的國有資源。在今後的養老金製度改革過程中,這筆曆史隱性債務如何合理彌補是擺在俄羅斯政府麵前的一道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