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對外經貿政策的調整(3 / 3)

4.其他鼓勵性措施

一是對外商投資落後地區的鼓勵政策,如1999年的外資法規定對俄羅斯落後地區投資超過1億美元的外國投資者可享受一係列優惠待遇。二是對外商投資的行業鼓勵政策。聯邦一級的外資行業鼓勵政策是1999年的外資法規定對科技領域投資超過1億美元的外國投資者可享受一係列優惠待遇。州區一級的外資行業鼓勵政策有:在布裏亞特共和國投資發展地方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和農業的外國投資者,享有減讓利潤稅的額外權利,並免繳財產稅。弗拉基米爾州確定的給予優惠的優先投資部門包括機械和儀器設備製造業、有色金屬冶金、食品工業、輕工、化工、玻璃製造、木材加工、農業、建材生產、外經貿基礎設施建設、交通、通信和旅遊等。三是鼓勵長期投資政策。外國投資法規定在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商業組織所執行的優先投資項目涉及生產領域、交通設施建設或其他基礎設施建設,且外國投資總額不少於10億盧布(不少於按聯邦法生效之日俄聯邦中央銀行當日彙率折算的等值外幣金額)、回收期超過7年的特殊情況下,俄羅斯政府應延長對上述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商業組織實行穩定投資條件和製度的期限。四是設備加速折舊優惠政策。《俄羅斯聯邦融資租賃法》規定為鼓勵更新機械設備,在使用快速折舊法的同時,允許出租人將使用壽命在3年以上的固定資產在其投入使用的第一年以快速折舊方式注銷原始價值的35%。五是土地優惠政策。加裏寧格勒州為投資者無償提供土地。

(三)引進外資的保護性措施

簡化對外資的審查。從2002年7月1日起,為了簡化注冊手續(包括有外資參與的企業和公司的注冊手續),俄羅斯開始實行按“一個窗口”原則注冊的新辦法。外資企業隻需向俄羅斯地方稅務檢查部門提交申請就可以完成基本注冊。從收到外國投資企業提交相關文件之日起,辦理注冊手續的期限不得超過5天。外國投資企業不必提交外國投資者銀行開具的支付能力證明。外國投資企業無論從事什麼行業,無論法定資本多寡,均和俄羅斯的經濟實體一樣按《法人國家注冊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注冊。

設立專門吸引外資的機構。俄聯邦一級吸引外資的工作主要由經濟發展和貿易部負責。經濟部下屬國家注冊局和俄聯邦政府促進吸引外資中心。該中心在巴黎、法蘭克福、倫敦和米蘭設有代表處,目的是促進外國對俄羅斯投資提供各種幫助。促進吸引外資工作的機構還有俄聯邦工商會。這是一家獨立的非商業性社會組織。該組織在俄羅斯各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在吸引外資方麵幫助俄羅斯企業同外國合作夥伴建立直接聯係,提供行業服務和招商引資信息,提供從事外經貿活動的有關資料。該組織還擁有仲裁權,能行使仲裁職能。俄聯邦資產基金會也是一家重要的機構。該基金會是政府的專門金融機構,負責為涉及俄羅斯私有化進程的外國投資者提供服務,幫助解決有關問題。目前,該基金會已在歐洲和美國金融市場上開設了辦事處,專門為對俄羅斯企業股票、不動產感興趣的有實力的外國投資者提供信息和谘詢服務。

製定對外國投資的保護條款。俄聯邦1999年外資法規定,俄羅斯政府保障外資重點項目在投資期內免受政策法令變更的影響;外資的權利與義務可以向第三方轉讓;其財產不被非法沒收、征用和國有化,因特殊原因發生上述情況,俄羅斯政府必須給予賠償;外資依法納稅後,可以自由支配其收入(利潤、股息、利息等),包括將收入彙出境外;外資在俄羅斯境內發生爭議和訴訟時將得到公正待遇;外資有權將投資帶入的資產、資料帶出俄境。

(四)對外資的限製性措施

1.規定禁止外資和限製外資進入的產業、經營項目和區域

根據《禁止外國投資人投資和活動的產業、經營項目和區域的清單》,禁止外商進入的部分包括核武、核能及國防、軍工領域;信息及保密領域(如屬國家機密的俄密碼設備及加密信息傳遞等);特殊產品(如印製貨幣和國家有價證券等);資源生態情報(如與海洋漁港水利設施建設、維修、改建及發展有關的活動等);衛生防疫等。根據《禁止和限製外資活動的產業、經營項目和區域的清單》的法案,限製外資進入的產業、經營業務和區域有:聯邦電網送變電;特種電力設備及其零配件的生產;與海運、內河航運和空運有關的運輸及其他活動;鐵路運輸;民航機場及附屬區域設施的研究、設計建設、改建、維修養護;公路路況調查和公路鋪設;居民點、企業、組織的防護工作;地質攝影,地質資料的編纂與出版;大地測繪,地形、天文測量、重力測定、大地測量,與礦山測量和工程研究有關的大地測繪,與礦物、航空航天、測繪、地圖出版有關的工程設計建設、測繪儀器設計製造銷售;地球儀、地形圖的生產;與電離(發生)輻射源有關的活動;藥物化學分析;醫療製品和藥物生產;城鎮工程係統管理;貴金屬和稀土金屬的開采、生產廢料加工和回收;寶石的開采加工(鑽石除外);向居民收購金銀飾品以及由貴金屬和寶石材料製成的日用品及其廢舊製品;土地利用設計研究;幼兒、初中等教育及普及教育用教科書、參考資料的編製;教育;城建資料研究;私有化後的專門投資基金活動;航天活動;軍事工業工程;有關有毒物品和放射性材料的活動;兩用技術的研究和應用;軍工生產民品;退役軍用物資、化學武器的利用與銷毀;航空;生產性捕魚和漁業科研;組織珍貴魚類、水生動植物獵捕比賽、愛好者獵捕活動;林業;酒精產品的生產銷售;會計事務;動物防疫;消毒殺蟲;狩獵;在生態保護區、國家公園、季節性禁伐(禁獵、禁漁)區及類似區域活動;在國家博物館等俄聯邦規定的具有珍貴文化價值的企業、單位和文化機構組織活動。外資要進入這些領域,必須由俄聯邦政府特許;由俄聯邦政府或由其授權的聯邦機構規定外資參股(投資)在具體項目投資總額中的最高限額,或者規定從事特定活動的經濟組織的法定(合股)資本中參股(投入)的最高限額。另外,俄羅斯政府2005年10月底又公布了禁止外國資本進入的首批戰略資產名單,主要是石油、黃金和銅礦大型產地。根據最新消息,2008年3月19日俄羅斯國家杜馬將準備批準《戰略領域外國投資法》,根據該法,戰略企業清單將被擴大,其中包括通信公司和網絡服務供應商。

2.限製外國投資股權比例

《俄羅斯聯邦天然氣供應法》規定,外資在俄羅斯天然氣工業股份公司注冊資本中的份額不能超過20%。在電信領域,外資進入電信業不可注冊獨立的外資公司,隻可建立合資公司,且俄方必須占有51%以上的股份。外資在俄羅斯從事製造、生產、試驗、修理及技術利用的航空企業中僅允許擁有25%的股份和一股法定資本金。在資源開發領域,2005年2月俄羅斯自然資源部部長特魯特涅夫對外界表示,外國公司隻有在俄羅斯注冊子公司,並與俄羅斯本國企業組成行業集團,且俄資占股不能少於51%後,才能獲得參與礦權拍賣的權利(俄羅斯對礦產的開采和使用實行許可證製度,許可證的獲得一般應經過競標或拍賣的程序)。製酒業也存在外資股權限製,俄羅斯政府規定外資在製酒產業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高於49%。

3.對俄籍雇員和管理層的限製

俄羅斯法律規定,在外資信貸機構中俄籍雇員的數量不能少於雇員總人數的75%。產品分成項目中,投資者聘用的俄籍雇員人數應不少於所聘雇員總數的80%,隻有在按協議進行的工程初期或在俄國內缺乏具有相應專長的工人和專家的情況下,方可聘用外國工人和專家。在航空領域,除要求外國資本在航空企業中占有的股份必須低於25%外,還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為俄羅斯公民。在建築領域規定,隻有擁有俄羅斯國籍的自然人才能取得在俄羅斯境內從事建築設計活動的許可,外國人隻能通過與俄羅斯公民或被許可的俄羅斯商業機構聯合,才能提供建築設計服務。此外還規定,用工超過100人的建築工地,必須雇用50%以上的俄羅斯公民。俄羅斯航空業規定,外國投資者不能參加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管理工作。

4.業務範圍限製和土地使用限製

俄羅斯銀行業禁止外資銀行設立分行。保險業禁止國外保險公司參與其強製保險業務。俄羅斯銀行業還規定俄羅斯中央銀行有權對外資信貸機構在業務和最低注冊資本方麵提出補充要求。2001年,《俄羅斯聯邦土地法典》限製外國企業購買農用土地,並且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禁止外國企業購買靠近俄羅斯邊境地區的土地。2002年7月4日,普京總統簽署的《農用土地流通法》禁止向外國人或外國股份超過50%的公司出售農用土地,外國人或外國股份超過50%的公司使用農用土地隻能租賃,期限不超過49年。零售業中,自2007年4月1日起,禁止任何外籍人員從事除商店之外的零售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