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增強貨幣政策透明度(1)(3 / 3)

6.貨幣政策和金融政策相互聯係,相互促進,金融體係健全與否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傳導,反之亦然。但是,這兩類政策在作用、責任、目標、製定和實施過程等方麵的製度安排相差很大。考慮到這一點,《準則》分為兩個部分:中央銀行貨幣政策透明度的良好做法,以及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政策透明度的良好做法。但兩種政策透明度的基本因素是相似的。應當看到,並非所有的透明度做法都同樣適用於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不同金融部門之間透明度目標也不盡相同。對某些金融監管機構,透明度所強調的是市場效率,而另一些部門則關注市場與體係的穩定性,其他部門則主要考慮對客戶資產的保護。

7.《準則》覆蓋範圍較廣,適用於各種貨幣和金融體製框架,因而可廣泛應用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準則》取材於某些國家所采用的透明度良好做法和專業著作中關於透明度的論述,因此,它是對已經使用或有實踐經驗的概念和做法的提煉。但是,應用和實現透明度的方式不一定相同,這反映了成員國在貨幣和金融政策不同的製度安排和法律傳統。因此,《準則》中有關透明度的良好行為規範,應根據各國具體情況靈活實施,並考慮到各國的特殊情況。有些成員國目前尚不具備實施《準則》中所有透明度良好做法的資源與製度能力,這些行為規範之所以包括在《準則》中,是希望成員國最終會努力采用這些良好行為規範。

(七)透明度是市場環境秩序的一種係統性要求

1.《準則》的焦點是透明度。雖然在製定貨幣和金融政策透明度時采用良好做法有助於當局實行穩健的政策,但製定《準則》的目的,不是為各國應采納的特定貨幣或金融政策的適當性與合理性提供判斷標準。透明度本身不是目的,透明度也不能代替穩健的政策,最好是把透明度與穩健政策看作是相輔相成的。在金融政策領域,除《準則》外,還有其他一些補充性規則,不僅限於透明度的內容,而且還包括促進良好的政策,包括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國際證券委員會製定的《證券監管的目標與原則》以及支付與清算體係委員會、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和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建立的有關標準。如果與其他金融部門團體建立和調整與金融機構透明度相關的原則和標準(如對金融機構的數據公布要求)相違背,這個《準則》也要進行相應調整。

2.《準則》是關於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的透明度要求,而不是針對公司和單個機構有關透明度程序。但是,通過適當的政策提高市場整體、被監管機構和自律監管組織的透明度,可以增加貨幣與金融政策透明度的好處。

3.一國的支付係統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實施和金融係統的運行,而且支付體係的設計也影響到係統性穩定。但是,與貨幣政策和其他金融政策相比,支付係統的結構往往複雜得多,而且各國問差別較大。多數情況下,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包括自律性組織分別有各自的支付係統。盡管如此,《準則》針對金融監管機構列出的大多數透明度做法,也適用於負責監管國家支付體係的中央銀行和其他相關公共部門。《準則》有關金融政策透明度做法的範圍,包括那些對國家支付係統具有係統重要性部分運行情況的透明度做法,同時也適當地考慮到不同支付係統的特性。

三、源於《準則》的基本啟示

通過《貨幣和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為準則——原則聲明》導言部分相關內容的簡要介紹和梳理,在關於貨幣政策透明度問題的認識上,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基本的結論性啟示:

(1)《準則》是關於“政策透明度良好行為準則”的一種基本的方法論指導;

(2)透明度需要堅持經濟民主原則;

(3)透明度是相對性與絕對性的統一;

(4)透明度是特殊性與一般性的統一;

(5)透明度是一種係統的市場環境品質;

(6)透明度是一種社會責任;

(7)透明度是一種社會信任機製;

(8)透明度是一個製度範疇。