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在符合保守商業秘密的情況下,應通過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報告中央銀行提供緊急資金援助的信息,隻要這些信息的披露不至於破壞金融穩定。
3.2.4有關一國外彙儲備資產、負債和承諾的信息,應該按預先宣布的時間表公布於眾,並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數據公布標準相一致。
3.3中央銀行應提供並保持公共信息服務。
3.3.1中央銀行應製訂出版計劃,包括年報的出版。
3.3.2中央銀行高級官員應隨時準備向公眾解釋中央銀行的目標和工作實績,並傾向於向公眾提供其講話稿。
3.4公眾應隨時可以獲得中央銀行發布的管理條例。
Ⅳ中央銀行的責任性和誠信保證
4.1中央銀行官員應能隨時向指定的政府當局當麵彙報貨幣政策執行情況,解釋其政策目標,說明實現政策目標的情況,並可能就經濟和金融體係的情況交換意見。
4.2中央銀行應按預先公布的時間,編製和公布經濟審計的財務報表。
4.2.1財務報表應由一家獨立的外部審計機構審計。有關會計政策的信息以及對該報表質量的任何說明都應作為財務報表的組成部分對外公布。
4.2.2應公布保證誠信經營的內部治理程序(包括內部審計安排)。
4.3每年應向公眾提供有關中央銀行業務支出和收入的信息。
4.4應公開披露中央銀行官員和工作人員個人財務行為標準,以及防止利用利益衝突,包括任何一般性的受托義務規定。
4.4.1應公布有關中央銀行官員和工作人員在履行其官方職責時受法律保護的信息。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政策透明度的良好行為
Ⅴ明確金融監管機構的作用、職責和目標
5.1應明確定義金融監管機構的廣義目標和製度框架,最好是在有關立法和法規中界定。
5.1.1應公布和解釋金融監管機構的廣義目標。
5.1.2應公布金融監管機構的作用和職責及其執行金融政策的權力。
5.1.3在適當情況下,應公布金融機構承擔責任的廣泛方式。
5.1.4在適當情況下,應公布金融監管機構管理主要負責人和成員的任命程序、任期和免職標準。
5.2應公布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關係。
5.3應公布負責監督支付體係的機構的作用。
5.3.1負責監督支付體係的機構,應促進及時公布那些影響支付體係穩健運行的一般政策原則(包括風險管理政策)。
5.4當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監督自律機構(如支付體係)時,應公開二者之間的關係。
5.5當自律機構有權行使製定法規和監管的部分職能時,也應同樣采用那些為金融機構製定的良好透明度行為準則進行指導。
Ⅵ公開金融監管政策的製定和報告程序
6.1金融監管機構的政策操作應該是透明的,與保密考慮相適應的,並且需要保持管理和監督機構舉措的效力。
6.1.1應公開披露並解釋金融政策執行的管理框架和運作程序。
6.1.2應公開披露金融機構向金融監管機構提交財務報告的規定。
6.1.3應公開披露對有組織的金融市場(包括金融工具的發行者)的運行管理規定。
6.1.4金融監管機構向金融機構收取費用,應該公布收費表。
6.1.5在可能情況下,國內和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央銀行)之間正式的信息共享和磋商程序,應以適當的形式公開披露。
6.2金融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予以公布和解釋。
6.3金融監管機構應定期發表有關如何實現其政策目標的報告。
6.4在金融管理結構做出重大技術性變動之前,應為公眾在適當的時間發表意見創造條件。
Ⅶ金融政策信息的公眾可獲性
7.1金融監管機構應向公眾定期報告其監管金融部門的主要發展變化。
7.2金融監管機構應在確保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及時、定期向公眾披露與其監管責任有關的數據。
7.3可能情況下,金融監管機構應按事前公布的時間公開其資產負債表,並根據預定的日期向公眾提供市場交易總量信息。
7.3.1與商業保密性相一致,在不損害金融穩定的前提下,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提供緊急金融援助的信息,應反映在金融監管機構的資產負債表上。
7.4金融監管機構應該提供和保持公共信息服務。
7.4.1金融監管機構應製定出版計劃,包括定期出版有關主要活動的報告,至少出版年報。
7.4.2金融監管機構高層官員應隨時準備在公開場合解釋其機構的目標和運行情況,並傾向於向公眾提供其講話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