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附錄(1)(3 / 3)

7.5公眾應能隨時獲得金融監管機構頒布的管理條例和任何其它普遍適用的指令和指導原則。

7.6如果有存款保險擔保、保單擔保和其他客戶資產保護計劃,應公開披露這些保護的性質和方式、操作程序、擔保融資方式,以及這種安排的績效等信息。

7.7如果金融監管機構監督消費者保護安排(如爭議解決程序),有關安排應該對外公開。

Ⅷ金融監管機構的責任性和誠信保證

8.1金融監管機構官員應能隨時向政府當局當麵彙報政策執行情況,解釋其政策目標,報告實現目標的情況,並可能就金融體係的情況交換意見。

8.2可能情況下,金融監管機構應按預先公布的時間,編製和發布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8.2.1如果有財務報表,應由一家獨立的外部審計機構審計,外部審計機構的任何意見均應作為財務報表的組成部分對外公布。

8.2.2應該公開披露確保其誠信操作所需的內部管理程序,包括內部審計安排。

8.3可能情況下,金融監管機構應按年向公眾提供其經營支出和收入的信息。

8.4應公開披露金融監管機構官員和工作人員的個人財務行為標準,以及防止利用利益衝突(包括一般受托義務)的規定。

8.4.1應公開披露有關金融監管機構官員和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受法律保護的信息。

附某些術語的定義(略)

附錄二

貨幣政策委員會

貨幣政策委員會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製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根據1997年4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製定貨幣政策的谘詢議事機構,其職責是,在綜合分析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討論貨幣政策的製定和調整、一定時期內的貨幣政策控製目標、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有關貨幣政策的重要措施、貨幣政策與其它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等涉及貨幣政策等重大事項,並提出建議。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貨幣政策”欄目權威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助於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製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製定貨幣政策的谘詢議事機構。貨幣政策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組成。

第三條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是,在綜合分析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目標,討論下列貨幣政策事項,並提出建議:

(一)貨幣政策的製定、調整;

(二)一定時期內的貨幣政策控製目標;

(三)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

(四)有關貨幣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

第四條貨幣政策委員會通過全體會議履行職責。

組織機構

第五條貨幣政策委員會由下列單位的人員組成: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二人;國家計劃委員會副主任一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一人;財政部副部長一人;國家外彙管理局局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行長二人;金融專家一人。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單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國家外彙管理局局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貨幣政策委員會其他委員人選,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名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商有關部門提名,報請國務院任命。

第七條貨幣政策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八條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公正廉潔,忠於職守,無違法、違紀記錄;

(三)具有宏觀經濟、貨幣、銀行等方麵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九條貨幣政策委員會中的金融專家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二)非國家公務員,並且不在任何營利性機構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