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用土地流通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2002年7月26日,俄羅斯國家杜馬(議會下院)通過了《農用土地流通法》。該法是對《土地法典》的補充,這一法律的頒布結束了俄羅斯國內在農用土地買賣問題上長達10年的爭論。《農用土地流通法》共4章20款,其核心內容是:保障農用土地的使用方向;確定公民及其近親擁有農業用地的最大規模;農用土地可以流通買賣;俄羅斯將建立土地流通市場,通過公開拍賣方式買賣國家或私人的土地;國家或地方政府享有購買土地和土地份額的優先權;外國公民、外國法人和無國籍人士以及注冊資本中上述人士的資本超過50%的法人(合資公司)不允許購買農用土地,但可以租用耕地,租期可長達49年,該法還對農用土地私有化問題作出了規定。
通過對《農用土地流通法》及其相關配套法律、法規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俄羅斯農業用地改革的一些特點:第一,農用土地進入流通市場,對完善農用土地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和支配權具有重要意義,土地成為物權客體被納入依法管理的範疇,對合理使用和保護農業用地起到了保障作用。第二,《農用土地流通法》的頒布,廢止了土地的行政管理製度,通過分階段進行不動產登記製度、以國家地籍為基礎建立不動產地籍、落實《2002~2007年建立國家地籍和不動產登記自動化係統聯邦專項綱要》,農業土地資源管理製度趨於完善。第三,國家依靠現代化的地籍登記係統、土地所有權及交易係統、跟蹤土地資源狀況、監督法律製度的落實以及合理使用土地資源,並對土地改革進程進行監控,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發生因大規模土地交易損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問題。第四,對農用土地流通仍作出了很多限製。農用土地是一種性質特殊的土地,需要特別的法律保護和調控,世界各國為保護農用土地的應有麵積、質量和產能都作出了一些限製。如限製私有化條件;對所有者和使用者提出一定的要求;確定農用土地地塊的最高和最低規模;確定交易規則等。俄羅斯農用土地流通法也作出了一些限製,其中包括租賃之前土地份額必須轉為實物土地、限製外國人購買農業用地、國家有土地的優先購買權等。此外,為防止土地過分集中,法律還規定地方政府有權確定某一土地所有者所擁有的實際地塊的規模;同時,為防止土地過分細碎化,法律規定對可登記、注冊用於農業經營的實際地塊的最小規模進行限製。
《農用土地流通法》的頒布有利於俄羅斯建立起公開、透明的土地流通市場,有利於農業生產者整合土地資源,借由占有土地麵積的擴大,進一步擴大再生產規模。但到目前為止,俄羅斯土地流通市場仍存在很多問題,建立土地流通市場的任務仍很艱巨。
(三)在農用土地流通領域尚待解決的問題
目前,俄羅斯農用土地流通領域仍存在三大問題:第一,“土地份額”如何轉為實際土地問題。“土地份額”是葉利欽時代土地改革的遺留問題,它不是具體可用的土地,而是從土地共同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份額所有權。如果“份額地”的所有者不辦理將“土地份額”轉為實際土地的手續,那麼對土地所有權的所有活動都是針對“土地份額”的,這在很大程度上限製了土地的支配和使用,降低了土地的市場價值。據統計,截至2003年1月1日,俄羅斯公民所有的土地麵積為1.2億公頃,其中1.13億公頃屬於土地份額,份額地所有者總人數超過1200萬人,其中總麵積達2460萬公頃(占份額地的20%)尚未辦理登記手續。此外,在一些地區還存在以地方立法形式將農用土地轉為共同土地份額所有權的問題,雖然聯邦中央力圖糾正這一做法,但由於土地管轄範圍尚未厘清,聯邦中央對此鞭長莫及。第二,“份額地”分離及轉為實際土地的交易過高。雖然《農用土地流通法》對此作了詳盡的規定,但在具體操作中存在著交易成本過高的問題。法律規定,“份額地”所有權人可以要求將自己所屬的份額劃分出來,用於創建和擴大家庭副業、農戶(農場)經濟或將土地租賃出去,但“份額地”分離手續極其繁雜,一般個人難以完成。第三,破產農業企業土地所有權與財產的劃分問題。根據俄羅斯《破產法》的規定,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其資產可按破產程序轉到新的所有者手中,但企業占地仍歸破產企業所有。為此,《土地法典》規定,企業新的所有權人可購買或租賃企業占地,但由於完成破產程序耗時很長,大量農用土地可能長時間被置於流通市場之外,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此外,已完成私有化的農業企業,也存在土地所有權不明晰的問題。根據《聯邦國有及城鎮政府所有的資產的私有化法》的規定,已私有化企業的土地與資產是統一的,但是,農用土地的私有化受聯邦法律和聯邦主體法律的雙重調控,一些聯邦主體的法律規定,農用土地不能列為已私有化企業的資產範疇,這不僅降低了正在進行私有化的企業的價值,也使已私有化企業難以獲得土地的所有權。上述問題的解決尚待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